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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教育局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细则》《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山东省教育厅《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淄博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暂行办法》(淄教发【2018】8号文)

  三、申办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许可并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四、申办材料

  1.申请筹设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⑴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⑵筹设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名称、地址、开设专业、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申请人承诺等(有模板)(3份);

  ⑶设立学校论证报告(营利性,自己写)。( 3份)

  ⑷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个人信用良好证明(中国人民银行打印征信,单笔无3个月以上逾期未还,3个月内无逾期记录)、非公职人员承诺书(自己写)及无犯罪记录(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自己写)等材料;举办者为法人的,提供信用状况良好证明、许可证、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代表的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等材料并加盖公章,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联合办学的,还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⑸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不低于10万元),并载明产权。(银行近3个月流水,账上不得少于10万元,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⑹民办教育机构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米,自建房的,需提供土地证和房产证;举办者租房办学的,租期则不少于三年,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还需提供房主身份证明材料、房产证(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租赁合同。需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物楼宇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⑺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捐赠资产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2.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⑴正式设立申请报告(含筹设情况报告、申请人承诺)(3份);

  ⑵筹设批准书(3份);

  ⑶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同筹设材料)(3份);

  ⑷《学校章程》(3份);

  ⑸拟任法人代表的任命书、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⑹拟任校长的聘任书、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的证明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证明、非公职人员承诺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⑺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大专以上)、专、兼职任课教师身份证、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职称证明、非公职人员承诺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 设立教学点的,主办单位派出人员的证明 材料。学校教职工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6人(具有相应专业的教师资格证),单个教学点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⑻学校财务人员(会计、出纳)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及非公职人员承诺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⑼教学设备设施按“设备设施名称”“数量”“价值”等列表,若租赁设备设施的,还应提交租赁协议书(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⑽办学方案、所设专业教学计划(3份)及教材(1份);

  ⑾以教育培训为用途的办学场所内部装修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⑿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身份证(不少于5人)等材料[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身份证,教职工党员名单。

  ⒀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资料。

  ⒁设立后自愿接受监管部门学杂费监管的承诺书。(5份)

  3.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须提交以上申请筹设材料中的“设立学校论证报告”和申请正式设立的材料中除“筹设批准书”以外的材料。

  五、办理程序

 1.举办者提交筹设申请

 2.符合要求,教育局窗口受理

 3.组织评估小组实地查看

 4.达到标准,发放筹设批准书

 5.筹设期满,举办者提交正式申办材料

 6.符合要求,教育局窗口受理

 7.组织评估小组实地查看

 8.达到标准,颁发办学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六、时限

  1.法定时限:资料齐全的,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材料齐全的,自受理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实地勘查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窗口及咨询电话

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教育局窗口,

电话:0533-3140521

     0533-2772056

监督投诉电话:0533-31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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