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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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17282E/2015-130892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5-06-30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林业局 |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启动条件
2 组织机构体系与职责任务
2.1 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2.2 值班调度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2.3 火场指挥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2.4 支持保障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火险预警级别
3.2 火险预测预报
3.3 林火监测
3.4 信息报告和处理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4.2 扑火指挥
4.3 扑火原则
4.4 扑火安全
4.5 医疗救护
4.6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7 火案查处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期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工作总结
5.3 表彰奖励和惩处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6.2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培训演练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 件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组织健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体系,切实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有效地构建和谐林区,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的意见》、《淄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淄博市境内的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扑救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
1.4.2 密切协作、尽职尽责、形成合力、全面保障的原则。本预案涉及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
1.4.3 快速反应、科学扑救、处置得当、确保安全的原则。以保护森林火灾发生地居民和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1.4.4 完善机制、强化基础、预有准备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重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
1.5 预案启动条件
1.5.1 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密切关注火情动态变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重要火情时,经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1)火场持续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在重点林区(防护林连续面积超过100公顷)内,受害有林地面积已超过5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3)造成人员伤亡的;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5)发生在国有林场或重点林区内,靠林场或区县本身的力量难以控制,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
(6)其他需要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的。
1.5.2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启动本预案时,启动本预案。
2 组织机构体系与职责任务
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2.1 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公安局、淄博军分区、71345部队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淄博军分区、71345部队、市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安监局、团市委、广电总台、气象局、武警淄博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国网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市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供电公司。
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值班调度组、火场指挥组和支持保障组等工作部门。
2.2 值班调度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组长由市林业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
负责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传达落实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扑火工作的指示精神;向上级有关领导机关及时报告火灾动态;根据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通知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负责审核森林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和发布有关信息;起草上报扑火信息和火灾事故报告;承办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3 火场指挥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公安局、淄博军分区、71345部队、武警淄博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负责实施火场现场指挥;根据火情动态,拟定扑火方案,合理使用现场的扑火力量;根据火场发展态势及时提出扑火力量的增援意见;与综合调度组建立起有、无线通信联络,保证火情信息传递畅通;督促区县政府落实上级领导有关扑火工作的指示;承办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4 支持保障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相关单位组成。本预案启动后,综合调度组及时将火灾情况和各部门应承担的任务通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完成各自担负的职责任务。
⑴ 市林业局:执行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扑火救灾工作部署;研究拟定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紧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督促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火情处置工作;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救援服务;协助查处火灾起因;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火灾发生地对灾情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评估上报工作;提报重大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⑵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重大森林火灾基建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重大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⑷ 市公安局:做好火灾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力量查处火灾案件,打击各种违法用火行为,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⑸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扑救重大森林火灾所需的专项资金。
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集的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的公路无障碍运输工作。
⑺ 市民政局:与市林业局共同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灾民救济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供应工作。
⑻ 市卫生局: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
⑼ 市气象局:负责火场附近实时气象观测,在火场周边设置移动气象观测点;组织气象专家对气象数据进行分析,提供火场附近的气象要素实况,预报预警火场及周边天气形势,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在有作业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
⑽ 市广播电视总台:在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授权下,负责重大森林火灾扑救、火灾现场火险等级、火灾案件查处等信息和扑救森林火灾英模人物的宣传报道工作。
⑾淄博市军分区:负责指挥驻淄解放军和预备役部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在市森防指统一指挥下,由部队官兵负责向火场送水,在森林消防专业队后面清理余火。一个专业队员后面跟上3名以上战士带水进行余火清理,并间隔一定距离,留下一定数量人员看守火场。在火场设置观察哨,利用卫星和3G网络及时把火场的各有关图像、火灾蔓延区域及时传回、报告现场指挥部,为领导进行科学决策指挥提供有利的依据。
⑿ 武警淄博支队:负责指挥驻淄武警部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武警部队的扑火骨干力量和森林防火专业队员一起扑打火头,其余武警官兵持2、3号工具或带水进行余火清理。
⒀ 市消防支队:负责指挥全市消防部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调集大批消防车奔赴火场,支援火灾现场扑救工作,在林区道路上密集摆布消防水车,提前向作业区域洒水或者做好洒水作业准备。
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火险预警级别
受温度、湿度、降水量、风力等气象因子和林内可燃物载量、树种类别、树龄等森林因子的影响,我市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分为五级:Ⅰ级,不燃烧,没有危险;Ⅱ级,难燃烧,可能出现火情,不易出现危险;Ⅲ级,可燃烧,能发生林火,但能控制;Ⅳ级,易燃烧,发生火情蔓延快,容易成灾;Ⅴ级,极易燃烧,发生火灾不易控制,有可能引发狂燃急进大火。预报火险等级为Ⅳ时,市、区县、镇办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一名副指挥在岗待命,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全员备勤,进入戒备状态。预报火险等级为Ⅴ级时市、区县、镇办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一名以上副指挥在岗待命,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全员进入高度戒备状态,每级实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
3.2 火险预测与发布
市林业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开展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的制作和发布工作。市气象部门负责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气象局网站,市林业局负责通过淄博林业信息网联合向全市发布;市林业部门、气象部门共同加强与广播电视部门合作,遇到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时,在淄博电视台及时通过插播滚动字幕等方式向全市发布。
3.3 林火监测
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国家林业局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接收卫星热点监测图像,提供监测报告;火灾发生地各级政府充分利用远程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地面人工瞭望台、护林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及时向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火场指挥组和值班调度组反馈火情动态。
3.4 信息报告和处理
当出现下列之一的火情时,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国有林场发生的;
(2)威胁居民区、重点林区和重要设施的;
(3)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4)在市、区县接合部1公里内发生的,且可能蔓延到其他市、区县的;
(5)起火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6)上级领导赴火场现场指挥的;
(7)其他需要市里救援的。
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值班员立即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办公室主任立即到岗。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密切注视火情变化,当出现本预案1.5.1规定的6种情况之一时,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报告总指挥、市委办公局、市政府办公局,并请示启动本预案。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各工作部门立即开展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到达指挥位置。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森林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森林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二级。
4.1.1 Ⅰ级响应
当出现本预案1.5.1中6种情况之一时,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工作状态,紧急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火场指挥组立即赶赴火场。
4.1.2 Ⅱ级响应
发生火情,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部门要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1个小时内,乡(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发生2小时后火场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县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启动应急预案;在火灾发生6小时后火场仍未得到控制或需要跨县(市、区)支援扑救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扑救火灾。
4.2 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同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各级领导靠前指挥。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杜绝多头指挥现象发生。驻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在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3 扑火原则
4.3.1 在扑火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首先保护扑火人员、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保护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 在扑火战略上,坚持“快速出击、重点围歼、科学减灾”原则。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提高一次性出动扑灭成功率。
4.3.3 在扑火战术上,坚持“整体围控、各个歼灭、彻底清除、严防复燃”原则。努力减少火灾损失。
4.3.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原则。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公安消防部队、驻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群众性力量为辅。不得组织残疾人、孕妇、60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下的人员扑救森林火灾。
4.3.5 建立后勤保障机制。各级森防指要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食品应急供应机制,解决所有参战人员的饮食问题。在调运扑火装备中,各防火办要提前做好了装卸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准备工作,做到了随调随到。在火场成立油料、饮食、装备调运小组,根据前方扑救工作需要提供有效保障,为火灾扑救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4.3.5 在落实责任制上,坚持划区包片原则。建立和落实扑火、清理、看守火场和火案追究查处责任制。
4.4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判断实时实地的地形、林情和气象条件等火场环境,把握火情发展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集结地选择和扑火时,要时刻注意观察,科学指挥,灵活决策,避免蛮干,外地进行增援的队伍要有当地熟悉地形的人员带领上山,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5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指令当地医疗部门积极开展救治工作,必要时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受伤人员和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4.6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6.1 扑火力量的组成。分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群众性森林消防队伍。
4.6.1.1 专业性森林消防队伍是扑救森林火灾的主要力量。按照市建支队、区县建大队、镇办建中队的要求,全市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区县,镇办和国有林场,都要组建森林消防专业队,登记造册,建制编队,并进行必要的训练。淄川区、博山区、沂源县,鲁山、原山林场森林消防大队人数要达到50人以上,临淄区要达到20人以上,张店区、周村区、高新区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不少于10人;森林防火重点镇(办)森林消防中队要达到25人以上,其他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办)不少于10人。区县和镇(办)森林消防专业队在防火期要集中食宿。森林消防专业队分别由同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进行统一调用。
4.6.1.2森林消防预备队。市武警、消防支队各建立100人的森林消防预备队,包括30人的森林消防突击队,配备森林消防专业装备,充分发挥其森林灭火生力军的作用。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区县要依托预备役部队建立5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扑救预备队,并配备足够的扑火机具,进行森林扑火技能训练,在火灾发生后,突击清理余火,防止死灰复燃。各预备队将组织情况和通信联络方式函告驻地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6.1.3 群众性森林消防队。森林防火重点区县、镇办在防火期内,要组织当地企业职工和社会劳动力,建立群众性森林消防队,并进行必要的扑火技能训练,作为扑救森林火灾的辅助力量,自带水桶向火场送水,用水彻底浇灭余火,有效防止死灰复燃。在明火扑灭后,采取划分区域、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办法,地毯式查找清理余火。
4.6.2 跨区增援扑火力量的组成。在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区县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跨区扑火以森林消防专业队、驻淄解放军和武警、消防为主;以就近增援为主;以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应视当时当地火灾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6.3 兵力调动程序。当需要跨区调动扑火力量增援时,由发生火灾地的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
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的调动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担负支援扑火任务的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该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驻淄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商驻军司令部、武警淄博市支队、淄博军分区,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6.4 支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区支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配备与运输由调出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4.6.5 森林防火专业队进行支援时的安全及对接工作。在进行增援的过程中,增援队伍的领队负责好本单位专业队的人员、装备统计和被增援单位的联系工作,机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确保队员安全。发生火灾地安排专人负责与增援队伍联系、队伍的接应、火场带路和人数统计、后勤保障等工作,确保专业队伍迅速投入战斗。
4.7 火案查处
接到森林火灾情况报告后,当地公安机关和林业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4.8 信息发布
4.8.1 重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8.2 重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要求统一发布。
4.8.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必要时,请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
4.9 应急期结束
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明火扑灭后,当地扑火队伍要用水彻底清理火场,安排留守人员严密监视火场48小时以上,在查明余火全部扑灭后,经火灾发生地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方可全面撤离火场;外地支援队伍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可撤离火场。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按规定上报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森林火灾扑救结束后,火灾发生地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归还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森林经营者或当地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灾民的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对受伤人员的安抚,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部门按行业归口处理。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及时上报重大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5.3 表彰奖励和惩处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市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按省政府“四个一律”的规定严厉查办;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有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区县、镇办、国有林场应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要充分发挥淄博林业信息网、各级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和监控中心的作用。建立起政府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与火场间,以及火场本区域间的通信指挥网络,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后,全市对讲机统一使用第2频道,由值班调度组负责编号。
6.2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区县、市属国有林场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存风力灭火机200部以上,水桶和水枪不少于2000个,二、三号工具不少于5000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办)按照每1000亩1部的标准配备风力灭火机。
6.3 经费保障
6.3.1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抢险救灾经费,按处置突发事件专项资金拨付渠道予以解决。
6.3.2 各级要积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森林防火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6.4 培训演练。
6.4.1 按照《山东省森林防火工作人员培训实施方案》规定,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培训市级森林防火办公室副主任、森林公安局长;重点区县的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森林防火重点镇办分管领导、山区国有林场的场长和国有林场森林公安派出所长。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培训区县、国有林场防火办专职工作人员及森林防火重点区县、国有林场森林消防专业队队长。区(县)负责培训森林防火重点镇办林业站长和村委会主任、森林消防专业队长及队员、护林了望巡查人员。
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每年防火期内,必须进行1—2次扑火实战演习。公安消防部队、武警部队、驻淄解放军和预备役部队组织的扑火队伍,每年防火期内,应进行防火实战训练,熟悉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提高安全自救能力。
6.4.2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度要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一次实战演练。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市政府处置重大森林火灾的基本规范,是指导我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定当地扑火预案的基本框架。在实施过程中,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