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指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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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3K212135612/2022-535053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2-03-05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网络监测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个人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初步了解企业的存续及个人从业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检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个人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检查结果不变。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检查方法
1.随机抽取对象。随机抽取县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单位。
2.开展书面或现场检查。根据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结合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事项,调度有关资料台账,开展书面或现场执法检查。
三、检查依据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9年12月通过,2010年3月实施)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城市园林绿化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1.对城市绿线控制、管理的监督检查;
2.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监督检查;
3.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监督检查;
4.对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对城市绿线控制、管理的监督检查:城市绿线控制、管理情况。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是否存在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2.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监督检查: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 审批情况。
3.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情况。
4.对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监督检查: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情况。
(二)检查方法
1.随机抽取对象。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创建相应检查任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2.开展现场检查。根据监管平台抽取的检查对象,结合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事项,调度有关资料 台账,开展书面或现场执法检查。
三、检查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自 199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2 号)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物业服务企业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是否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
2.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3.是否按要求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检查方法
1.重点检查;2.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
三、检查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情况;
2.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情况。
(二)检查方法
1.日常执法检查;2.专项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