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对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委员第8号《关于规范小区居民养犬行为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 ||
---|---|---|---|
索引号: | 12370303MB23062735/2021-521417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畜牧事业服务中心 |
姜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我区宠物医疗市场健康发展的提案留作参考,现答复如下:
如您在提案中所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饲养宠物,宠物经济应运而生并快速发展。作为宠物产业重要组成部分,宠物医疗发展迅速。随着宠物诊疗机构、宠物用品及服务经营的不断增多,宠物服务行业发展参差不齐,产生纠纷后维权存在难度,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行业自律和协调统一的行业监管、宠物垃圾乱弃、经营不规范、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需要不断解决完善和进一步规范。
2021年2月1日,山东省开始实施《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2021年5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始生效。对宠物诊疗行为都有了相对明确的规范要求,对犬类管理的有了一些法规上的依据。我中心在区农业农村局的主管下,按照法定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犬的免疫、检疫和动物诊疗机构的督导服务等工作。
一、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1、加强免疫点管理。出台了《张店区狂犬病免疫点设立条件》,实行免疫委托,确定具有执业资格12家动物诊疗机构为免疫单位:淄博爱诺怡友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新村西路174号)、淄博爱诺善为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潘南东路15甲25号)、淄博康乐宠物医院(张店区联通路32号)、淄博爱诺康健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张店区人民路233号)、淄博阳光宠物医院(张店联通路63号)、高歌宠物门诊(世纪路120号)、家家宠物门诊(共青团东路22号)、爱康宠物门诊(西六路莲池小学北200米)、张店爱宠宠物诊所(张店区联通路60号)、张店润犬宠物诊所(张店区兴学街30号)、张店汪汪宠物医院(昌国西路58号首丰大厦B座甲6 )、淄博圣慈动物医院(新村西路83甲14号)。
2、规范全区动物诊疗行为。一是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的相关规定,强化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管理督导服务,规范动物诊疗秩序,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二是规范全区动物诊疗行为。发放张贴《关于规范全区动物诊疗行为的公告》,宣传动物诊疗相关法律法规,公布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咨询电话。三是密切关注狂犬疫情。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疫情上报制度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通过卫生部门的通报等途径密切关注狂犬疫情。四是配合市农业执法支队、区农业农村局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工作。
二、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打算
由于我区为中心城区,宠物犬(猫)交易量大,调运频繁,饲养量难以控制,除动物诊疗机构外,宠物用品店、宠物美容店等经营者可能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违规情形,相关部门监管容易出现管理漏洞。省、市层面的犬类防疫管理法规还未出台,各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容易出现监管盲区。
我中心配合农业农村局行政监管,在宠物诊疗规范经营和宠物免疫方面将进一步加强管理服务,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做好我区宠物市场的管理。
1、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规范化经营指导服务。增加对诊疗机构的日常巡查服务频次,抓好诊疗机构的制度建设、流程设置、操作规范、档案管理等规范化经营管理服务指导。注重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协调,在执业兽医、诊疗资质、诊疗行为等方面加强规范性管理,促进动物诊疗机构的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提升。
2、与环保部门和相关废弃物专业化处理公司沟通协调,指导诊疗机构切实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医疗垃圾分类处理方面的事宜。目前,与临淄齐城无害化处理公司已达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收集处置方式,并与动物诊疗机构签订了相关协议。同时,正推进诊疗机构与淄博首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医疗垃圾处理方式协商,争取尽早达成相关处理协议。
3、进一步加强法规宣传和培训指导,将不定期组织动物诊疗机构人员开展法律法规的集中学习,加强对从业人员诊疗行为的管理,指导做好诊疗资质、价格、举报电话等公开公示;同时加大狂犬病危害及免疫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群众防范意识。
下一步,待省、市犬类管理相关法规细则出台后,我中心会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继续履职尽责,加大指导和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督导和服务好我区宠物医疗市场健康发展。
最后,衷心感谢您的建议,谢谢您对全区畜牧兽医工作的关心、支持!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