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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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61824F /2024-547158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8-19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卫生健康局 |
机构名称 |
张店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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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政府部门 |
主体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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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国峰 |
办公电话 |
0533-2126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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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新村西路226号 |
电子邮箱 |
zdqwjjbgs@zb.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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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 情况 |
淄博市张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张店区卫生健康局执法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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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职责 |
承担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开展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妇幼健康等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实施卫生健康专项整治和监督抽检;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监督执法相关工作;负责对相关违法现象及其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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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限 |
辖区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单位、学校、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单位、放射卫生单位、传染病防治机构、妇幼健康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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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职业病防治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消毒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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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 |
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 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监督检查→制作相应文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 一般程序 受理→ 立案→ 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合议→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与结案。 行政检查: 依据《XX法》工作计划实施检查——(两名以上监督员)进入场所、亮证、说明来意、负责人陪同——检查内容:依据《XX法》——发现违法行为的制作卫生监督文书,并由被监督单位陪同人签字(未发现违法行为的检查结束)——依据《XX法》有关规定,下达监督意见书,需实施行政处罚的进入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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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法 情况 |
是否实施 委托执法 |
是 |
受委托执法 单位名称 |
淄博市张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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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执法 机构的性质 |
事业单位 |
经费来源 |
全额财政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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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执法 机构执法 人员情况 |
实有行政执法人员28人,取得行政执法证件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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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法 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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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途径 |
监督和投诉渠道 |
监督机构: 张店区卫生健康局 投诉电话:0533- 2151109 邮政编码:25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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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
1. 行政复议机构 机构:张店区人民政府(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28号张店区检察院6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00(工作日) 邮政编码:255000 联系电话:0533-7658020
2. 行政诉讼机构 机构:张店区人民法院 电话:0533-2861258 办公地点:张店区新村西路180号 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00(工作日) 邮政编码:2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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