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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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3115/2020-189915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司法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确定的职能,经审核确认,现将下列区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35个)
张店区档案局
张店区国家保密局
张店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张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
张店区发展和改革局
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张店区科学技术局
张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张店区民政局
张店区司法局
张店区财政局
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店区交通运输局
张店区水利局
张店区农业农村局
张店区商务局
张店区文化和旅游局
张店区卫生健康局
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张店区应急管理局
张店区审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
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张店区统计局
张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
张店区消防救援大队
山东张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3个)
张店交通运输管理所
张店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张店区烟草专卖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西六路派出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大张派出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商场派出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房镇派出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科苑派出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崔军派出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潘庄派出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马尚派出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体育场派出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公园派出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商城派出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火车站广场派出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中埠派出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傅家派出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和平派出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沣水派出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学区派出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杏园派出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贾庄派出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昌国路派出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南定派出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湖田派出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马尚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湖田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南定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科苑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公园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车站税务所
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本级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张店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本行政区域内执法主体。
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签订委托书,并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在区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实施行政执法,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举和控告。
今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增加新的行政执法主体,或者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取消等情形,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其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须经区政府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2017年2月28日公布的《关于重新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同时废止。
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