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李某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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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3115/2024-547685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9-24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司法局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张政复〔2024〕279号
申请人:李某,男。
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7月12日关于申请人举报淄博新华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冻干鹅血”作出的淄张市监湖不立告《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8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举报人举报权的目的主要在于为行政机关查处被举报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线索,行政机关因举报线索启动职权,是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行政职能,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即保护的是不特定人的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保护举报人的私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和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具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为前提。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获得行政机关对举报线索是否立案告知的请求权。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的被申请人2024年7月作出的淄张市监湖不立告《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说明被申请人依法已履行了举报处理告知职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所赋予的法定职责,对举报事项如何处理、处罚结果的告知内容没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处理结果不涉及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也未侵害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不具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予以保护的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
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李某,如果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