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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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6227X7/2024-548546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9-26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张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现场检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初步了解检查对象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工作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淄博)记于检查对象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章 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宗教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检查宗教团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宗教团体是否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宗教事务条例》《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2.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检查宗教团体申请成立时是否提交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中要求的有关材料;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前是否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是否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社团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3.宗教团体依章程开展活动情况。检查宗教团体是否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宗教团体的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4.宗教团体重大事项报告、审核、审批情况。检查宗教团体开展重大事项是否及时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审核和审批;宗教团体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活动;宗教团体开展重大活动是否规范。
5.宗教团体年度检查情况。检查宗教团体是否按时向其业务主管单位(宗教事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是否定期到其登记机关(民政部门)进行年检。
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等,合理确定检查的重点和频次,采用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宗教团体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通过,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二)《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第二十九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社会团体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第二章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情况。检查宗教活动场所是否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等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存在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情况;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变更登记情况。检查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宗旨是否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当地信教公民是否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是否有必要的资金且资金来源渠道合法,场所布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是否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宗教活动场所是否按许可的内容和要求开工建设;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所载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3.宗教活动场所中的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情况。检查宗教活动场所是否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宗教教职人员是否遵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有较高宗教学识和造诣;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宗教教职人员是否取得宗教团体颁发的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是否在宗教事务部门进行了主要教职任职备案。
4.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和执行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情况。检查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建立了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检查宗教活动场所是否严格执行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5.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检查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是否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是否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是否符合要求;宗教活动场所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宗教用品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等,合理确定检查的重点和频次,采用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一)《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二)《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治安、消防、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202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财政部令第18号)
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第三章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情况。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资质情况。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3.有关部门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进行监督管理情况。检查民族事务部门是否定期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卫生、公安、物价等部门是否按照各自职责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等,合理确定检查的重点和频次,采用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清真食品经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依据
《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的,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