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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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573W/2022-529978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4-29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民政局 |
一、出台背景
2015年12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251号),要求各设区市和县(市、区)逐级建立完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制度,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延期至2023年1月31日;2021年9月27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淄博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淄政办字〔2021〕77号),要求各区县建立完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制度,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按照省、市政府文件要求,我区继续执行《张店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张政办发〔2016〕38号),以此指导我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推动我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主要内容
《张店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参照《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淄博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进行了细化。主要分四个部分:
(一)总则。为在我区创造有利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张店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重点从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的张店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每2年选拔1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0名(其中,养老服务领域5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二)选拔范围和方法。重点从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并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中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养老管理和服务人员适当倾斜。选拔先由各部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区级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会,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公示考察后无异议的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研究通过后报区政府同意,由区政府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三)待遇。张店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每人每年享受区政府津贴5000元,获得“齐鲁和谐使者”“淄博和谐使者”的不再享受区政府补贴。纳入区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组织部分和谐使者参加区情考察、咨询等活动,并对和谐使者领办的项目进行重点倾斜和扶持。
(四)管理。引导和谐使者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和谐使者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由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进行期满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或调往区外的保留称号,停止待遇。
张店区民政局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