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张店二中学生管理制度
索引号: 11370303MB28657889/2024-549411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8-28 发布机构: 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张店二中学生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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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二中学生管理制度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张店区第二中学教育惩戒办法》。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二条 分级成立教育惩戒实施工作小组。由学校分管负责人、法治副校长及学校德育工作管理人员组成校级教育惩戒工作组;级部包级校级领导、级部主任及教师代表组成级部教育惩戒工作组;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组成班级教育惩戒工作组。教育惩戒实施工作小组负责教育惩戒的认定、实施及复核等系列工作。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结识校外人员且经常逗留校外造成不好影响的;

(七)其他违规违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对学生的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并计入班级考核个人评价项目;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检讨,进行课后教导;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增加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科任教师、管理人员或班主任予以教育;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由级部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安排接受校规校纪及行为规则教育;

(二)写出书面检讨并通报批评,同时安排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四)级部约谈家长甚至给予学生1-3天停课处理,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五)计入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价。

第六条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管理人员或法治副校长予以训诫教育;

(二)给予3天以上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其他人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进行辅导或行为干预;

(四)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价降级处理。

第七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学校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客观公正地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第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条 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教育惩戒解除或降低处理,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管理人员、班主任、教师代表以及心理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工作小组,经过工作小组认定学生改正效果较好,可解除或降低教育惩戒及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积极与家长沟通,及时将采取教育惩戒的原因及方式告知家长,争取家长理解和支持;引导家长尊重教师,积极配合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教育合力。

家长对所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育惩戒行为违反规定的,可向教育惩戒工作小组提出复核。

第十二条 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