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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张市监罚送告〔2025〕600号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张市监罚送告〔2025〕600号

 

张健(身份证号:37030219*********4):

本局于2025年 6月 11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张市监处罚〔2025〕600号),内容是:关于张健(身份证号:37030219*********4)涉嫌入网食品经营者对在食用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已调查终结。本局认为,你在美团平台经营“桃胶梨汤撞奶”产品,在网页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未标示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入网食品经营者对在食用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的违法行为。你采购原料“桃胶”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分第五十一项之规定,现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齐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地址:张店区新村西路180号)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张市监处罚〔2025〕600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立娜 李冰    联系电话:0533-2760279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13号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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