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市监处罚〔2024〕1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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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享悦佳华(淄博)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WCBPG7J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华光路137号德泰堂国际大厦9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伟
身份证件号码:220621198802160535
我局2024年8月19日接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张检建〔2024〕6号。按照建议书要求以及移交的2020年以来涉案“空壳公司”未及时清理线索统计表,根据张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鲁0303刑初394号,我局2024年8月22日对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孙中文利用本案当事人享悦佳华(淄博)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经法院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我局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检查人员对当事人《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记录表》等相关材料1份3页,证明本局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2: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1份1页,证明本局已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证据3: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张检建〔2024〕6号1份3页的材料。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4: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鲁0303刑初195号证明材料1份15页,证明当事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证据5:讯问笔录6份61页、辨认笔录1份3页的记录,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过程的事实;
2024年9月14日,我局在张店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了《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市监罚告〔2024〕1556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鉴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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