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
标题: 植物检疫审批办事指南
索引号: 11370300004217282E/2017-1324381 文号:
发文日期: 2017-03-14 发布机构: 张店区林业局

植物检疫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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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植物检疫许可。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三、申办条件:
    1、从我区调运到外市的,申请人提交检疫申请,区林业局按规定程序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2、从外市调入我区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张店区林业局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调出单位凭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后方可调运。我区可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并有权进行复检。
四、申报材料:
    1、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种类名单、数量、包装、调运时间、起运地点、调入地点等;
    2、所需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来源;
3、调运人的证明材料;
4、调入地的检疫要求书。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检疫;
2、受理检疫。提交材料合格后,区林业局受理申请,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报检(申请)人现场检疫时间,并派检疫人员进行检疫;
3、签证。经过现场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的,签发《植物检疫证》;对带有检疫对象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六、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无
八、收费依据:无
九、受理窗口及咨询电话: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二楼林业局窗口
    电话:3140512
十、监督投诉电话:3140503

                                      张店区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