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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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17282E/2017-132438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7-03-14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林业局 |
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许可。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三、申办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属禁止占用地域;
2、建设项目按有关要求办理了报建立项手续;
3、林地被占用后不致造成大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4、有异地恢复森林植被的规划措施。
四、申报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异地造林恢复植被的措施。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审核,全部材料合格后,林业局受理审核,经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报送上一级进行审批。
六、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无
八、收费依据:无
九、受理窗口及咨询电话: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二楼林业局窗口
电话:3140512
十、监督投诉电话:3140503
张店区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