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
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张征公告〔2021〕13 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17282E/2021-525981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8-24 发布机构: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

张店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张征公告〔2021〕13 号

发布日期: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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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保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的用地”张店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张店区天津路以东、中润大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店区房镇镇积家村; 

用途:公告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地块位置范围:张店区中润大道以南、天津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店区房镇镇积家村、房东村; 

用途:公告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地块位置范围:张店区天津路以东、联通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店区房镇镇人民政府、房镇镇房东村; 

用途:公告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淄博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II级区片每亩补偿9.0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的规定执行。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镇办张店区政府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张店分局会同张店区财政、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825日至2022825日由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张店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被征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青苗和地上物所有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补偿登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内向张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1 8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