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公告 淄征公告[2020]14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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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17282E/2020-525980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 |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共青团路以北、人民路以南、原山大道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店区房镇镇高南村、高北村、马尚街道张兑村;
用途:住宅用地。
二、 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 [2020174号)公布的淄博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II级 区片每亩补偿9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 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的规定执行。居民住宅按照村两委制定、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张店区政府依法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会同张店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 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10月 30日至2021年10月30日由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村民委员会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 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组织 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