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
标题: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职责边界清单
索引号: 11370300004217282E/2020-512592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6-29 发布机构: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职责边界清单

发布日期: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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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自然资源部分

 

试行

 

 

 

 

 

 

 

 

 

 

 

 

二〇二一年一月

 

 

一、规划与用地

1. 油气管道监督管理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2. 电力传输安全保护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3. 幼儿园整治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4. 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5. 村务公开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6.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7. 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8. 城市建设统计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9. 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10.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职责边界单工作规则

11. 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或改建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12. 建筑渣土管理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13. 生态红线保护工作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二、安全生产与执法

1. 防止未成人溺水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2. 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3. 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4. 自然灾害防救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5. 采空区治理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6. 防汛抗旱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7. 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8. 国有储备土地上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查处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9. 矿井关闭监管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三、行政许可

1.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2.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3. 河道采砂管理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4. 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5. 对农林牧畜类审批事项的办理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6.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7.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8. 不动产登记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四、林业

1. 造林绿化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2. 古树名木保护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3. 生物多样性保护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4. 自然保护地监管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5. 野生动植物保护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6.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一、规划与用地

 

1.油气管道监督管理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油气管道监督管理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油气管道监督管理工作,涉及部门为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三条  油气管道监督管理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承担油气管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参与油气管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审核有关工作。承担全区油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油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油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2.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按照上级相关规定,依法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选线方案的审核,加强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违法采矿、采砂行为。依法做好管道建设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规范管道保护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活动。

4.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指导、监督做好管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协调做好管道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的环境违法行为。

5.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责任范围内管道周边建筑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6.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的管道的周边的违法建设行为。

7.区水利局:依法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管道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方案的河(洪)道防洪评价报告组织技术评审,提出有关防洪安全要求的保护措施。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采砂等行为。

8.区应急局:指导监督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油气管道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法组织辖区内油气管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油气管道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参与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

9.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压力管道使用过程中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检查,受市局委托做好特中设各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复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等工作。

第四条  油气管道监督管理工作启动程序:

1.由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涉及油气管道监督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电力传输安全保护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电力传输安全保护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电力传输安全保护工作,涉及部门为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三条  电力传输安全保护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区发展改革局: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管工作。

2.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保卫工作,并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加强电力设施项目用地管理。

4.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处理电网建设与城乡建设在施工、建设等方面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电力传输安全保护工作启动程序:

由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涉及电力传输安全保护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幼儿园整治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幼儿园整治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幼儿园整治工作,涉及部门为区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三条  幼儿园整治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临时办园点监管、无证幼儿园取缔关停等工作。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将政府审批的教育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提出规划条件和供地时征求教体部门意见,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划拨用地手续的组件上报等。

3.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园舍房屋安全排查。

4.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做好秩序维护,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妥善处置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等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从卫生保健、卫生安全方面配合清理整顿。

6.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督查食品安全方面。

第四条  幼儿园整治工作启动程序:

1.由区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幼儿园整治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区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区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涉及部门为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市公安局张店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区民政局:承担殡葬管理部门职能,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公益性公墓建设。

2.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公益性公墓价格及公墓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3.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承担项目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工作,加强建设用地供给和管理。负责结合植树造林等活动,积极支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

5.市公安局张店区分局:负责对公墓建设运行中出现的社会治安案件进行处置。

6.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指导做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启动程序:

1.由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市公安局张店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市公安局张店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市公安局张店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村务公开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村务公开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村务公开工作,涉及部门为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各镇(街道)、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财政局。

第三条  村务公开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区民政局:负责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制定村务公开目录。与各镇(街道)共同指导各村规范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2.区委组织部: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村务公开工作,加强领导和把关,保证正确方向。

3.各镇(街道):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村务公开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各村规范村务公开时间、内容和程序。

4.区纪委监委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挪用、侵占、贪污公共财物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6.区司法局:负责做好农村村务公开基层普法工作。

7.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指导监督工作。

8.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实施农村卫生政策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9.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1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征收(征用)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11.区财政局:负责为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条  村务公开工作启动程序:

1.由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各镇(街道)、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财政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村务公开工作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各镇(街道)、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各镇(街道)、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财政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工作,涉及部门为区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

第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区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域界线详图、行政区划图的统一管理、制作和违法行为查处。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依法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工作启动程序:

1.由区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工作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区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区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涉及部门为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第三条  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业体系建设规划,贯彻落实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等老年健康工作。

3.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4.区财政局:负责优化资金补助结构和使用效益。

5.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审核,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四同步”机制。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将政府审批的养老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提出规划条件和供地时征求民政部门意见。

7.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体育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

8.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落实养老机构饮食安全、消防安全等监管措施,确保养老机构安全服务等质量标准达标。

第四条  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启动程序:

1.由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分别按权限负责,对养老服务业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城市建设统计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城市建设统计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城市建设统计工作,涉及部门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市政服务中心。

第三条  城市建设统计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编制工作,负责供热、道路、海绵城市等统计工作。

2.区水利局: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统计工作。

3.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市政管辖范围内桥梁、排水设施方面的统计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管理方面的统计工作。

4.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提供相关人口数据。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提供建成区面积、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城市现状建设用地面积等数据。

6.区市政服务中心:负责提供负责的路灯及维护统计数据。

第四条  城市建设统计工作启动程序:

1.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市政服务中心分别按权限负责,对城市建设统计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市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市政服务中心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工作,涉及部门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

第三条  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3.区市场监管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依法对虚假广告、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区税务局:负责严格执行差别化税收政策。

第四条  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工作启动程序:

1.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工作,涉及部门为区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

第三条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进行勘测和划定。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部局张店分局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牵头起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请示和公布材料等,按程序公布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提供相关基础材料,配合区文化和旅游局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对划定的保护范围提出意见,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请示和公布材料进行会签。

第四条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工作启动程序:

1.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区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1.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或改建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或改建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或改建工作,涉及部门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

第三条  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或改建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监督管理工作。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有关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或改建工作启动程序:

1.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或改建工作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2.建筑渣土管理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建筑渣土管理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建筑渣土管理工作,涉及部门为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各镇(街道)。

第三条  建筑渣土管理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和运输车辆信息;定期公布建筑渣土倾倒场所具体位置和可消纳量,并负责倾倒场所内建筑渣土的处理工作。

2.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办理渣土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负责对车辆带泥上路、抛洒、偷倒、乱倒建筑渣土以及私设垃圾场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办理禁区通行证并对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未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行驶和超载运输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以及指导、监督区域内车辆加盖密闭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建筑渣土处置的联合执法工作。

4.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封闭式围挡设置、出入口路面硬化、远程视频监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配置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审查建设工程投标单位与具备市场准入资格的运输单位有无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审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有无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

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建筑渣土运输单位、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核准道路运营资格;负责监督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安装。

6.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负责对建设项目扬尘污染控制提出要求并加强日常监管。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将政府审批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规划和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做好手续办理工作。

8.各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物业公司、村(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渣土管理工作启动程序:

1.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各镇(街道)分别按权限负责,对建筑渣土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各镇(街道)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各镇(街道)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3.生态红线保护工作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生态红线保护工作,涉及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

第三条  生态红线保护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2.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

第四条  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启动程序:

1.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生态红线保护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安全生产与执法

 

1.防止未成人溺水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防止未成年人溺水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防止未成年人溺水工作,涉及部门为区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

第三条  防止未成年人溺水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区教育体育局:落实安全教育作为学生必修课程,通过集中讲座、案例警示、应急演练、专题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在暑假、寒假前,组织学校通过发放《致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签订安全承诺书等形式,提醒、督促学生家长履行监护责任。督促学校通过定期组织家长会、座谈、入户走访、发送安全提醒等形式,加强对中小学生家长,特别是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安全教育,提高监护人的监护意识。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加强对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防范和治理,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风险等级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加强对具有水体景观的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矿山采坑及地面沉陷积水区进行重点排查治理,在湿地公园重点水域及水体景观区、采坑和地面塌陷积水区等水源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在人员易达区设立安全隔离带和防护栏(网、墙),摆放救生圈、绳索、竹竿等应急救生物品。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3.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农田在建项目检查排查,重点加强项目内小水池、小水窖、小塘坝、灌溉机井、输水管道、引水堰闸等区域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指导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移交手续,配合水利部门落实管护主体和防溺水安全管理责任。

4.区水利局: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重点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查力度。

5.区应急局:配合做好涉及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事故引发的中小学生溺水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完成党委、政府部署的未成年防溺水工作。

第四条  防止未成年人溺水工作启动程序:

1.由区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防止未成年人溺水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区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区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涉及部门为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张店区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第三条  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区民政局:负责专项整治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指导公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等机构做好自查排查等工作。

2.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及制定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3.市公安局张店区分局:负责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对非法占地建设公墓、建造坟墓行为的检查监督。指导、检查公墓发展规划的合规性。

5.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职责范围内殡仪馆、公墓建设中房屋建筑工程的检查监督。

6.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查处医疗机构开展殡仪服务等行为。

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配合民政部门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

8.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

第四条  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启动程序:

1.由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张店区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张店区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张店区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工作,涉及部门为区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

第三条  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

2.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4.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水利局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第四条  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工作启动程序:

1.由区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区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区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自然灾害防救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自然灾害防救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自然灾害防救工作,涉及部门为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水利局

第三条  自然灾害防救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指导地震灾害预防及救援,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3.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执行相关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四条  自然灾害防救工作启动程序:

1.由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水利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自然灾害防救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水利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水利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采空区治理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采空区治理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采空区治理工作,涉及部门为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

第三条  采空区治理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区应急局: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区应急局牵头,督促镇(街道)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牵头,联合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方案。

第四条  采空区治理工作启动程序:

1.由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采空区治理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防汛抗旱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防汛抗旱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防汛抗旱工作,涉及部门为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区人武部、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淄博供电公司张店供电中心、区融媒体中心、区市政服务中心、张店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中国联通张店支公司、中国移动张店支公司、中国电信张店支公司、人保财险淄博张店支公司、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第三条  防汛抗旱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区应急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和台风防御工作,指导监督险坝处置应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2.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舆论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宣传报道工作,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3.区水利局:负责区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利工程调度、推进和监管等;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防洪会商。

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区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工作。指导、监督城市排水防涝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负责指导城市防汛排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组织城市建成区防洪排涝工作。组织城市排水防涝行业应急预案编制、物料储备、队伍组织及其他相关工作。

5.区发展改革局:根据相关规划争取中央预算内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参与编制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规划。负责全区煤矿企业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洪和救灾物资储备、调拨;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完善防汛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汛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停产、撤人规定,负责煤矿防汛物料储备、队伍组织、防汛演练及其他相关工作。

6.区教育体育局:指导全区学校度汛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并开展预案演练;遇重大灾情时,指导灾区学校师生转移,开展临时性抢险自救和灾后恢复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临时安置点的设置工作。

7.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全区民爆企业的防汛工作。

8.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遇特大洪水等紧急情况,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

9.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及时疏导受灾地区及积、滞水地区的道路交通,必要时实施严格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及其他与职责相关的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工作。

10.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防洪抢险和救援工作;协助区防指开展防汛演练、抢险技术培训等工作。

11.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和拨付防汛抗旱经费,及时安排和拨付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等经费。

1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林区防汛及国有林场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协助组织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13.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园林工地、供热工地的防汛安全工作,按规定实施所管理工地停工停产。

14.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保障优先运送防汛抗旱防台风人员和物资、设备等,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指导公路(桥梁)涉水、涉河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阻碍行洪设施。

15.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业洪涝旱灾等情况调度统计。负责组织落实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所需物资器具。

16.区文化和旅游局:健全完善旅游景区的防汛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并开展培训和演练。强降雨或台风过境期,及时向旅游景区提供防汛防台风信息和安全提示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景区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17.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1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灾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负责组织对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各类物资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

19.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汛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任务,协助群众安全转移,紧急救援受困人员,抢通受阻道路。

20.淄博供电公司张店供电中心: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21.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媒体进行抗洪抢险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

22.区市政服务中心:负责防汛防台期间泵站、道路排水设施、城区河道堤坝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确保各项设施运转正常;负责组织防汛防台风市政抢险救援队伍,配足配齐抢险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对出现的险情,快速处理并加强重点部位、重点路段的管理和防范工作。

23.张店公路事业服务中心:负责管养的普通国省道的边沟、桥涵疏通以及下穿式立交桥下积水的管控。

24.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负责雨前及时清扫道路上的垃圾杂物,避免将其冲入地下排水管道;雨后及时清扫道路,尽快恢复路面清洁。

25.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责汛前对绿植苗木进行安全检查、加固,确保安全度汛;汛期及时处理倾倒苗木,确保道路畅通。

26.中国联通张店支公司、中国移动张店支公司、中国电信张店支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保障抗洪抢险应急通信手段的畅通,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27.人保财险淄博张店支公司:负责按规定做好洪涝灾害和旱灾的灾后民生保险赔偿工作。

28.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指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域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负责部署和组织民兵等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抢险和救援任务,做好本辖区及外来救援人员的对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储备、补充防汛物资和应急食品;负责辖区防洪排涝隐患排查,落实水库、河道防汛责任;拆除违法侵占水库、河道等防洪工程的建筑构筑物;做好危房、临时建筑物等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及时统计报送汛情、灾情信息;督促各村居做好防洪排涝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清理路面垃圾,确保社区排水通畅;指导各村居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临时安置。

第四条  防汛抗旱工作启动程序:

1.由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区人武部、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淄博供电公司张店供电中心、区融媒体中心、区市政服务中心、张店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中国联通张店支公司、中国移动张店支公司、中国电信张店支公司、人保财险淄博张店支公司、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别按权限负责,对防汛抗旱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区人武部、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淄博供电公司张店供电中心、区融媒体中心、区市政服务中心、张店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中国联通张店支公司、中国移动张店支公司、中国电信张店支公司、人保财险淄博张店支公司、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区人武部、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淄博供电公司张店供电中心、区融媒体中心、区市政服务中心、张店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中国联通张店支公司、中国移动张店支公司、中国电信张店支公司、人保财险淄博张店支公司、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明确牵头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配合部门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

第三条  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牵头负责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料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组织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和情况通报;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组织对上路行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2.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查处货车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依法对超标上路行驶车辆进行处罚。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露天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4.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房屋建筑、拆迁、市政工程及除道路施工和水利工程施工以外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除市政道路、国省道以外的公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对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料撒漏等违法违规问题实施查处。

6.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全区所有道路洒扫保洁降尘工作。

7.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8.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露天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9.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建成区内的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污染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粉性物料等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及城市道路洒扫保洁。

第四条  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启动程序:

1.由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牵头负责,对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国有储备土地上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查处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国有储备土地上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查处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国有储备土地上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查处工作,涉及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

第三条  国有储备土地上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查处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依法对国有储备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进行监管和查处。

2.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已完成划拨或出让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强制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的,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强制权。

第四条  国有储备土地上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查处工作启动程序: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国有储备土地上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查处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矿井关闭监管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矿井关闭监管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矿井关闭监管工作,涉及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区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第三条  矿井关闭监管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应急部门、发改部门(能源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2.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自然资源部门。

3.区应急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自然资源部门。

4.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矿井关闭监管工作启动程序: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区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矿井关闭监管工作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区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区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行政许可

 

1.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涉及部门为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税务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人民银行。

第三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负责核对殡葬、婚姻登记等相关信息。

2.区委组织部:负责核对村“两委”干部报酬、离退职村主职干部补贴等相关信息;

3.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核对流动人员、户籍人口登记、人口注销等相关信息。

4.区财政局:负责核对财政供养人员等相关信息。

5.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对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险金、家庭成员失业登记、退休人员等相关信息。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核对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租赁等相关信息。

7.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核对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注册登记等相关信息。

8.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对银行存款、理财、基金和保险等金融信息的查询工作。

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对拥有大型农机具、购置价格、购买日期等相关信息。

10.区税务局:负责核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纳税、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等相关信息。

11.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核对机动车辆拥有、落户日期等相关信息。

1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核对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相关信息。

13.人民银行:负责核对家庭成员有关银行存款相关信息。

第四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启动程序:

1.由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税务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别按权限负责,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税务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税务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涉及部门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

第三条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房屋租赁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研究制定并指导实施住房租赁市场相关土地、规划管理政策,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3.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改建的租赁住房,不执行用水、用电、用气居民价格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4.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全区公有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及经济适用房价格。

第四条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启动程序:

1.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河道采砂管理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涉及部门为区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交通运输局。

第三条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区水利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发放《采砂许可证》。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根据水利部门发放的《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

3.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

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启动程序:

1.由区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河道采砂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区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区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工作,涉及部门为区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

第三条  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区水利局: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区水利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四条  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工作启动程序:

1.由区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区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区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对农林牧畜类审批事项的办理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对农林牧畜类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对农林牧畜类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涉及部门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

第三条  对农林牧畜类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权限内农林牧畜类审批事项作出决定。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农药经营许可、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农业植物检疫、常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野生植物生产地建设项目环评审查、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执业兽医注册和备案、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生鲜乳准运许可证核发、乡村兽医登记证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登记等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3.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核、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审批(审核)、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跨省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第四条  对农林牧畜类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启动程序:

1.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农林牧畜类审批事项的办理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涉及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水利局。

第三条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健全完善自然资源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2.区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管理,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境内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资料;负责境内河湖管理范围划界争议调处工作。

第四条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启动程序: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水利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水利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水利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涉及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农业农村局。

第三条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拟定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负责工作的具体实施,制订、印刷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要的表格、薄册,收集整理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权籍调查、登记成果资料及各类图件资料等;负责开展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负责组织、指导、监管项目作业单位;负责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及数据成果的汇交;负责依法依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2.区农业农村局: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负责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村集体(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经镇(街道)审核,报上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报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确权登记。

第四条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启动程序: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不动产登记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涉及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税务局。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拟订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监督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会同相关部门调处不动产权籍纠纷,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调查。配合住建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信用监管。

2.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限购(限售)城市房源资格审查、房源核验等房屋交易管理,将新建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网签备案相关资料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处理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监督,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有关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管理及权属纠纷调处。负责对因土地承包合同问题造成的登记错误进行源头处理。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调处。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遗留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将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4.区税务局:负责在完税后将税收信息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启动程序: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税务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税务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税务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林业

 

1.造林绿化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造林绿化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造林绿化工作,涉及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

第三条  造林绿化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

2.区水利局:负责指导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绿化工作,督促江河、湖泊管理单位开展护堤护岸林木营造。

3.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园林绿地精细化养护管理及改造提升工作。

第四条  造林绿化工作启动程序: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造林绿化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古树名木保护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涉及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

第三条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古树名木、珍稀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2.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职责权限内城市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启动程序: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古树名木保护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生物多样性保护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涉及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

第三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启动程序:

1.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自然保护地监管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涉及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

第三条  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省、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

第四条  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启动程序:

1.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自然保护地监管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野生动植物保护职责边界清单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涉及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第三条  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1.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2.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方面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3.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2.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园林行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有关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承担农业植物、动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动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

4.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5.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的相关出售、购买、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受理涉及野生动植物刑事治安案件,对上述案件行使调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进行行政处罚等职权。

第四条  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启动程序: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分别按权限负责,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