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第65号建议《关于合理处置张店区闲置用地及烂尾楼》的答复
区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
65
建议人:
主办单位: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
答复时间: 2022-07-31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于淼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处置张店区闲置用地及烂尾楼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已经界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简单概述就是土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土地后(净地)未开发建设超过约定开发日期一年的,或投资额不足25%且停工一年以上的,属于闲置土地。而城区范围内的某些老旧社区、空闲厂房或办公设施虽然入住率或使用效率较低,但已经完成先前《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开发要求,且已经完成产权登记,因此不适于参照闲置土地来进行处置,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由地方政府和住建部门牵头盘活、进行处置。

对于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定义的闲置土地,自2010年起已建立“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网络平台提供的土地综合信息,并采取省、市、区(县)垂直监管的方式。对于超过约定开工时间的建设项目用地已经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对于超过约定开工一年以上被列为疑似闲置土地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进行督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调区(县)政府并督促区(县)分局和乡镇(街道办)及时处置。确有特殊问题难以处置的则成立专班进行研究协调和处置。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

2022731

 

关于合理处置张店区闲置用地及烂尾楼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