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
标题: 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 服务项目价格(中医及民族 医诊疗类)的通知(淄医保发〔2021〕18号)
索引号: 11370300MB2862640M/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1-26 发布机构: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

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 服务项目价格(中医及民族 医诊疗类)的通知(淄医保发〔2021〕18号)

发布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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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医保分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医保分局、文教与卫生事业中心,经开区医保分局、综合事务服务中心,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市医保中心,市稽核中心,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

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的通知》(淄价字〔2018163号)执行期限即将到期,我们对近年来放开、新增、调整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1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为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附件2公布的为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二、各区县医保分局及时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医保、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价格政策、不实行价格公示等乱收费、乱涨价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22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

 

1.淄博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2.淄博市公立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1125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