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
标题: 【医保政策】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 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MB2862640M/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1-09 发布机构: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

【医保政策】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 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09
  • 字号:
  • |
  • 打印

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地事局:

为进一步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现就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精神疾病)患者取消门诊慢性病起付线,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严重精神障碍参保居民在门诊慢性病签约医疗机构治疗,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0%。

二、严重精神障碍参保居民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衔接与服务对接。严重精神障碍参保职工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门诊慢性病费用,按原规定执行。

三、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贫困人口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落实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性政策,其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5000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5%补偿,取消其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四、严重精神障碍门诊慢性病审批实行随时申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待遇实行“一站式”结算。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