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
标题: 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
索引号: 11370300MB2862640M/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3-11 发布机构: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

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

发布日期:2020-03-11
  • 字号:
  • |
  • 打印

救助标准

       1.常规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

       (1)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经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按照85%给予救助,年封顶线50000元。

       (2)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用药目录及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规定标准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按照75%给予医疗救助,年封顶线为50000元。

      (3)对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经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自付2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50%给予救助,年封顶线15000元。

       2.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救助标准:经全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结算后,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的80%进一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最高救助10000元。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标准:经“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结算后,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的70%进一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最高救助8000元。 

       (3)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等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的30%进一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最高救助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