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医疗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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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2640M/2020-511269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 |
二、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十二项)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事项 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规范表述及具体条文内容)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单位参保登记00203600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 35 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行政审批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
、
、 |
2 |
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 留证 |
职工参保登记002036001002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 35 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 41 号)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 第十四条。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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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002036001003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 35 号)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 41 号)第二条:在内地(大陆) 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 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 |
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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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第十四条: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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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或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00203600100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 35 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医保局、人社局、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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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或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002036002002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 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第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
医保局、人社局、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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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保卡或身 |
参保人员个人账 户一次性支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十四条:个人 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
医保局、人社 。局、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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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居住证 |
、 002036002003 |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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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护照 |
、 |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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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来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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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 41 号)第七条:港澳台居民在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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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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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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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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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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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证、外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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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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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留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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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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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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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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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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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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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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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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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障部令第 16 号)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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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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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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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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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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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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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或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 、 出具《参保凭证 002036003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三十二条: 个 》 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 计算。 |
医保局、人社局、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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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执业医师、护士的执业证书, 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002036009001 |
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9 号)附件 1: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
卫健委、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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