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应急管理局
标题: 张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索引号: 11370303MB28697899/2021-522226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9-24 发布机构: 张店区应急管理局

张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发布日期: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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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一、申请行政复议  

1、复议机关:淄博市张店区司法局(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地址:张店区新村西路228号(区检察院)6楼。

2、受理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复议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二、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地址:张店区新村西路180号。

2、受理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3、行政诉讼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