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张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委托协议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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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3MB28697899/2025-550816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3-10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淄博市张店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程诚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15号
受委托单位:张店区人民政府车站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赵升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王舍路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淄博市张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车站街道办事处依法具体行使本协议书确定的委托事项。
一、委托事项和职权
(一)具体委托事项详见附件《淄博市张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二)受委托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为:1.警告;2.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二、委托期限
2025年3月1日至2028年2月29日。
三、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
2.对受委托单位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3.为受委托单位实施委托事项提供相关工作便利。
4.委托受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事项,委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仍需依法履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不得因行政处罚权委托而不履行法定职责。
5.通过检查、抽查、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实施委托事项的监督,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6.依法向社会公布委托协议内容。
(二)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
1.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依法实施,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加盖区应急管理局公章,且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2.加强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其执法能力和水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档案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执法制度。
3.主动接受委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的指导、监督,并配合开展检查、抽查和评估等工作。
4.对于实施委托事项产生信访、复议和诉讼等纠纷,受委托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答复和应诉等工作。
5.依法向社会公布委托协议内容。
四、责任划分
(一)委托单位依法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受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依法予以追责或追偿。
(二)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事项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方自行承担。
(三)受委托单位承担实施委托事项所产生的费用。
五、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本委托协议书或本委托协议书的部分条款,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事项:
1.受委托单位未依法实施委托事项,委托单位认为实施过程或结果给社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2.受委托单位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
3.其他严重影响委托事项行使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托协议书终止:
1.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实施或不再需要以委托方式实施的;
2.委托单位经评估认为不宜继续委托实施,且与受委托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3.委托单位被撤销或职能发生改变,不再具有实施委托事项职责的。
六、其他约定
(一)本委托协议书自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委托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殊情形,由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四)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附件:淄博市张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