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张店区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店区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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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3MB28697899/2019-512591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应急管理局 |
张安办发〔2019〕6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环办:
现将《张店区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张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张店区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
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部署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2020年5月底,在全区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按照省应急厅等四部门《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治理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一般以上事故,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红线意识、风险防控效能、安全管理能力、事故防范效果、安全治理水平,有效推动全市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重点
(一)共性整治重点
1.安全意识不强问题
重点整治: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入脑、不入心,风险意识、安全发展理念淡薄,管控风险能力、隐患排查治理内生动力不足,不积极主动排查整改自身存在的事故隐患,甚至对一线岗位人员“三违”行为习以为常;外包项目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等。
重点检查:(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操作规程和开展安全标准化情况;(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4)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约定情况。
2.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质量不高问题
重点整治: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认识不够,缺乏系统深入的了解,对建设方法、程序、关键要求等理解掌握不透彻;岗位管控措施不符合实际,针对性、实效性差。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不到位;公司、部门、车间、班组、一线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未充分发挥双重预防作用。
重点检查:(1)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组织机构及其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情况;(2)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计划、内容的符合性及落实情况;(3)风险点划分和岗位危险因素辨识情况;(4)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公司、部门、车间、班组和一线岗位风险管控措施符合性、针对性、实用性;(6)各岗位隐患排查内容、责任落实情况;(7)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治理和验收情况;(8)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评审和更新情况。
3.预案管理和应急保障、演练不到位问题
重点整治:综合性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针对性不强;实战化、常态化演练不足,应急物资、装备、经费、人员、技术等各方面的保障未落实到位;预案培训和逃生自救常识培训针对性不强。
重点检查:(1)应急预案制定、备案、修订情况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编制情况;(2)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情况;(3)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和应急值班人员配备情况;(4)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及实战化、常态化演练情况和演练效果评估、改进、修订情况;(5)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器材、装备及维护、保养、使用情况。
4.安全培训不到位问题
重点整治:安全培训内容针对性差,考核随意,不按规定落实全员培训,考核不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不强,“三违”问题突出。
重点检查:(1)主要负责人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2)培训经费列支、使用情况;(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4)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及持证上岗情况;(5)“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二) 专项整治重点
1.尾矿库
重点整治:擅自加高坝体,坝体外坡坡比、库水位、筑坝方式、干滩长度、排尾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三等及以上尾矿库线监测系统未安装或运行不正常等。
重点检查:(1)库内水位、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库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调洪库容等与设计或规程的符合情况;(2)尾矿坝滩顶高程是否满足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排洪构筑物进水口、出水口结冰影响回水情况;(3)筑坝和排尾与设计符合情况;(4)三等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使用、维护情况,四等以上尾矿库坝体位移观测设施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设置和观测记录情况;上游式尾矿坝坝体勘察及稳定性专项评价情况;(5)库区周围乱采、滥挖、非法爆破等活动情况;(6)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库内情况。
2.冶金有色
重点整治:铁冶炼、钢冶炼、铁水预处理、炉外精炼和连铸,有色金属火法冶炼,铁合金生产,黑色、有色金属铸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企业中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的工艺设备。
重点检查:(1)煤气安全设备设施设置情况;(2)施工区域煤气隔断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3)预防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等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4)维修作业安全确认、交底、监护到位情况;(5)铸造装置维护情况;(6)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与标准的符合情况;(7)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人员聚集场所设置情况。
3.粉尘防爆
重点整治: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措施、粉尘清扫四个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
重点检查:(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2)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情况;(3)除尘系统采用负压收尘和防范点燃源措施落实情况;(4)粉尘沉降室、除尘风道与相关规定的符合情况;(5)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锁气卸灰装置设置及维护情况;(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防爆电气设备设施使用及完好情况;(7)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设置及完好情况;(8)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火花探测报警装置设置及完好情况;(9)作业现场积尘清理情况。
4.涉氨制冷
重点整治: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人数超过9人两类重大事故隐患。
重点检查:(1)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液氨管线通过情况;(2)液氨除霜集管跑、冒、滴、漏和结霜情况;(3)使用氨制冷介质的冷库,与周边集中居住区的防护距离。
5.有限空间作业
重点整治:未全面辨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风险隐患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经审批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两项问题。
重点检查:(1)作业审批制度执行情况;(2)作业人员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配备情况;(3)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及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情况;(4)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措施制定情况。
(三)严打非法违法行为
重点打击:(1)尾矿库未批先建行为。(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等行为。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2月底前)
各镇办要将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与省、市、区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同步部署,深入分析本辖区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压实监管责任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1月到4月底)
1.各企业要认真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时限、方法、步骤及奖惩措施。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参加的领导小组,细化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12月30日前报各镇办安环办备案,各镇办安环办汇总后于1月3日前报区应急局。
2.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要结合《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集中整治检查表》(附件2)和本企业实际,按照双重预防体系运行要求,从基础管理、岗位风险管控和设备设施巡查、维护方面,进行全面彻底、不留死角的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逐项制定整改方案,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及时彻底整改。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每月15日前报各镇办安环办,各镇办安环办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报区应急局备案。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诊断式”检查,精准把脉,解决问题;也可根据需要提出专家需求,报属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确保实效。
3.加强应急预案实战性和常态化演练。尾矿库、粉尘防爆、涉氨制冷等企业要在整治期间组织开展一次综合预案的实战性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效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不足,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将修订后的预案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要不定期开展专项预案演练,锻炼员工实战能力,提高灾害自救能力。
4.及时汇总分析整治情况。各企业要充分利用全体会议、车间会议、班前会等形式,认真汇总、分析本单位集中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针对性解决措施。主要负责人要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做好保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奖优罚劣,确保安全生产。
(三)执法检查阶段(2020年2月-5月中旬)
1.周密制定执法计划。各镇办要认真梳理分析企业上报的自查报告,按照全覆盖要求和监管职责,制定执法计划,确保每个企业检查一遍。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镇办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依据《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集中整治检查表》(附件2),组织精干执法力量,对尾矿库、冶金有色、粉尘防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领域开展执法检查。对企业自查自纠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如企业已发现并整改或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要求制定整改方案的,可暂时不予处罚;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严格处罚。发现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或隐患整改不彻底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罚;发现执法检查不认真的,要严肃通报批评。各镇办每月20日前将本月执法文书或专家检查意见表复印件报区应急局。
3.落实执法检查责任。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逐项检查、确认、签字,确保检查项目无遗漏、问题隐患找准确。要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处罚、停产、关闭等处置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实施分级挂牌督办,销号管理。
(四)“回头看”阶段(2020年5月下旬)
各企业每月要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回头看”,确保事故隐患彻底整改。各镇办要对企业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等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关闭、停产、处罚等处置措施落实到位,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全部整改销号。
四、工作措施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镇办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突出问题和目标导向,摸清辖区内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制定针对性的措施,落实责任,确保集中整治实效。
(二)提高执法效能。各镇办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鲁应急发〔2019〕75号)严厉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在自由裁量幅度内进行顶格处罚,公示执法处罚结果,并推送到“信用山东”平台;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失信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三)加强跟踪督导。各镇办要加强对集中整治的监督检查,定期督查梳理集中整治工作,加强研判分析和信息归集,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确保集中整治扎实推进,确保隐患全部整改到位。督促企业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着力构建安全自查自纠长效机制。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镇办要充分借助主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集中整治行动宣传报道力度,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及时曝光一批关闭、停产、处罚案例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为集中整治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五)加强调度通报。各镇办要对集中整治各阶段工作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按时上报进展情况。区应急局将成立督导检查工作组,对各镇办集中整治各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请各镇办于1月1日前将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纸质版报区应急局;2月20日和4月20日前,将集中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1)分别报区应急局;5月20日前形成书面集中整治工作总结报告连同附件1一并报区应急局。
联系人:张帆;联系电话:2270816;邮箱:zdqajjgsmk@zb.shandong.cn。
附件:1.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集中整治情况汇总表
2.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集中整治检查表
淄博市张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印发
附件1
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区县: 填表时间:2020年1月1日至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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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
执法检查情况 |
执法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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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 检查 小组 |
出动 执法 人员 |
聘请 安全 专家 |
检查 企业 数量 |
发现 问题 数量 |
重大事故隐患数量 |
现场立即 整改 |
责令限期 整改 |
现场紧急处置 |
暂时 停产 停业 |
拟立案处罚企业数 |
拟立案违法行为数 |
当场 简易 处罚 |
其他处置措施 |
下达 整改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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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集中整治检查表
表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 16 -
表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 19 -
表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 - 22 -
表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23 -
表5:安全资金投入.................................................................................... - 27 -
表7: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 - 30 -
表8: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31 -
表9:安全生产承包租赁............................................................................ - 33 -
表10:生产安全应急管理.......................................................................... - 35 -
表11:安全生产许可证.............................................................................. - 37 -
表12:现场作业管理.................................................................................. - 39 -
表12-1:尾矿库现场作业管理.................................................................... - 39 -
表1: 涉氨制冷工贸企业检查表.............................................................. - 45 -
表2: 涉有限空间工贸企业检查表.......................................................... - 54 -
表3: 涉爆粉尘工贸企业检查表.............................................................. - 61 -
表4: 金属冶炼企业检查表......................................................................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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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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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预评价 |
是否进行安全预评价。 |
查阅安全预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七条。 |
1)未进行安全预评价。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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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设施设计
2.安全设施设计 |
是否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
查阅资料。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 |
1)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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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 |
查验批复文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 |
2)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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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重大变更管理。 |
查验资料。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 |
3)重大设计变更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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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设施验收 |
是否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
查阅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
1)未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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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行安全验收。 |
查阅验收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2)安全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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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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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
查阅机构设置文件。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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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情况。 |
查阅机构设置文件。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 |
2)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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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总监设置情况 |
查阅人员设置文件。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二条 |
3)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总监。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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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查阅相关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 |
4)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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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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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责任制材料。 |
查阅资料、抽查询问有关人员。(不结合岗位实际照搬照抄的,视为未建立)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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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规程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材料。 |
查阅资料、抽查询问有关人员。(不结合生产实际照搬照抄的,视为未制定)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1)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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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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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培训 |
安全培训情况。 |
查阅培训记录、抽查相关从业人员。(不了解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或不掌握基本安全操作技能,视为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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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招井下作业人员上岗情况。 |
抽查相关人员。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 |
2)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期不满即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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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
培训考核情况。 |
查验考核合格证明材料。(不掌握基本安全生产知识,视为考核不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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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培训或培训不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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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考核的真实性。 |
查验培训考核记录。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合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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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
培训取证情况。 |
查验特种作业操作证。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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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未进行特种作业培训或培训不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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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 |
查验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2)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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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特种作业人员与证件的一致性。 |
查验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3)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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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培训档案 |
培训记录及培训档案。 |
抽查档案记录。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编造安全培训档案。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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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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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
查阅相关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六条、第三十一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
1)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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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 |
查阅相关资料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八条。 |
2)不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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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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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 |
安全标准化开展情况 |
查阅相关资料。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 |
1)不按规定开展安全标准化。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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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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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 |
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情况。 |
查阅相关资料。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条。 |
1)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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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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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
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查阅相关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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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及时、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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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隐患排查
2.事故隐患排查 |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情况。 |
查阅有关资料。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
1)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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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
查阅有关资料。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 |
2)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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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及告知情况。 |
查阅有关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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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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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查阅有关文件。 (以包代管、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的协议,视为未签订) |
《生产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1)未按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生产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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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包工程管理 |
分包工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查阅有关资料。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二条。 |
1)生产运行期间,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五条“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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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
查阅有关资料。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一条。 |
2)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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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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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
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
查阅有关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1)未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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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
查阅备案记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2)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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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变更管理。 |
查阅有关资料。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三十七条。 |
3)未按照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重新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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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急救援组织 |
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
查阅有关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
1)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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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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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有无证照。 |
检查证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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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有效性。 |
查验证照有效期。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2)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继续进行生产。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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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变更情况。 |
对比营业执照。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 |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变更。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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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真实性。 |
查验证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
4)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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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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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库区周边活动 |
库区爆破、采砂、地下采矿作业活动情况。 |
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7.2“严禁在尾矿坝上和库区周围进行乱采、滥挖和非法爆破等。” |
1)在库区从事乱采、滥挖、非法爆破等。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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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 |
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7.3.3“检查库区范围内危及尾矿库安全的主要内容: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违章进行尾矿回采、取水,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等。” |
2)有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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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坝体管理
2.坝体管理
2.坝体管理
2.坝体管理 3 |
堆积坝。 |
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2“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
1)尾矿坝堆积坡比陡于设计规定。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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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4“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应做到:a) 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矿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b) 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c) 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 |
2)上游式筑坝法,不是均匀放矿,在库后或一侧岸放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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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沉积滩范围内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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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矿浆排放冲刷初期坝和子坝,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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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水坝。 |
现场抽查。 (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量)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5.3.11“尾矿库挡水坝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风浪爬高三者之和。” |
5)安全超高小于设计要求。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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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面排水沟。 |
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10“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
6)尾矿滩面及下游坡面上有积水坑。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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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13“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
7)坝坡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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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5.4“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可采取下列措施处理:” |
8)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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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肩截水沟。 |
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5.3.24“尾矿堆积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截水沟。” |
9)坝肩未按要求设置截水沟。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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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7.2.9“检查坝面保护设施。检查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稳定性,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检查坝坡土石覆盖保护层实施情况。” |
10)坝肩截水沟出现断裂、淤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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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监测
3.安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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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监测系统。 |
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修订)第八条。 |
1)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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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
查运行记录。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2)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或长期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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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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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汛管理
4.防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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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排洪设施运行情况。 |
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4.3条 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 |
1)汛期前未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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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险情记录及处理记录。 |
查工作记录。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 |
2)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报告抢险。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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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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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 |
是否建立制冷压缩机操作规程、制冷辅助设备操作规程、制冷系统除霜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充氨操作规程。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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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育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
①制冷、电工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件超出有效期或未在期满前60日内申请复审,视为无证);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查阅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使用读卡器,核验制冷、电工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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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 警示标志 |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 |
是否在液氨储罐、冷凝器、蒸发器等制冷辅助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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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全设备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护、保养 |
是否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传感器;设置位置、数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是否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①现场查看、查阅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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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出口 |
安全出口畅通 |
安全出口禁止锁闭、封堵,是否畅通;成品、半成品、物料是否占压。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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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劳动防护 用品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 |
是否为制冷工配备防静电工作服、橡胶手套、化学防护眼镜、防护耳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查阅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或台账,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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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应急管理 |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 |
是否编制液氨泄漏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定期组织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查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演练记录、照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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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大危险源 |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
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是否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是否落实; 是否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
查阅重大危险源档案,检测、评估或评价报告,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备案材料;现场查看监控系统、装置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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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制冷机房外部区域
制冷机房外部区域 |
安全阀泄压管 |
安全阀是否设置泄压管;安全总泄压管出口是否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是否采取防止雷击和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8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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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制冷设备防护围栏 |
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等制冷设备,是否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和警示标识。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6.4.10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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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排风机 |
氨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是否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7.2.2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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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的设置 |
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是否设室外消火栓,是否采用开花式水枪。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8.3.3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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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紧急控制装置 |
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是否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7.1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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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氨口 |
制冷系统充氨口应设置在氨制冷机房外并设安全标识,是否采用耐压3.0MPa以上的连接件,与其相接的管头须有防滑沟槽。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第11.3.3、12.2条 |
现场查看并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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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泄氨器与事故池 |
氨制冷系统是否装设紧急泄氨器,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可将氨液溶于水中,排至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消纳贮缸或水池中。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6.4.15,8.3.5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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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制冷机房内部区域
制冷机房内部区域 |
机房报警仪设置、数量、备用电源 |
氨气探(检)测器是否布置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贮氨容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其安装高度是否高出可能释放位置或点的0.5m~2m,探(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是否不大于3m。制冷剂泄漏报警系统是否安装独立的应急系统电源(如电池)。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第7.2.1条; |
现场查看并查阅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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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眼器、淋洗器的设置 |
在制冷机房门口适当位置是否安装洗眼器、淋洗器,并需要作防冻保护,洗眼器使用后的排水要引流,不应随意流淌。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是否小于15m。 |
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二百一十四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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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排风装置 |
压缩机房是否设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是否小于8次/h;排风量是否按183M3/M 设计;排风机是否选用防爆型。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第7.2.2、7.2.5、9.0.2条‚《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7.2条 |
现场查看并结合风机说明书和机房面积进行简单计算;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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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 |
氨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是否设置应急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开关是否选用防爆型。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第7.3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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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墙或屋顶管道 |
制冷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墙体(除防火墙外)、楼板、屋面时,是否加套管,套管应超出墙面、楼板、屋面50mm。管道穿过屋面时是否设防雨罩。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6.5.7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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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门 |
氨制冷系统是否使用灰铸铁阀门。 |
《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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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 |
制冷管道着色是否符合要求。不同介质的管线,是否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
《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12.3 |
现场查看管道是否有安全标识,标识是否正确(安全色、色环、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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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电位联结 |
是否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氨制冷机房内的制冷管道、水管等各种金属干管做等电位联结。并建议对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器、低压循环桶、中间冷却器、卧式蒸发器和氨液分离器等制冷辅助设备做等电位联结。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5.2.4 |
现场查看,查阅设计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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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全控制 装置 |
压缩机 |
活塞压缩机排出口处是否设止逆阀;螺杆压缩机吸气管、排气管处是否设止逆阀。压缩机冷却水出水管上设是否断水停机保护装置。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4.1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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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压报警 |
冷凝器是否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是否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是否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4.2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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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停泵 |
制冷剂泵是否设置液泵断液自动停泵装置;泵的排液管上是否装设压力表、止逆阀;泵的排液总管上是否加设旁通泄压阀。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4.3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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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液位报警 |
贮氨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是否均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是否设有维持其正常液位的供液装置。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4.6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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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器自动关闭 |
贮氨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排液桶和集油器等是否设液位指示器,其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是否有自动关闭装置。 |
《冷库设计规范》6.4.7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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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贮罐区 |
室外 贮液器 |
设于室外的 贮液器,除是否设围栏外,是否还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
《冷库设计规范》6.4.10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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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淋 |
大型冷库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是否设置水喷淋系统,是否选用开式喷头,喷淋水是否能覆盖整个贮氨器区域;开式头设置高度是否高于贮氨器 0.5-2米 。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8.3.4 |
现场查看,打开喷淋查看其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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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堰 |
贮氨器水喷淋系统是否设有相应的排水措施,贮氨器处设置地漏排水,在贮氨器周边设置挡水槛墙,高度为250mm,地面标高坡向地漏处。若无事故池,液氨储罐的围堰高度是否达到1.0m。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8.3.4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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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位计 |
大型压力容器 是否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是否有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是否有明显的标志。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8.5.2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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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控制室区域 |
控制室设置 |
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应是否与机器间隔开;是否设固定密闭观察窗。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6.1 .1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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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 |
变配电所与氨压缩机房贴邻共用的隔墙是否采用防火墙,该墙上应只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位周围是否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塞。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6.1 .2 |
现场查看,不能辨别防火墙时结合消防检验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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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 |
氨制冷机房、配电室和控制室之间连通的门是否为乙级防火门。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6.1 .3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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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排风机、气体报警仪供电 |
事故排风机是否按二级负荷供电,当制冷系统因故障被切除供电电源停止运行时,应保证排风机的可靠供电。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是否设备用电源。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7.2.5 |
现场查看并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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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速冻装置区域 |
氨气浓度传感器 |
对采用氨直接蒸发的成套快速冻结装置,是否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上方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内应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是否自动发出报警信号、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7.3.19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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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单独操作间 |
采用热氨介质融霜的速冻装置是否与加工车间采用密封性好、不燃烧的实体进行有效隔离。 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是否超过9人,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事故排风设施。 |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14]83号 |
现场查看。速冻结装置应在一个单独操作间,独立区域最多设置两个门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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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人员密集加工区域 |
液氨管道 |
液氨管道是否通过人员密集加工间、办公室、员工休息室等区域。 |
鲁安办发[2014]83号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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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 |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6.2.7 |
现场查看并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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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通道 |
车间内是否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米,其他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 |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 |
现场查看安全通道有无阻塞,宽度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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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 |
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疏散门是否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的疏散用门是否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如设置推闩式门锁的平开门);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示和使用提示;是否设置卷帘门、转门、推拉门、吊门等。车间内生产经营期间应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是否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设置障碍物等。 |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 |
现场查看,尤其对靠近冷库加工间、包装间、和分拣或配货功能的穿堂至少有一个距室外出口不大于15m的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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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冷库区域 |
无关用房 |
在库房内是否设置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4.2.17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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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按钮 |
冷藏间内是否在门口附近设置呼唤按钮,呼唤信号是否传送到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房间,是否在冷藏间外设有呼唤信号显示。设有呼唤信号按钮的冷藏间,是否在冷藏间内门的上方设长明灯。 冷藏门内侧是否设有应急内开门锁装置,是否有醒目的标识。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7.3.10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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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阀门 |
冷库冷藏间、冷却间、冻结间内部是否设置制冷阀门。 |
《冷库设计规范》6.4.11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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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 |
布置于穿堂附近附属的办公室、烘衣室、更衣室、休息室及卫生间等与库房生产、管理直接有关的辅助房间, 是否至少有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是否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设置障碍物等。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4.2.16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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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 |
库房的楼梯间应设在穿堂附近,并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通向穿堂的门是否为乙级防火门;首层楼梯出口应直通室外或距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大于15m。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4,2,10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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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风机控制 |
同一台空气冷却器(冷风机)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块电流表,共用一组控制电器及短路保护电器,但每台风机是否单独设置配电线路、断路器、缺相保护和热保护。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7.3.6,7.3.7,第7.3.8,7.3.20 |
现场查看库房和配电设施,每台风机线路单独设置配电线路、断路器、缺相保护和热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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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防护 |
穿过冷间保温层的电气线路应相对集中敷设,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和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
(GB50072)7.3.8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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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 |
冷藏间与穿堂之间的隔墙是否为防火隔墙,该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 |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4.2.3 |
现场查看,查阅消防验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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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重大危险源 |
防护装置 |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是否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其中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配置2套,其他防护器具应满足岗位人员一人一具。非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至少配备1套隔离式防护服、防毒面具及岗位人员一人一具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20条 |
现场查看、询问,查阅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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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识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是否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是否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18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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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安全标识 |
安全标识 |
关键操作部位:系统加氨站、集油器放油口、调节站操作阀组、紧急泄氨器、贮氨器是否设置指导操作用安全标识。 |
《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12.2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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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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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织 机构 |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
①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省政府260号令第九条 |
查看机构设置文件、人员任命文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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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会 建立情况 |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
省政府260号令 |
查看安委会成立、发布文件、安委会季度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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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
企业制定的主要负责人职责应涵盖260号令第八条规定的13项内容,职责落实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
省政府260号令 |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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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责任制 |
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应涵盖260号令第十条规定的10项内容,职责落实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条 |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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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
应当明确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
省政府260号令第六条 |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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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 管理 |
安全告知 |
①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 |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
查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劳动派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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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 |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按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的种类和型号(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配备相应的的劳动防护用品)。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等 |
查看管理制度、配备标准、发放登记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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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 管理 |
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确定排查出的风险点的危险性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七、二十九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查看相关制度和文件、隐患整改台账、隐患备案、风险分级管控“一企一册”等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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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 建设 |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六条 |
查看证书及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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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租赁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 |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查看承包或租赁资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监督检查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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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 管理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
查看相关制度、证书、安全培训计划、培训档案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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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 |
①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含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内容)。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三、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 |
查看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纪要、培训记录、应急物资装备、演练计划和演练记录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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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 管理 |
有限空间排查辨识 |
①排查、辨识本企业的有限空间且无遗漏,并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 ②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③将管理台账报属地县级安监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
总局59号令第七条 |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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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制度和规程 |
企业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应当涵盖《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6项内容。 |
总局59号令第五条 |
查看相关制度、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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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操作 规程 |
操作规程 |
①安全操作规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
省政府260号令第七条, |
查看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记录等相关材料以及现场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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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现场 管理 |
防护用品 |
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查看劳动防护用品实物和人员佩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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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现场 管理 |
其他方面 |
①企业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
查看评价报告、相关制度和文件等资料,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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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限空间安全管理 |
警示标志 |
对于需用钥匙、工具打开或有实物障碍的有限空间应在进入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除上述外的有限空间,应设置足够数量且固定的警示标识。所有警示标识应包括提醒有危险存在和须经授权才允许进入等内容。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2011/5.2.2;总局59号令第十九条 |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现场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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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限空间安全管理 |
电气设备 |
①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总局59号令第十七条 |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票证、安全电压变压器、漏电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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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审批 |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
总局59号令第八条 |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方案、作业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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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职责 |
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应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
总局59号令第九条 |
查看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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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交底 |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
总局59号令第十条 |
查看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交底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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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限空间安全管理 |
通风检测 |
①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②作业过程中,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
总局59号令第十二、十三、十六条等 |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方案、作业票证、检测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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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票管理 |
①进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班次。作业期限需要延长的,延长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2011/第5.3.1、5.3.2、7.3、7.4、7.5条 |
查看《作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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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 |
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 |
总局59号令第二十三条;DB37T1933-2011/第6.4条 |
查看应急装备、器材和演练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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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限空间安全管理 |
其他方面 |
①进行有限空间高处作业,在满足本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AQ3025-2008的规定,为作业者提供必需的高处作业安全条件。如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体防护用品,作业现场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等。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2011/第5.9.7、5.9.8条 |
查看作业证、相关设备,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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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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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 管理 机构 |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涉粉尘爆炸的工贸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查看员工花名册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资料;查看机构设立、任命文件;查看资格证书;现场调查了解有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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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数量应满足省政府260号令的要求。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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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立安委会并按规定开展工作 |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 |
查看安委会成立文件;查阅安委会组成部门;查看安委会季度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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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是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260号令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会议等13项制度,制度中还应有粉尘定期清扫制度、除尘系统使用维护制度。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 |
查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内容设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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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育培训 |
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对涉粉尘岗位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查阅企业员工名单、培训记录、安全培训档案;现场随机抽取涉粉尘岗位3人询问培训情况。 |
|
3 |
教育培训 |
培训时间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 |
查阅安全培训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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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查阅教育培训档案,查看记录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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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
查阅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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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编制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对于涉爆粉尘等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备案回执、评审或论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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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演练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查阅演练计划、演练记录、演练照片、演练评估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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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警示标志 |
是否在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查阅警示标志一览表、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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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劳动防护用品 |
是否按标准配发并正确佩戴劳保用用品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未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查阅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发放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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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危险作业 |
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
进行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等作业的,应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一条 |
查阅危险作业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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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构筑物 |
建构筑物结构及安全间距是否合规 |
①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1、5.2、5.3、5.4、5.5条; |
检查企业平面布置图、消防验收手续。现场查看建构筑物结构与布局,建构筑物及设备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要求,询问员工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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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全出口与警示标志 |
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急出口、疏散通道等 |
①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应急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标志明显,应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应符合(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第4.1.4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7.2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查看安全警示标志一览表及检查记录。现场查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设置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询问员工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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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防爆防雷防静电 |
粉尘燃爆性场所防爆电气使用情况 |
①企业应正确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根据不同的防爆等级,采用相应的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及线路,表面及内部无积尘。粉尘燃爆环境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度。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第4.1.4.7;5.1.1.6 |
检查企业防爆区域图,电气设备(变电室、配电柜(箱)、开关箱插座)防爆合格证等档案。现场检查防爆区域内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
|
10 |
防爆防雷防静电 |
20、21、22区照明、配电箱柜、开盖、插座等电器设施是否合规 |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如需采用时,应使用尘密型防爆照明灯具、配电箱柜、开关和插座,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宜布置在事故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1.1.6条。 |
现场检查插座及灯具等电器设施符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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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爆性粉尘场所电气管线布设是否规范、有序 |
燃爆性粉尘场所电气布线应敷设在钢管中;管线穿墙及楼板时,孔洞应采用非可燃性填料严密堵塞。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4.3.2条。 |
现场检查电气线路符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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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系统设置及年度检测报告 |
①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3.2条;《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6.2.3 |
查文件: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现场检查静电接地及跨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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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除尘系统 |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
①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火源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选、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磁选器应每班定期清理干净并保存清理记录;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6.4.1、6.4.2、6.4.3、6.4.4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7;6.3条;《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第6.2.1.2。 |
查看定期清理记录,打开磁选器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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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除尘系统 |
除尘系统是否按规定分布及分区设置情况 |
①除尘器布置应远离明火≥25米,应按生产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并保证除尘系统有足够的风量,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6条; |
查文件:除尘器设计、安装单位资质;现场检查除尘系统符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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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式除尘系统是否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中的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
①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干式除尘系统(包括除尘器、除尘器进风管)、粉体加工设备、料仓、斗式提升机等设备设施必须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7、3.8条。 |
现场检查: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布置情况及安全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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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除尘系统 |
吸尘罩及风管 |
①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量和风速满足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堵塞和内壁大于1mm的积尘。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7.1.2、1.4、2.1条。 |
现场查看吸尘罩及风管布设、内部泄漏、积尘情况 |
|
除尘器 |
①袋式除尘器应采用阻燃和不产生静电的布袋,应采用脉冲喷吹等强力清灰方式进行可靠清灰,滤袋积尘残留厚度≤1mm;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第 4.1.8;4.4条。 |
现场检查除尘器、排风设备的布置情况及日常维护保养和清灰记录,现场检查除尘器类型是否合理,有无各类安全报警及联锁保护,是否及时清灰,打开除尘器查看滤袋表面积尘情况。查看所更换滤袋的出厂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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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除尘系统 |
除尘器输灰装置 |
① 气力、刮板、螺旋输灰装置应通畅无堵塞,管道长度≥10米应按标准设置泄爆口等防爆装置。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1.7条。 |
现场检查除尘系统符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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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斗式提升机 |
燃爆性粉尘物料用斗式提升机是否规范设置卸爆口、防静电、摩擦安全装置 |
①斗式提升机应设置打滑、跑偏等安全保护装置,应与紧急停机装置联锁,动作时间≤0.1s。 |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第8.2条。 |
现场查看防打滑、跑偏安全装置,查看泄漏、卸爆口及导管设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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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作业安全 |
班前检查及通风除尘设施启停运行情况 |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前,要先检查各类仪器、仪表、装置是否正常,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风风机运行要先开启(运行10分钟)后停止(作业完全停止后运行10分钟)。 |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 |
检查操作记录或仪器仪表检查记录,询问员工如何落实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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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是否按标准、规范配备 |
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应按GB 500140规定要求配备专用灭火器和室外消防栓,铝镁粉尘应采用D类灭火器材、覆盖剂进行灭火。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应按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
《建筑灭火器设置规范》(GB500140)3、4、5条。 |
检查企业消防设施台账及布置图,现场检查: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消防设施配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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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作业安全 |
作业场所粉尘清扫是否规范 |
①企业应按照GB15577规定建立定期清扫粉尘制度,每班对作业现场及时全面规范清理。 |
《全省深化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9号)(四), |
查看定期清扫粉尘的责任人及清扫记录,询问员工采用的清扫方式及工具,现场查看现场积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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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确佩戴劳保防护用品 |
企业应为可燃粉尘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防噪耳塞、防静电手套、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棉布工作服、防尘服、阻燃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禁止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装。 |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第4.1条。 |
查文件:粉尘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现场检查: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正确穿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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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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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织机构 |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
(一)不足100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九条。 |
检查企业员工花名册、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和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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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安全总监 |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十二条。 |
检查配备安全总监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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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二十四条。 |
查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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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和持证上岗情况 |
①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③金属冶炼企业主要涉及电工、电焊工、煤气作业(包括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
①检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②现场抽查部分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是否与台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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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
①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②企业应当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③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炼铁安全规程》4.1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91号令)第十一条。 |
抽查4名高温熔融、煤气作业等重点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查记录是否齐全及培训范围、学时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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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大危险源 |
登记建档情况 |
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三年,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定期检测并在有效期内。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40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91号令)第十六条。 |
查看企业重大危险源相关档案资料、评估报告、相关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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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情况 |
①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②企业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满三年、装置设施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发生变化,应重新备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40号令)第二十三条。 |
查看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备案回执和评估报告的期限以及与现场相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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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外包管理 |
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情况 |
①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时,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 ②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③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从事检修工程的承包单位检修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监督承包单位落实。企业应当对承包检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底,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和协调。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91号令)第二十条。 |
①查阅承包方资质等相关材料;②查阅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③查阅企业检修方案以及检修安全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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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危险作业管理 |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煤气、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七条。 |
查阅制度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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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危险作业审批、实施情况 |
①动火作业必须按程序办理动火审批,取得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中要包括作业对象和环境的危害分析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确认等内容。 ②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中应体现作业现场通风、照明、警戒、防护、应急等措施落实情况,作业前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情况;配足个体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情况以及安排专人监护等情况。 ③煤气作业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 |
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三十一条。 ②《工贸企业有限公司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管理规定》(总局59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查看企业的危险作业票,作业票中检测、审批、安全措施确认等内容填写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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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设备管理 |
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情况 |
①金属冶炼企业必须对CO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空气呼吸器、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②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对重要岗位的电气、机械等设备,企业应当实行操作牌制度。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91号令)第二十三条。 |
检查企业安全设备台账及维护保养记录、安全设备定期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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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
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
查制度、配备标准及采购、发放台账;现场检查实物和佩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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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情况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如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②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③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
查看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文本、评审记录以及备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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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演练情况 |
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三十三条。 |
查看企业的演练计划和2016、2017年度应急演练台账、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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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煤气管理 |
建立健全制度情况 |
至少包括: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煤气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煤气设施检查制度;煤气设施检修管理制度;进入涉煤气有限空间管理制度;煤气设施动火审批管理制度等。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
查看企业煤气作业管理制度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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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机构设置情况 |
每个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企业,应设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建立紧急救护体系。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
查看设立文件,现场查看防护站设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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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档案台账管理情况 |
主要包括:煤气设备设施设计文件;煤气主要设备图纸;煤气设备、管道检验检测报告;煤气设备、管道日常检查检测记录;煤气系统工艺流程图;煤气设备设施巡检记录;煤气动火审批记录、动火证;煤气管道壁厚检测、支架检测、气柜基础沉降检测记录和评估报告;煤气监测、防护、救护设备台账等。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6〕77号)。 |
查看煤气设备设施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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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高温熔融金属 |
铁水罐 钢水罐 中间罐 渣罐 铜包 |
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91号令)第二十七条。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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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包修砌后,应干燥,使用前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 |
《炼铁安全规程》11.3.1《炼钢安全规程》8.1.4。 |
查看操作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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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水罐、钢水罐内的自由空间高度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渣、铁罐内的最高渣、铁液面,应低于罐沿0.3m。 |
《炼钢安全规程》8.1.9、《炼铁安全规程》11.3.2。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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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应报修或报废,禁止继续使用。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冶金行业第5项。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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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溶体泄露、喷溅影响范围内不应有积水、潮湿杂物和易燃易爆物。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应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冶金行业第4项。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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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罐体和耳轴进行探伤检测,耳轴每年检测一次,罐体每2年检测一次。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
《炼铁安全规程》11.3.4、《炼钢安全规程》8.1.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91号令)第三十条。 |
查看检测报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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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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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炼钢厂的铸造起重机,在吊运重罐钢水、铁水或液渣时,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沟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第5部分:铸造起重机》4.3.2,《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冶金行业第2项。 |
查看检测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等,检查各类记录,现场验证 查看检测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等,检查各类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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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运熔融金属的起升机构,每套独立驱动装置应装有两个支持制动器(工作制动器)。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4.1.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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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当采用石棉绳芯或者金属股芯等耐高温的重要用途钢丝绳。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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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高温熔融金属 |
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的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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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应设置不同形式的上升极限位置双重限位器。 ②当起升高度大于20m时,还应设置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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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高温辐射的部分,应设置隔热板,防止受热超温。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七十六条。 |
查看防护方案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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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进行定期检验,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一百一十一条 |
查看检测报告,起重机械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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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液渣,应确认挂钩挂牢,方可通知起重机司机起吊;起吊时,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
《炼钢安全规程》8.4.6。 |
查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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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煤气单元 |
煤气柜 |
①煤气柜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应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应设置防雷装置。 ②煤气柜应有容积指示装置,柜位达到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施,还应有煤气柜位降到下限时,自动停止向外输出煤气或自动充压的装置。 ③煤气柜应设操作室,室内设有压力计、流量计、高、低位指示计,容积上、下声光讯信号装置和联系电话。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冶金行业第7项。《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9.1.2.3款、9.1.2.4款。 |
现场检查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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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发生炉 |
①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②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回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
《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2.3款、5.1.3.4款。 |
现场检查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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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煤气 |
①高炉煤气电除尘应设有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泄爆装置。 ③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
《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3.2.4款、5.3.2.5款、5.3.2.6款。 |
现场检查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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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炉煤气 |
①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当煤气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 |
①《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6.2.2款、5.6.2.11款。 |
现场检查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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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煤气单元 |
煤气加压与混合 |
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
《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8.2.4款。 |
现场检查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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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管道 |
架空煤气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不能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煤气管道下面,不应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6.2.1.2款以及《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煤气)6.1规定。 |
现场检查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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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水封(含排水器) |
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 |
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第六款。 |
现场检查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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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隔断装置 |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必须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应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应设置总管切断阀。。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冶金行业第9项、第10项。 |
现场检查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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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泄漏检测装置 |
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声光报警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 |
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第二款以及《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煤气)6.1规定。 |
现场检查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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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区域值班室、操作室设置 |
①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引致24小时有人值守的操作控制室集中监控。。 ②煤气岗位值班室必须配置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和安全检测报警仪器。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冶金行业第7项。 |
现场检查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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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防护站器材配置 |
煤气防护站应配备呼吸器、通风式防毒面具、充填装置、万能检查器、自动苏生器、隔离式自救器、担架、各种有毒气体分析仪、防爆测定仪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其他设施(如对讲电话),并应配备救护车和作业车等,且应加强维护,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
《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12.2.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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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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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炼铁单元 |
更衣、休息、浴室 |
不应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且应避开铁口、渣口。 |
《炼铁安全规程》5.4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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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值班室 |
不应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不应在氧气、煤气管道上方设置值班室。 |
《炼铁安全规程》5.5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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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本体 |
炉基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应积水和堆积废料。 |
《炼铁安全规程》9.1.3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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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基周围设置疏导防护装置,防止铁、渣与炉基周围高压水管接触。 |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炉液态渣铁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的通知》第二条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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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体冷却系统应制定因冷却水压降低,高炉减风或休风后的具体操作规程。 |
《炼铁安全规程》9.1.8 |
查看规程及应急预案,询问作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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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偶应对整个炉底进行自动、连续测温,其结果应正确显示于中控室(值班室)。 |
《炼铁安全规程》9.1.9 |
查看中控室测温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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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前出铁场 |
渣、铁沟应有供横跨用的活动小桥或盖板。撇渣器上应设防护罩。渣口正前方应设挡渣墙。禁止跨越主沟,人员不应跨越渣、铁沟,必要时应从横跨小桥或盖板上通过。 |
《炼铁安全规程》10.3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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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铁沟、渣沟的温度检测与维护,定期修补渣铁沟,防止渗漏铁、渣。必要时,放大闸检查主沟。 |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炉液态渣铁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的通知》第二条 |
查看记录及防范措施,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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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炮和开口机室 |
应能清楚地观察到泥炮的工作情况和铁口的状况,并应保证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能安全撤离。 |
《炼铁安全规程》10.7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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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铁机 |
铸铁机操作室,应能清楚地观察到翻罐、铁水溜槽及前半部铸模的工作情况。 |
《炼铁安全规程》15.4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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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铁机工作台的上下走梯,应设在工作台两侧,不应横跨链带。 |
《炼铁安全规程》15.5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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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铁机地坑内不应有积水。 |
《炼铁安全规程》15.6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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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系统 |
应有两个以上的独立电源供电。 |
《炼铁安全规程》18.1 |
查看安全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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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炼钢单元 |
厂、车间 |
铁水、钢水与液体渣,应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 |
《炼钢安全规程》5.2.2、7.3.1 |
查看评价报告,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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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 |
主控室、电气间、可燃介质液压站、连铸切割介质的气站、一次除尘风机房、电缆夹层等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淡蓝隧道长度超过7m的,应设置通风设施。 |
《炼钢安全规程》6.2.4 |
查看安全评价报告,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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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②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干燥。③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 |
《炼钢安全规程》6.2.7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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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转炉和电炉主控室布置,应注意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确保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②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 |
《炼钢安全规程》6.2.9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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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水贮运和预处理 |
①混铁炉在维修或炉顶有人、或受铁水罐车未停到位时,不应倾动。②混铁炉与倒罐站作业区地坪及受铁坑内,不应有水。 |
《炼钢安全规程》7.3.2、7.3.4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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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炉 |
转炉的公称容积为其炉役期的平均出钢量,最大出钢量为公称容量的1.05-1.1倍,转炉宜采用分阶段定量法操作。 |
《炼钢安全规程》9.1.2 |
查看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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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②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③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④从转炉工作平台至上层平台之间,设置转炉围护结构。炉前后应设活动挡火门,保护人员安全。 |
《炼钢安全规程》9.1.4、9.1.8 |
查看安全评价报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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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炉 |
①炉倾动机械应设零位锁定;②电炉炉盖升降与旋转、电极升降与旋转、炉子倾动等动作的机械之间,应设可靠的安全联锁;③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报警时,应自动断电并升起电极停止冶炼。④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不应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应采取防喷溅措施。 |
《炼钢安全规程》10.1.3、10.1.8、10.1.14 |
查看安全评价报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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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铸 |
连铸主平台以下各层不应设置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点,连铸平台上漏钢事故波及的区域,不应有水与潮湿物品。 |
《炼钢安全规程》12.3.9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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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铜冶炼 单元 |
冶炼作业 |
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安全控制所需范围之内的地面,不得有积水。 |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5.3.2.2;6.1.3.1;5.3.2.3 ;5.3.2.5;6.1.3.2 |
查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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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窑周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严禁放易燃易爆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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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定期检查压缩空气“气动三联件”,确保风量、压力、气水分离器处于完好状态,防止压缩空气含水过高而造成炉内进水,引发喷炉、爆炸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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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体排放 |
熔体排放设施两侧的高度应达到安全要求,防止熔体溢出。 |
查看安全评价报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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浇铸 |
溜槽、中间包、浇铸包和铜模应干燥无水分。 |
查看规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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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运作业 |
高温熔体铜包在吊运过程中应走规定线路,避开地面行人,铜包倾翻侧严禁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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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电解铝 冶炼单元 |
出铝作业 |
新使用或间断使用的铝包应预热后方可使用,不应使用受潮冷包。 |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4.1.8.4;4.1.8.8;4.1.8.11 ;4.3.1.3;4.3.1.7。 |
查看规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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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液盛装不能过满,应低于铝包口20cm,以免运输溅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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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铝作业时,若发现包体外侧异常发热,应立即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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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铝作业 |
在吊运过程中,抬包应平稳地放在包底座上,包梁的卡具应卡到位,防止翻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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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向抬包内加入带有水分、潮气和油垢的固体铝及其他物品,防止爆炸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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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安全要求 |
①铸造机及熔炼炉周围发现有水必须立即清理干净,凡接触铝液的原材料、工器具、铸模、抬包及箱体等使用前必须进行干燥预热处理,确保无水后才能使用。②生产人员须穿劳保防护用品,引锭须戴面罩。③铸锭开始前检查冷却水能否进入结晶器内,若发现往里面反水,应及时调整,引锭头周围的石棉绳要塞紧。④发现铸锭缺陷堵流时必须堵死,并采用干燥的同牌号碎铝块填入铸锭中,确保铸锭在脱离结晶器前完全凝固。⑤铸造结束后停车不易过晚,停水时必须关严,在浇口部完全凝固后方可操作翻转架。⑥熔铸车间应制定冷却循环用水应急保障措施。⑦熔炼炉放铝口附近要配备必要的防泄漏、堵漏工器具或材料,如塞子、耐火毡帽、耐火泥、应急防护手套、面罩等。⑧熔炼炉周围应设置防止铝液泄露漫延挡墙。⑨爆炸事故发生时,应迅速撤离爆炸区人员至安全处,并立即对天然气、氯气进行关闭隔离,必要时通知关闭燃气总阀门。 |
《山东省有色企业铝粉尘、铝液爆炸事故防范重点措施》第二条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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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安全评价报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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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安办发〔2019〕6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环办:
现将《张店区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张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张店区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
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部署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2020年5月底,在全区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按照省应急厅等四部门《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治理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一般以上事故,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红线意识、风险防控效能、安全管理能力、事故防范效果、安全治理水平,有效推动全市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重点
(一)共性整治重点
1.安全意识不强问题
重点整治: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入脑、不入心,风险意识、安全发展理念淡薄,管控风险能力、隐患排查治理内生动力不足,不积极主动排查整改自身存在的事故隐患,甚至对一线岗位人员“三违”行为习以为常;外包项目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等。
重点检查:(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操作规程和开展安全标准化情况;(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4)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约定情况。
2.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质量不高问题
重点整治: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认识不够,缺乏系统深入的了解,对建设方法、程序、关键要求等理解掌握不透彻;岗位管控措施不符合实际,针对性、实效性差。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不到位;公司、部门、车间、班组、一线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未充分发挥双重预防作用。
重点检查:(1)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组织机构及其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情况;(2)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计划、内容的符合性及落实情况;(3)风险点划分和岗位危险因素辨识情况;(4)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公司、部门、车间、班组和一线岗位风险管控措施符合性、针对性、实用性;(6)各岗位隐患排查内容、责任落实情况;(7)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治理和验收情况;(8)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评审和更新情况。
3.预案管理和应急保障、演练不到位问题
重点整治:综合性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针对性不强;实战化、常态化演练不足,应急物资、装备、经费、人员、技术等各方面的保障未落实到位;预案培训和逃生自救常识培训针对性不强。
重点检查:(1)应急预案制定、备案、修订情况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编制情况;(2)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情况;(3)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和应急值班人员配备情况;(4)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及实战化、常态化演练情况和演练效果评估、改进、修订情况;(5)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器材、装备及维护、保养、使用情况。
4.安全培训不到位问题
重点整治:安全培训内容针对性差,考核随意,不按规定落实全员培训,考核不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不强,“三违”问题突出。
重点检查:(1)主要负责人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2)培训经费列支、使用情况;(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4)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及持证上岗情况;(5)“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二) 专项整治重点
1.尾矿库
重点整治:擅自加高坝体,坝体外坡坡比、库水位、筑坝方式、干滩长度、排尾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三等及以上尾矿库线监测系统未安装或运行不正常等。
重点检查:(1)库内水位、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库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调洪库容等与设计或规程的符合情况;(2)尾矿坝滩顶高程是否满足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排洪构筑物进水口、出水口结冰影响回水情况;(3)筑坝和排尾与设计符合情况;(4)三等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使用、维护情况,四等以上尾矿库坝体位移观测设施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设置和观测记录情况;上游式尾矿坝坝体勘察及稳定性专项评价情况;(5)库区周围乱采、滥挖、非法爆破等活动情况;(6)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库内情况。
2.冶金有色
重点整治:铁冶炼、钢冶炼、铁水预处理、炉外精炼和连铸,有色金属火法冶炼,铁合金生产,黑色、有色金属铸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企业中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的工艺设备。
重点检查:(1)煤气安全设备设施设置情况;(2)施工区域煤气隔断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3)预防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等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4)维修作业安全确认、交底、监护到位情况;(5)铸造装置维护情况;(6)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与标准的符合情况;(7)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人员聚集场所设置情况。
3.粉尘防爆
重点整治: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措施、粉尘清扫四个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
重点检查:(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2)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情况;(3)除尘系统采用负压收尘和防范点燃源措施落实情况;(4)粉尘沉降室、除尘风道与相关规定的符合情况;(5)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锁气卸灰装置设置及维护情况;(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防爆电气设备设施使用及完好情况;(7)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设置及完好情况;(8)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火花探测报警装置设置及完好情况;(9)作业现场积尘清理情况。
4.涉氨制冷
重点整治: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人数超过9人两类重大事故隐患。
重点检查:(1)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液氨管线通过情况;(2)液氨除霜集管跑、冒、滴、漏和结霜情况;(3)使用氨制冷介质的冷库,与周边集中居住区的防护距离。
5.有限空间作业
重点整治:未全面辨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风险隐患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经审批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两项问题。
重点检查:(1)作业审批制度执行情况;(2)作业人员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配备情况;(3)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及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情况;(4)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措施制定情况。
(三)严打非法违法行为
重点打击:(1)尾矿库未批先建行为。(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等行为。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2月底前)
各镇办要将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与省、市、区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同步部署,深入分析本辖区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压实监管责任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1月到4月底)
1.各企业要认真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时限、方法、步骤及奖惩措施。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参加的领导小组,细化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12月30日前报各镇办安环办备案,各镇办安环办汇总后于1月3日前报区应急局。
2.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要结合《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集中整治检查表》(附件2)和本企业实际,按照双重预防体系运行要求,从基础管理、岗位风险管控和设备设施巡查、维护方面,进行全面彻底、不留死角的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逐项制定整改方案,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及时彻底整改。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每月15日前报各镇办安环办,各镇办安环办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报区应急局备案。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诊断式”检查,精准把脉,解决问题;也可根据需要提出专家需求,报属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确保实效。
3.加强应急预案实战性和常态化演练。尾矿库、粉尘防爆、涉氨制冷等企业要在整治期间组织开展一次综合预案的实战性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效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不足,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将修订后的预案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要不定期开展专项预案演练,锻炼员工实战能力,提高灾害自救能力。
4.及时汇总分析整治情况。各企业要充分利用全体会议、车间会议、班前会等形式,认真汇总、分析本单位集中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针对性解决措施。主要负责人要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做好保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奖优罚劣,确保安全生产。
(三)执法检查阶段(2020年2月-5月中旬)
1.周密制定执法计划。各镇办要认真梳理分析企业上报的自查报告,按照全覆盖要求和监管职责,制定执法计划,确保每个企业检查一遍。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镇办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依据《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集中整治检查表》(附件2),组织精干执法力量,对尾矿库、冶金有色、粉尘防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领域开展执法检查。对企业自查自纠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如企业已发现并整改或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要求制定整改方案的,可暂时不予处罚;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严格处罚。发现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或隐患整改不彻底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罚;发现执法检查不认真的,要严肃通报批评。各镇办每月20日前将本月执法文书或专家检查意见表复印件报区应急局。
3.落实执法检查责任。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逐项检查、确认、签字,确保检查项目无遗漏、问题隐患找准确。要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处罚、停产、关闭等处置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实施分级挂牌督办,销号管理。
(四)“回头看”阶段(2020年5月下旬)
各企业每月要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回头看”,确保事故隐患彻底整改。各镇办要对企业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等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关闭、停产、处罚等处置措施落实到位,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全部整改销号。
四、工作措施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镇办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突出问题和目标导向,摸清辖区内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制定针对性的措施,落实责任,确保集中整治实效。
(二)提高执法效能。各镇办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鲁应急发〔2019〕75号)严厉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在自由裁量幅度内进行顶格处罚,公示执法处罚结果,并推送到“信用山东”平台;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失信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三)加强跟踪督导。各镇办要加强对集中整治的监督检查,定期督查梳理集中整治工作,加强研判分析和信息归集,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确保集中整治扎实推进,确保隐患全部整改到位。督促企业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着力构建安全自查自纠长效机制。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镇办要充分借助主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集中整治行动宣传报道力度,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及时曝光一批关闭、停产、处罚案例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为集中整治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五)加强调度通报。各镇办要对集中整治各阶段工作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按时上报进展情况。区应急局将成立督导检查工作组,对各镇办集中整治各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请各镇办于1月1日前将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纸质版报区应急局;2月20日和4月20日前,将集中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1)分别报区应急局;5月20日前形成书面集中整治工作总结报告连同附件1一并报区应急局。
联系人:张帆;联系电话:2270816;邮箱:zdqajjgsmk@zb.shandong.cn。
附件:1.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集中整治情况汇总表
2.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集中整治检查表
淄博市张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印发
附件1
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区县: 填表时间:2020年1月1日至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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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
执法检查情况 |
执法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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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 检查 小组 |
出动 执法 人员 |
聘请 安全 专家 |
检查 企业 数量 |
发现 问题 数量 |
重大事故隐患数量 |
现场立即 整改 |
责令限期 整改 |
现场紧急处置 |
暂时 停产 停业 |
拟立案处罚企业数 |
拟立案违法行为数 |
当场 简易 处罚 |
其他处置措施 |
下达 整改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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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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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集中整治检查表
表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 16 -
表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 19 -
表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 - 22 -
表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23 -
表5:安全资金投入.................................................................................... - 27 -
表7: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 - 30 -
表8: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31 -
表9:安全生产承包租赁............................................................................ - 33 -
表10:生产安全应急管理.......................................................................... - 35 -
表11:安全生产许可证.............................................................................. - 37 -
表12:现场作业管理.................................................................................. - 39 -
表12-1:尾矿库现场作业管理.................................................................... - 39 -
表1: 涉氨制冷工贸企业检查表.............................................................. - 45 -
表2: 涉有限空间工贸企业检查表.......................................................... - 54 -
表3: 涉爆粉尘工贸企业检查表.............................................................. - 61 -
表4: 金属冶炼企业检查表...................................................................... - 70 -
一、非煤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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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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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预评价 |
是否进行安全预评价。 |
查阅安全预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七条。 |
1)未进行安全预评价。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
2.安全设施设计
2.安全设施设计 |
是否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
查阅资料。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 |
1)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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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 |
查验批复文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 |
2)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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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重大变更管理。 |
查验资料。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 |
3)重大设计变更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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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设施验收 |
是否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
查阅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
1)未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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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行安全验收。 |
查阅验收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2)安全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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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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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
查阅机构设置文件。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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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情况。 |
查阅机构设置文件。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 |
2)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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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总监设置情况 |
查阅人员设置文件。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二条 |
3)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总监。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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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查阅相关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 |
4)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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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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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责任制材料。 |
查阅资料、抽查询问有关人员。(不结合岗位实际照搬照抄的,视为未建立)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规程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材料。 |
查阅资料、抽查询问有关人员。(不结合生产实际照搬照抄的,视为未制定)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1)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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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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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培训 |
安全培训情况。 |
查阅培训记录、抽查相关从业人员。(不了解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或不掌握基本安全操作技能,视为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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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招井下作业人员上岗情况。 |
抽查相关人员。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 |
2)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期不满即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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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
培训考核情况。 |
查验考核合格证明材料。(不掌握基本安全生产知识,视为考核不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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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培训或培训不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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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考核的真实性。 |
查验培训考核记录。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合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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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
培训取证情况。 |
查验特种作业操作证。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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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未进行特种作业培训或培训不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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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 |
查验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2)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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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特种作业人员与证件的一致性。 |
查验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3)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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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培训档案 |
培训记录及培训档案。 |
抽查档案记录。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编造安全培训档案。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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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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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
查阅相关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六条、第三十一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
1)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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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 |
查阅相关资料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八条。 |
2)不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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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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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 |
安全标准化开展情况 |
查阅相关资料。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 |
1)不按规定开展安全标准化。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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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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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 |
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情况。 |
查阅相关资料。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条。 |
1)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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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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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
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查阅相关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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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及时、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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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隐患排查
2.事故隐患排查 |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情况。 |
查阅有关资料。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
1)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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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
查阅有关资料。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 |
2)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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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及告知情况。 |
查阅有关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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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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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查阅有关文件。 (以包代管、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的协议,视为未签订) |
《生产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1)未按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生产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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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包工程管理 |
分包工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查阅有关资料。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二条。 |
1)生产运行期间,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五条“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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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
查阅有关资料。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一条。 |
2)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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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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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
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
查阅有关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1)未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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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
查阅备案记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2)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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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变更管理。 |
查阅有关资料。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三十七条。 |
3)未按照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重新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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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急救援组织 |
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
查阅有关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
1)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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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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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有无证照。 |
检查证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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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有效性。 |
查验证照有效期。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2)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继续进行生产。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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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变更情况。 |
对比营业执照。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 |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变更。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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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真实性。 |
查验证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
4)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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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1:尾矿库现场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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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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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库区周边活动 |
库区爆破、采砂、地下采矿作业活动情况。 |
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7.2“严禁在尾矿坝上和库区周围进行乱采、滥挖和非法爆破等。” |
1)在库区从事乱采、滥挖、非法爆破等。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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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 |
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7.3.3“检查库区范围内危及尾矿库安全的主要内容: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违章进行尾矿回采、取水,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等。” |
2)有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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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坝体管理
2.坝体管理
2.坝体管理
2.坝体管理 3 |
堆积坝。 |
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2“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
1)尾矿坝堆积坡比陡于设计规定。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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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4“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应做到:a) 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矿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b) 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c) 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 |
2)上游式筑坝法,不是均匀放矿,在库后或一侧岸放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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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沉积滩范围内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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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矿浆排放冲刷初期坝和子坝,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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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水坝。 |
现场抽查。 (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量)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5.3.11“尾矿库挡水坝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风浪爬高三者之和。” |
5)安全超高小于设计要求。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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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面排水沟。 |
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10“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
6)尾矿滩面及下游坡面上有积水坑。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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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13“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
7)坝坡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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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5.4“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可采取下列措施处理:” |
8)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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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肩截水沟。 |
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5.3.24“尾矿堆积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截水沟。” |
9)坝肩未按要求设置截水沟。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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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7.2.9“检查坝面保护设施。检查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稳定性,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检查坝坡土石覆盖保护层实施情况。” |
10)坝肩截水沟出现断裂、淤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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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监测
3.安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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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监测系统。 |
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修订)第八条。 |
1)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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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
查运行记录。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2)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或长期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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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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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汛管理
4.防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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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排洪设施运行情况。 |
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4.3条 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 |
1)汛期前未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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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险情记录及处理记录。 |
查工作记录。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 |
2)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报告抢险。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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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冶金等工贸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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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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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 |
是否建立制冷压缩机操作规程、制冷辅助设备操作规程、制冷系统除霜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充氨操作规程。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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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育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
①制冷、电工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件超出有效期或未在期满前60日内申请复审,视为无证);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查阅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使用读卡器,核验制冷、电工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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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 警示标志 |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 |
是否在液氨储罐、冷凝器、蒸发器等制冷辅助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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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全设备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护、保养 |
是否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传感器;设置位置、数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是否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①现场查看、查阅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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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出口 |
安全出口畅通 |
安全出口禁止锁闭、封堵,是否畅通;成品、半成品、物料是否占压。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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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劳动防护 用品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 |
是否为制冷工配备防静电工作服、橡胶手套、化学防护眼镜、防护耳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查阅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或台账,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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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应急管理 |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 |
是否编制液氨泄漏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定期组织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查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演练记录、照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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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大危险源 |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
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是否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是否落实; 是否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
查阅重大危险源档案,检测、评估或评价报告,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备案材料;现场查看监控系统、装置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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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制冷机房外部区域
制冷机房外部区域 |
安全阀泄压管 |
安全阀是否设置泄压管;安全总泄压管出口是否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是否采取防止雷击和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8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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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制冷设备防护围栏 |
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等制冷设备,是否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和警示标识。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6.4.10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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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排风机 |
氨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是否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7.2.2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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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的设置 |
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是否设室外消火栓,是否采用开花式水枪。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8.3.3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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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紧急控制装置 |
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是否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7.1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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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氨口 |
制冷系统充氨口应设置在氨制冷机房外并设安全标识,是否采用耐压3.0MPa以上的连接件,与其相接的管头须有防滑沟槽。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第11.3.3、12.2条 |
现场查看并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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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泄氨器与事故池 |
氨制冷系统是否装设紧急泄氨器,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可将氨液溶于水中,排至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消纳贮缸或水池中。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6.4.15,8.3.5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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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制冷机房内部区域
制冷机房内部区域 |
机房报警仪设置、数量、备用电源 |
氨气探(检)测器是否布置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贮氨容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其安装高度是否高出可能释放位置或点的0.5m~2m,探(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是否不大于3m。制冷剂泄漏报警系统是否安装独立的应急系统电源(如电池)。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第7.2.1条; |
现场查看并查阅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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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眼器、淋洗器的设置 |
在制冷机房门口适当位置是否安装洗眼器、淋洗器,并需要作防冻保护,洗眼器使用后的排水要引流,不应随意流淌。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是否小于15m。 |
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二百一十四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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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排风装置 |
压缩机房是否设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是否小于8次/h;排风量是否按183M3/M 设计;排风机是否选用防爆型。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第7.2.2、7.2.5、9.0.2条‚《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7.2条 |
现场查看并结合风机说明书和机房面积进行简单计算;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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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 |
氨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是否设置应急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开关是否选用防爆型。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第7.3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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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墙或屋顶管道 |
制冷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墙体(除防火墙外)、楼板、屋面时,是否加套管,套管应超出墙面、楼板、屋面50mm。管道穿过屋面时是否设防雨罩。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6.5.7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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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门 |
氨制冷系统是否使用灰铸铁阀门。 |
《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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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 |
制冷管道着色是否符合要求。不同介质的管线,是否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
《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12.3 |
现场查看管道是否有安全标识,标识是否正确(安全色、色环、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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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电位联结 |
是否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氨制冷机房内的制冷管道、水管等各种金属干管做等电位联结。并建议对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器、低压循环桶、中间冷却器、卧式蒸发器和氨液分离器等制冷辅助设备做等电位联结。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5.2.4 |
现场查看,查阅设计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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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全控制 装置 |
压缩机 |
活塞压缩机排出口处是否设止逆阀;螺杆压缩机吸气管、排气管处是否设止逆阀。压缩机冷却水出水管上设是否断水停机保护装置。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4.1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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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压报警 |
冷凝器是否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是否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是否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4.2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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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停泵 |
制冷剂泵是否设置液泵断液自动停泵装置;泵的排液管上是否装设压力表、止逆阀;泵的排液总管上是否加设旁通泄压阀。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4.3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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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液位报警 |
贮氨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是否均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是否设有维持其正常液位的供液装置。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4.6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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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器自动关闭 |
贮氨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排液桶和集油器等是否设液位指示器,其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是否有自动关闭装置。 |
《冷库设计规范》6.4.7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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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贮罐区 |
室外 贮液器 |
设于室外的 贮液器,除是否设围栏外,是否还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
《冷库设计规范》6.4.10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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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淋 |
大型冷库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是否设置水喷淋系统,是否选用开式喷头,喷淋水是否能覆盖整个贮氨器区域;开式头设置高度是否高于贮氨器 0.5-2米 。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8.3.4 |
现场查看,打开喷淋查看其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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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堰 |
贮氨器水喷淋系统是否设有相应的排水措施,贮氨器处设置地漏排水,在贮氨器周边设置挡水槛墙,高度为250mm,地面标高坡向地漏处。若无事故池,液氨储罐的围堰高度是否达到1.0m。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8.3.4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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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位计 |
大型压力容器 是否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是否有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是否有明显的标志。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8.5.2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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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控制室区域 |
控制室设置 |
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应是否与机器间隔开;是否设固定密闭观察窗。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6.1 .1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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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 |
变配电所与氨压缩机房贴邻共用的隔墙是否采用防火墙,该墙上应只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位周围是否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塞。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6.1 .2 |
现场查看,不能辨别防火墙时结合消防检验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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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 |
氨制冷机房、配电室和控制室之间连通的门是否为乙级防火门。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6.1 .3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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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排风机、气体报警仪供电 |
事故排风机是否按二级负荷供电,当制冷系统因故障被切除供电电源停止运行时,应保证排风机的可靠供电。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是否设备用电源。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7.2.5 |
现场查看并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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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速冻装置区域 |
氨气浓度传感器 |
对采用氨直接蒸发的成套快速冻结装置,是否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上方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内应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是否自动发出报警信号、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7.3.19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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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单独操作间 |
采用热氨介质融霜的速冻装置是否与加工车间采用密封性好、不燃烧的实体进行有效隔离。 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是否超过9人,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事故排风设施。 |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14]83号 |
现场查看。速冻结装置应在一个单独操作间,独立区域最多设置两个门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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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人员密集加工区域 |
液氨管道 |
液氨管道是否通过人员密集加工间、办公室、员工休息室等区域。 |
鲁安办发[2014]83号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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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 |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6.2.7 |
现场查看并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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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通道 |
车间内是否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米,其他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 |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 |
现场查看安全通道有无阻塞,宽度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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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 |
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疏散门是否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的疏散用门是否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如设置推闩式门锁的平开门);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示和使用提示;是否设置卷帘门、转门、推拉门、吊门等。车间内生产经营期间应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是否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设置障碍物等。 |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 |
现场查看,尤其对靠近冷库加工间、包装间、和分拣或配货功能的穿堂至少有一个距室外出口不大于15m的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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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冷库区域 |
无关用房 |
在库房内是否设置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4.2.17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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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按钮 |
冷藏间内是否在门口附近设置呼唤按钮,呼唤信号是否传送到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房间,是否在冷藏间外设有呼唤信号显示。设有呼唤信号按钮的冷藏间,是否在冷藏间内门的上方设长明灯。 冷藏门内侧是否设有应急内开门锁装置,是否有醒目的标识。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7.3.10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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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阀门 |
冷库冷藏间、冷却间、冻结间内部是否设置制冷阀门。 |
《冷库设计规范》6.4.11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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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 |
布置于穿堂附近附属的办公室、烘衣室、更衣室、休息室及卫生间等与库房生产、管理直接有关的辅助房间, 是否至少有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是否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设置障碍物等。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4.2.16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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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 |
库房的楼梯间应设在穿堂附近,并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通向穿堂的门是否为乙级防火门;首层楼梯出口应直通室外或距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大于15m。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4,2,10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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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风机控制 |
同一台空气冷却器(冷风机)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块电流表,共用一组控制电器及短路保护电器,但每台风机是否单独设置配电线路、断路器、缺相保护和热保护。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7.3.6,7.3.7,第7.3.8,7.3.20 |
现场查看库房和配电设施,每台风机线路单独设置配电线路、断路器、缺相保护和热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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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防护 |
穿过冷间保温层的电气线路应相对集中敷设,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和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
(GB50072)7.3.8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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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 |
冷藏间与穿堂之间的隔墙是否为防火隔墙,该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 |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4.2.3 |
现场查看,查阅消防验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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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重大危险源 |
防护装置 |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是否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其中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配置2套,其他防护器具应满足岗位人员一人一具。非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至少配备1套隔离式防护服、防毒面具及岗位人员一人一具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20条 |
现场查看、询问,查阅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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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识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是否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是否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18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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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安全标识 |
安全标识 |
关键操作部位:系统加氨站、集油器放油口、调节站操作阀组、紧急泄氨器、贮氨器是否设置指导操作用安全标识。 |
《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12.2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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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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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织 机构 |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
①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省政府260号令第九条 |
查看机构设置文件、人员任命文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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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会 建立情况 |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
省政府260号令 |
查看安委会成立、发布文件、安委会季度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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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
企业制定的主要负责人职责应涵盖260号令第八条规定的13项内容,职责落实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
省政府260号令 |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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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责任制 |
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应涵盖260号令第十条规定的10项内容,职责落实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条 |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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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
应当明确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
省政府260号令第六条 |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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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 管理 |
安全告知 |
①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 |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
查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劳动派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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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 |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按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的种类和型号(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配备相应的的劳动防护用品)。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等 |
查看管理制度、配备标准、发放登记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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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 管理 |
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确定排查出的风险点的危险性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七、二十九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查看相关制度和文件、隐患整改台账、隐患备案、风险分级管控“一企一册”等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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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 建设 |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六条 |
查看证书及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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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租赁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 |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查看承包或租赁资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监督检查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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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 管理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
查看相关制度、证书、安全培训计划、培训档案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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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 |
①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含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内容)。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三、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 |
查看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纪要、培训记录、应急物资装备、演练计划和演练记录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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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 管理 |
有限空间排查辨识 |
①排查、辨识本企业的有限空间且无遗漏,并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 ②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③将管理台账报属地县级安监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
总局59号令第七条 |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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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制度和规程 |
企业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应当涵盖《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6项内容。 |
总局59号令第五条 |
查看相关制度、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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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操作 规程 |
操作规程 |
①安全操作规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
省政府260号令第七条, |
查看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记录等相关材料以及现场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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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现场 管理 |
防护用品 |
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查看劳动防护用品实物和人员佩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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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现场 管理 |
其他方面 |
①企业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
查看评价报告、相关制度和文件等资料,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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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限空间安全管理 |
警示标志 |
对于需用钥匙、工具打开或有实物障碍的有限空间应在进入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除上述外的有限空间,应设置足够数量且固定的警示标识。所有警示标识应包括提醒有危险存在和须经授权才允许进入等内容。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2011/5.2.2;总局59号令第十九条 |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现场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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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限空间安全管理 |
电气设备 |
①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总局59号令第十七条 |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票证、安全电压变压器、漏电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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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审批 |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
总局59号令第八条 |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方案、作业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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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职责 |
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应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
总局59号令第九条 |
查看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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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交底 |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
总局59号令第十条 |
查看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交底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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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限空间安全管理 |
通风检测 |
①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②作业过程中,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
总局59号令第十二、十三、十六条等 |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方案、作业票证、检测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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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票管理 |
①进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班次。作业期限需要延长的,延长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2011/第5.3.1、5.3.2、7.3、7.4、7.5条 |
查看《作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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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 |
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 |
总局59号令第二十三条;DB37T1933-2011/第6.4条 |
查看应急装备、器材和演练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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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限空间安全管理 |
其他方面 |
①进行有限空间高处作业,在满足本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AQ3025-2008的规定,为作业者提供必需的高处作业安全条件。如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体防护用品,作业现场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等。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2011/第5.9.7、5.9.8条 |
查看作业证、相关设备,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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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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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 管理 机构 |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涉粉尘爆炸的工贸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查看员工花名册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资料;查看机构设立、任命文件;查看资格证书;现场调查了解有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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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数量应满足省政府260号令的要求。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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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立安委会并按规定开展工作 |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 |
查看安委会成立文件;查阅安委会组成部门;查看安委会季度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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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是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260号令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会议等13项制度,制度中还应有粉尘定期清扫制度、除尘系统使用维护制度。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 |
查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内容设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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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育培训 |
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对涉粉尘岗位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查阅企业员工名单、培训记录、安全培训档案;现场随机抽取涉粉尘岗位3人询问培训情况。 |
|
3 |
教育培训 |
培训时间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 |
查阅安全培训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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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查阅教育培训档案,查看记录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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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
查阅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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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编制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对于涉爆粉尘等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备案回执、评审或论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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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演练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查阅演练计划、演练记录、演练照片、演练评估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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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警示标志 |
是否在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查阅警示标志一览表、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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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劳动防护用品 |
是否按标准配发并正确佩戴劳保用用品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未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查阅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发放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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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危险作业 |
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
进行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等作业的,应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一条 |
查阅危险作业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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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构筑物 |
建构筑物结构及安全间距是否合规 |
①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1、5.2、5.3、5.4、5.5条; |
检查企业平面布置图、消防验收手续。现场查看建构筑物结构与布局,建构筑物及设备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要求,询问员工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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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全出口与警示标志 |
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急出口、疏散通道等 |
①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应急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标志明显,应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应符合(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第4.1.4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7.2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查看安全警示标志一览表及检查记录。现场查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设置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询问员工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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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防爆防雷防静电 |
粉尘燃爆性场所防爆电气使用情况 |
①企业应正确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根据不同的防爆等级,采用相应的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及线路,表面及内部无积尘。粉尘燃爆环境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度。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第4.1.4.7;5.1.1.6 |
检查企业防爆区域图,电气设备(变电室、配电柜(箱)、开关箱插座)防爆合格证等档案。现场检查防爆区域内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
|
10 |
防爆防雷防静电 |
20、21、22区照明、配电箱柜、开盖、插座等电器设施是否合规 |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如需采用时,应使用尘密型防爆照明灯具、配电箱柜、开关和插座,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宜布置在事故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1.1.6条。 |
现场检查插座及灯具等电器设施符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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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爆性粉尘场所电气管线布设是否规范、有序 |
燃爆性粉尘场所电气布线应敷设在钢管中;管线穿墙及楼板时,孔洞应采用非可燃性填料严密堵塞。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4.3.2条。 |
现场检查电气线路符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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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系统设置及年度检测报告 |
①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3.2条;《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6.2.3 |
查文件: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现场检查静电接地及跨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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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除尘系统 |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
①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火源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选、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磁选器应每班定期清理干净并保存清理记录;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6.4.1、6.4.2、6.4.3、6.4.4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7;6.3条;《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第6.2.1.2。 |
查看定期清理记录,打开磁选器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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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除尘系统 |
除尘系统是否按规定分布及分区设置情况 |
①除尘器布置应远离明火≥25米,应按生产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并保证除尘系统有足够的风量,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6条; |
查文件:除尘器设计、安装单位资质;现场检查除尘系统符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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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式除尘系统是否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中的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
①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干式除尘系统(包括除尘器、除尘器进风管)、粉体加工设备、料仓、斗式提升机等设备设施必须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7、3.8条。 |
现场检查: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布置情况及安全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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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除尘系统 |
吸尘罩及风管 |
①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量和风速满足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堵塞和内壁大于1mm的积尘。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7.1.2、1.4、2.1条。 |
现场查看吸尘罩及风管布设、内部泄漏、积尘情况 |
|
除尘器 |
①袋式除尘器应采用阻燃和不产生静电的布袋,应采用脉冲喷吹等强力清灰方式进行可靠清灰,滤袋积尘残留厚度≤1mm;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第 4.1.8;4.4条。 |
现场检查除尘器、排风设备的布置情况及日常维护保养和清灰记录,现场检查除尘器类型是否合理,有无各类安全报警及联锁保护,是否及时清灰,打开除尘器查看滤袋表面积尘情况。查看所更换滤袋的出厂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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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除尘系统 |
除尘器输灰装置 |
① 气力、刮板、螺旋输灰装置应通畅无堵塞,管道长度≥10米应按标准设置泄爆口等防爆装置。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1.7条。 |
现场检查除尘系统符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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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斗式提升机 |
燃爆性粉尘物料用斗式提升机是否规范设置卸爆口、防静电、摩擦安全装置 |
①斗式提升机应设置打滑、跑偏等安全保护装置,应与紧急停机装置联锁,动作时间≤0.1s。 |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第8.2条。 |
现场查看防打滑、跑偏安全装置,查看泄漏、卸爆口及导管设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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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作业安全 |
班前检查及通风除尘设施启停运行情况 |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前,要先检查各类仪器、仪表、装置是否正常,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风风机运行要先开启(运行10分钟)后停止(作业完全停止后运行10分钟)。 |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 |
检查操作记录或仪器仪表检查记录,询问员工如何落实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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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是否按标准、规范配备 |
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应按GB 500140规定要求配备专用灭火器和室外消防栓,铝镁粉尘应采用D类灭火器材、覆盖剂进行灭火。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应按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
《建筑灭火器设置规范》(GB500140)3、4、5条。 |
检查企业消防设施台账及布置图,现场检查: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消防设施配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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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作业安全 |
作业场所粉尘清扫是否规范 |
①企业应按照GB15577规定建立定期清扫粉尘制度,每班对作业现场及时全面规范清理。 |
《全省深化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9号)(四), |
查看定期清扫粉尘的责任人及清扫记录,询问员工采用的清扫方式及工具,现场查看现场积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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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确佩戴劳保防护用品 |
企业应为可燃粉尘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防噪耳塞、防静电手套、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棉布工作服、防尘服、阻燃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禁止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装。 |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第4.1条。 |
查文件:粉尘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现场检查: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正确穿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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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安办发〔2019〕6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环办:
现将《张店区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张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张店区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
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部署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2020年5月底,在全区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按照省应急厅等四部门《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治理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一般以上事故,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红线意识、风险防控效能、安全管理能力、事故防范效果、安全治理水平,有效推动全市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重点
(一)共性整治重点
1.安全意识不强问题
重点整治: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入脑、不入心,风险意识、安全发展理念淡薄,管控风险能力、隐患排查治理内生动力不足,不积极主动排查整改自身存在的事故隐患,甚至对一线岗位人员“三违”行为习以为常;外包项目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等。
重点检查:(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操作规程和开展安全标准化情况;(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4)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约定情况。
2.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质量不高问题
重点整治: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认识不够,缺乏系统深入的了解,对建设方法、程序、关键要求等理解掌握不透彻;岗位管控措施不符合实际,针对性、实效性差。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不到位;公司、部门、车间、班组、一线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未充分发挥双重预防作用。
重点检查:(1)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组织机构及其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情况;(2)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计划、内容的符合性及落实情况;(3)风险点划分和岗位危险因素辨识情况;(4)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公司、部门、车间、班组和一线岗位风险管控措施符合性、针对性、实用性;(6)各岗位隐患排查内容、责任落实情况;(7)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治理和验收情况;(8)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评审和更新情况。
3.预案管理和应急保障、演练不到位问题
重点整治:综合性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针对性不强;实战化、常态化演练不足,应急物资、装备、经费、人员、技术等各方面的保障未落实到位;预案培训和逃生自救常识培训针对性不强。
重点检查:(1)应急预案制定、备案、修订情况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编制情况;(2)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情况;(3)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和应急值班人员配备情况;(4)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及实战化、常态化演练情况和演练效果评估、改进、修订情况;(5)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器材、装备及维护、保养、使用情况。
4.安全培训不到位问题
重点整治:安全培训内容针对性差,考核随意,不按规定落实全员培训,考核不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不强,“三违”问题突出。
重点检查:(1)主要负责人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2)培训经费列支、使用情况;(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4)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及持证上岗情况;(5)“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二) 专项整治重点
1.尾矿库
重点整治:擅自加高坝体,坝体外坡坡比、库水位、筑坝方式、干滩长度、排尾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三等及以上尾矿库线监测系统未安装或运行不正常等。
重点检查:(1)库内水位、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库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调洪库容等与设计或规程的符合情况;(2)尾矿坝滩顶高程是否满足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排洪构筑物进水口、出水口结冰影响回水情况;(3)筑坝和排尾与设计符合情况;(4)三等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使用、维护情况,四等以上尾矿库坝体位移观测设施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设置和观测记录情况;上游式尾矿坝坝体勘察及稳定性专项评价情况;(5)库区周围乱采、滥挖、非法爆破等活动情况;(6)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库内情况。
2.冶金有色
重点整治:铁冶炼、钢冶炼、铁水预处理、炉外精炼和连铸,有色金属火法冶炼,铁合金生产,黑色、有色金属铸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企业中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的工艺设备。
重点检查:(1)煤气安全设备设施设置情况;(2)施工区域煤气隔断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3)预防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等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4)维修作业安全确认、交底、监护到位情况;(5)铸造装置维护情况;(6)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与标准的符合情况;(7)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人员聚集场所设置情况。
3.粉尘防爆
重点整治: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措施、粉尘清扫四个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
重点检查:(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2)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情况;(3)除尘系统采用负压收尘和防范点燃源措施落实情况;(4)粉尘沉降室、除尘风道与相关规定的符合情况;(5)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锁气卸灰装置设置及维护情况;(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防爆电气设备设施使用及完好情况;(7)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设置及完好情况;(8)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火花探测报警装置设置及完好情况;(9)作业现场积尘清理情况。
4.涉氨制冷
重点整治: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人数超过9人两类重大事故隐患。
重点检查:(1)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液氨管线通过情况;(2)液氨除霜集管跑、冒、滴、漏和结霜情况;(3)使用氨制冷介质的冷库,与周边集中居住区的防护距离。
5.有限空间作业
重点整治:未全面辨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风险隐患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经审批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两项问题。
重点检查:(1)作业审批制度执行情况;(2)作业人员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配备情况;(3)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及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情况;(4)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措施制定情况。
(三)严打非法违法行为
重点打击:(1)尾矿库未批先建行为。(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等行为。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2月底前)
各镇办要将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与省、市、区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同步部署,深入分析本辖区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压实监管责任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1月到4月底)
1.各企业要认真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时限、方法、步骤及奖惩措施。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参加的领导小组,细化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12月30日前报各镇办安环办备案,各镇办安环办汇总后于1月3日前报区应急局。
2.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要结合《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集中整治检查表》(附件2)和本企业实际,按照双重预防体系运行要求,从基础管理、岗位风险管控和设备设施巡查、维护方面,进行全面彻底、不留死角的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逐项制定整改方案,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及时彻底整改。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每月15日前报各镇办安环办,各镇办安环办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报区应急局备案。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诊断式”检查,精准把脉,解决问题;也可根据需要提出专家需求,报属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确保实效。
3.加强应急预案实战性和常态化演练。尾矿库、粉尘防爆、涉氨制冷等企业要在整治期间组织开展一次综合预案的实战性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效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不足,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将修订后的预案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要不定期开展专项预案演练,锻炼员工实战能力,提高灾害自救能力。
4.及时汇总分析整治情况。各企业要充分利用全体会议、车间会议、班前会等形式,认真汇总、分析本单位集中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针对性解决措施。主要负责人要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做好保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奖优罚劣,确保安全生产。
(三)执法检查阶段(2020年2月-5月中旬)
1.周密制定执法计划。各镇办要认真梳理分析企业上报的自查报告,按照全覆盖要求和监管职责,制定执法计划,确保每个企业检查一遍。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镇办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依据《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集中整治检查表》(附件2),组织精干执法力量,对尾矿库、冶金有色、粉尘防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领域开展执法检查。对企业自查自纠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如企业已发现并整改或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要求制定整改方案的,可暂时不予处罚;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严格处罚。发现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或隐患整改不彻底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罚;发现执法检查不认真的,要严肃通报批评。各镇办每月20日前将本月执法文书或专家检查意见表复印件报区应急局。
3.落实执法检查责任。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逐项检查、确认、签字,确保检查项目无遗漏、问题隐患找准确。要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处罚、停产、关闭等处置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实施分级挂牌督办,销号管理。
(四)“回头看”阶段(2020年5月下旬)
各企业每月要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回头看”,确保事故隐患彻底整改。各镇办要对企业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等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关闭、停产、处罚等处置措施落实到位,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全部整改销号。
四、工作措施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镇办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突出问题和目标导向,摸清辖区内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制定针对性的措施,落实责任,确保集中整治实效。
(二)提高执法效能。各镇办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鲁应急发〔2019〕75号)严厉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在自由裁量幅度内进行顶格处罚,公示执法处罚结果,并推送到“信用山东”平台;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失信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三)加强跟踪督导。各镇办要加强对集中整治的监督检查,定期督查梳理集中整治工作,加强研判分析和信息归集,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确保集中整治扎实推进,确保隐患全部整改到位。督促企业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着力构建安全自查自纠长效机制。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镇办要充分借助主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集中整治行动宣传报道力度,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及时曝光一批关闭、停产、处罚案例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为集中整治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五)加强调度通报。各镇办要对集中整治各阶段工作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按时上报进展情况。区应急局将成立督导检查工作组,对各镇办集中整治各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请各镇办于1月1日前将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纸质版报区应急局;2月20日和4月20日前,将集中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1)分别报区应急局;5月20日前形成书面集中整治工作总结报告连同附件1一并报区应急局。
联系人:张帆;联系电话:2270816;邮箱:zdqajjgsmk@zb.shandong.cn。
附件:1.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集中整治情况汇总表
2.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集中整治检查表
淄博市张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印发
附件1
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区县: 填表时间:2020年1月1日至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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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
执法检查情况 |
执法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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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 检查 小组 |
出动 执法 人员 |
聘请 安全 专家 |
检查 企业 数量 |
发现 问题 数量 |
重大事故隐患数量 |
现场立即 整改 |
责令限期 整改 |
现场紧急处置 |
暂时 停产 停业 |
拟立案处罚企业数 |
拟立案违法行为数 |
当场 简易 处罚 |
其他处置措施 |
下达 整改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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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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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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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集中整治检查表
表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 16 -
表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 19 -
表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 - 22 -
表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23 -
表5:安全资金投入.................................................................................... - 27 -
表7: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 - 30 -
表8: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31 -
表9:安全生产承包租赁............................................................................ - 33 -
表10:生产安全应急管理.......................................................................... - 35 -
表11:安全生产许可证.............................................................................. - 37 -
表12:现场作业管理.................................................................................. - 39 -
表12-1:尾矿库现场作业管理.................................................................... - 39 -
表1: 涉氨制冷工贸企业检查表.............................................................. - 45 -
表2: 涉有限空间工贸企业检查表.......................................................... - 54 -
表3: 涉爆粉尘工贸企业检查表.............................................................. - 61 -
表4: 金属冶炼企业检查表...................................................................... - 70 -
一、非煤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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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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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预评价 |
是否进行安全预评价。 |
查阅安全预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七条。 |
1)未进行安全预评价。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
2.安全设施设计
2.安全设施设计 |
是否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
查阅资料。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 |
1)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
|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 |
查验批复文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 |
2)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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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重大变更管理。 |
查验资料。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 |
3)重大设计变更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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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设施验收 |
是否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
查阅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
1)未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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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行安全验收。 |
查阅验收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2)安全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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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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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
查阅机构设置文件。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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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情况。 |
查阅机构设置文件。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 |
2)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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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总监设置情况 |
查阅人员设置文件。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二条 |
3)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总监。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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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查阅相关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 |
4)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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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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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责任制材料。 |
查阅资料、抽查询问有关人员。(不结合岗位实际照搬照抄的,视为未建立)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规程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材料。 |
查阅资料、抽查询问有关人员。(不结合生产实际照搬照抄的,视为未制定)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1)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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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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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培训 |
安全培训情况。 |
查阅培训记录、抽查相关从业人员。(不了解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或不掌握基本安全操作技能,视为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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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招井下作业人员上岗情况。 |
抽查相关人员。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 |
2)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期不满即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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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
培训考核情况。 |
查验考核合格证明材料。(不掌握基本安全生产知识,视为考核不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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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培训或培训不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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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考核的真实性。 |
查验培训考核记录。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合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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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
培训取证情况。 |
查验特种作业操作证。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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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未进行特种作业培训或培训不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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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 |
查验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2)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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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特种作业人员与证件的一致性。 |
查验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3)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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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培训档案 |
培训记录及培训档案。 |
抽查档案记录。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编造安全培训档案。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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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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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
查阅相关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六条、第三十一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
1)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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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 |
查阅相关资料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八条。 |
2)不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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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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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 |
安全标准化开展情况 |
查阅相关资料。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 |
1)不按规定开展安全标准化。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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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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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 |
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情况。 |
查阅相关资料。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条。 |
1)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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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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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
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查阅相关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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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及时、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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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隐患排查
2.事故隐患排查 |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情况。 |
查阅有关资料。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
1)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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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
查阅有关资料。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 |
2)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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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及告知情况。 |
查阅有关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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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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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查阅有关文件。 (以包代管、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的协议,视为未签订) |
《生产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1)未按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生产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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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包工程管理 |
分包工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查阅有关资料。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二条。 |
1)生产运行期间,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五条“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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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
查阅有关资料。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一条。 |
2)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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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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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
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
查阅有关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1)未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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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
查阅备案记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2)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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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变更管理。 |
查阅有关资料。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三十七条。 |
3)未按照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重新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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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急救援组织 |
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
查阅有关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
1)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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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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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有无证照。 |
检查证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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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有效性。 |
查验证照有效期。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2)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继续进行生产。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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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变更情况。 |
对比营业执照。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 |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变更。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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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真实性。 |
查验证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
4)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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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1:尾矿库现场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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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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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库区周边活动 |
库区爆破、采砂、地下采矿作业活动情况。 |
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7.2“严禁在尾矿坝上和库区周围进行乱采、滥挖和非法爆破等。” |
1)在库区从事乱采、滥挖、非法爆破等。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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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 |
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7.3.3“检查库区范围内危及尾矿库安全的主要内容: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违章进行尾矿回采、取水,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等。” |
2)有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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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坝体管理
2.坝体管理
2.坝体管理
2.坝体管理 3 |
堆积坝。 |
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2“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
1)尾矿坝堆积坡比陡于设计规定。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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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4“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应做到:a) 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矿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b) 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c) 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 |
2)上游式筑坝法,不是均匀放矿,在库后或一侧岸放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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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沉积滩范围内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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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矿浆排放冲刷初期坝和子坝,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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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水坝。 |
现场抽查。 (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量)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5.3.11“尾矿库挡水坝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风浪爬高三者之和。” |
5)安全超高小于设计要求。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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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面排水沟。 |
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10“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
6)尾矿滩面及下游坡面上有积水坑。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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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13“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
7)坝坡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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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5.4“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可采取下列措施处理:” |
8)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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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肩截水沟。 |
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5.3.24“尾矿堆积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截水沟。” |
9)坝肩未按要求设置截水沟。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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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7.2.9“检查坝面保护设施。检查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稳定性,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检查坝坡土石覆盖保护层实施情况。” |
10)坝肩截水沟出现断裂、淤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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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监测
3.安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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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监测系统。 |
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修订)第八条。 |
1)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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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
查运行记录。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2)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或长期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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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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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汛管理
4.防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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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排洪设施运行情况。 |
现场抽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4.3条 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 |
1)汛期前未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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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险情记录及处理记录。 |
查工作记录。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 |
2)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报告抢险。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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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冶金等工贸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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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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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 |
是否建立制冷压缩机操作规程、制冷辅助设备操作规程、制冷系统除霜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充氨操作规程。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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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育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
①制冷、电工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件超出有效期或未在期满前60日内申请复审,视为无证);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查阅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使用读卡器,核验制冷、电工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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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 警示标志 |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 |
是否在液氨储罐、冷凝器、蒸发器等制冷辅助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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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全设备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护、保养 |
是否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传感器;设置位置、数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是否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①现场查看、查阅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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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出口 |
安全出口畅通 |
安全出口禁止锁闭、封堵,是否畅通;成品、半成品、物料是否占压。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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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劳动防护 用品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 |
是否为制冷工配备防静电工作服、橡胶手套、化学防护眼镜、防护耳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查阅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或台账,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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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应急管理 |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 |
是否编制液氨泄漏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定期组织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查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演练记录、照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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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大危险源 |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
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是否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是否落实; 是否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
查阅重大危险源档案,检测、评估或评价报告,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备案材料;现场查看监控系统、装置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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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制冷机房外部区域
制冷机房外部区域 |
安全阀泄压管 |
安全阀是否设置泄压管;安全总泄压管出口是否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是否采取防止雷击和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8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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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制冷设备防护围栏 |
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等制冷设备,是否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和警示标识。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6.4.10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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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排风机 |
氨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是否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7.2.2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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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的设置 |
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是否设室外消火栓,是否采用开花式水枪。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8.3.3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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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紧急控制装置 |
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是否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7.1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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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氨口 |
制冷系统充氨口应设置在氨制冷机房外并设安全标识,是否采用耐压3.0MPa以上的连接件,与其相接的管头须有防滑沟槽。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第11.3.3、12.2条 |
现场查看并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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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泄氨器与事故池 |
氨制冷系统是否装设紧急泄氨器,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可将氨液溶于水中,排至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消纳贮缸或水池中。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6.4.15,8.3.5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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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制冷机房内部区域
制冷机房内部区域 |
机房报警仪设置、数量、备用电源 |
氨气探(检)测器是否布置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贮氨容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其安装高度是否高出可能释放位置或点的0.5m~2m,探(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是否不大于3m。制冷剂泄漏报警系统是否安装独立的应急系统电源(如电池)。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第7.2.1条; |
现场查看并查阅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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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眼器、淋洗器的设置 |
在制冷机房门口适当位置是否安装洗眼器、淋洗器,并需要作防冻保护,洗眼器使用后的排水要引流,不应随意流淌。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是否小于15m。 |
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二百一十四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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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排风装置 |
压缩机房是否设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是否小于8次/h;排风量是否按183M3/M 设计;排风机是否选用防爆型。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第7.2.2、7.2.5、9.0.2条‚《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7.2条 |
现场查看并结合风机说明书和机房面积进行简单计算;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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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 |
氨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是否设置应急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开关是否选用防爆型。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第7.3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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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墙或屋顶管道 |
制冷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墙体(除防火墙外)、楼板、屋面时,是否加套管,套管应超出墙面、楼板、屋面50mm。管道穿过屋面时是否设防雨罩。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6.5.7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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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门 |
氨制冷系统是否使用灰铸铁阀门。 |
《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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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 |
制冷管道着色是否符合要求。不同介质的管线,是否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
《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12.3 |
现场查看管道是否有安全标识,标识是否正确(安全色、色环、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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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电位联结 |
是否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氨制冷机房内的制冷管道、水管等各种金属干管做等电位联结。并建议对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器、低压循环桶、中间冷却器、卧式蒸发器和氨液分离器等制冷辅助设备做等电位联结。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5.2.4 |
现场查看,查阅设计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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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全控制 装置 |
压缩机 |
活塞压缩机排出口处是否设止逆阀;螺杆压缩机吸气管、排气管处是否设止逆阀。压缩机冷却水出水管上设是否断水停机保护装置。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4.1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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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压报警 |
冷凝器是否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是否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是否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4.2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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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停泵 |
制冷剂泵是否设置液泵断液自动停泵装置;泵的排液管上是否装设压力表、止逆阀;泵的排液总管上是否加设旁通泄压阀。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4.3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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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液位报警 |
贮氨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是否均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是否设有维持其正常液位的供液装置。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4.6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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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器自动关闭 |
贮氨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排液桶和集油器等是否设液位指示器,其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是否有自动关闭装置。 |
《冷库设计规范》6.4.7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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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贮罐区 |
室外 贮液器 |
设于室外的 贮液器,除是否设围栏外,是否还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
《冷库设计规范》6.4.10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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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淋 |
大型冷库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是否设置水喷淋系统,是否选用开式喷头,喷淋水是否能覆盖整个贮氨器区域;开式头设置高度是否高于贮氨器 0.5-2米 。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8.3.4 |
现场查看,打开喷淋查看其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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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堰 |
贮氨器水喷淋系统是否设有相应的排水措施,贮氨器处设置地漏排水,在贮氨器周边设置挡水槛墙,高度为250mm,地面标高坡向地漏处。若无事故池,液氨储罐的围堰高度是否达到1.0m。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8.3.4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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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位计 |
大型压力容器 是否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是否有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是否有明显的标志。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8.5.2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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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控制室区域 |
控制室设置 |
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应是否与机器间隔开;是否设固定密闭观察窗。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6.1 .1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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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 |
变配电所与氨压缩机房贴邻共用的隔墙是否采用防火墙,该墙上应只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位周围是否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塞。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6.1 .2 |
现场查看,不能辨别防火墙时结合消防检验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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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 |
氨制冷机房、配电室和控制室之间连通的门是否为乙级防火门。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6.1 .3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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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排风机、气体报警仪供电 |
事故排风机是否按二级负荷供电,当制冷系统因故障被切除供电电源停止运行时,应保证排风机的可靠供电。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是否设备用电源。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7.2.5 |
现场查看并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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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速冻装置区域 |
氨气浓度传感器 |
对采用氨直接蒸发的成套快速冻结装置,是否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上方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内应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是否自动发出报警信号、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7.3.19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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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单独操作间 |
采用热氨介质融霜的速冻装置是否与加工车间采用密封性好、不燃烧的实体进行有效隔离。 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是否超过9人,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事故排风设施。 |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14]83号 |
现场查看。速冻结装置应在一个单独操作间,独立区域最多设置两个门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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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人员密集加工区域 |
液氨管道 |
液氨管道是否通过人员密集加工间、办公室、员工休息室等区域。 |
鲁安办发[2014]83号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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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 |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6.2.7 |
现场查看并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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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通道 |
车间内是否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米,其他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 |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 |
现场查看安全通道有无阻塞,宽度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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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 |
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疏散门是否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的疏散用门是否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如设置推闩式门锁的平开门);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示和使用提示;是否设置卷帘门、转门、推拉门、吊门等。车间内生产经营期间应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是否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设置障碍物等。 |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 |
现场查看,尤其对靠近冷库加工间、包装间、和分拣或配货功能的穿堂至少有一个距室外出口不大于15m的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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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冷库区域 |
无关用房 |
在库房内是否设置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4.2.17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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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按钮 |
冷藏间内是否在门口附近设置呼唤按钮,呼唤信号是否传送到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房间,是否在冷藏间外设有呼唤信号显示。设有呼唤信号按钮的冷藏间,是否在冷藏间内门的上方设长明灯。 冷藏门内侧是否设有应急内开门锁装置,是否有醒目的标识。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7.3.10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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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阀门 |
冷库冷藏间、冷却间、冻结间内部是否设置制冷阀门。 |
《冷库设计规范》6.4.11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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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 |
布置于穿堂附近附属的办公室、烘衣室、更衣室、休息室及卫生间等与库房生产、管理直接有关的辅助房间, 是否至少有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是否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设置障碍物等。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4.2.16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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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 |
库房的楼梯间应设在穿堂附近,并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通向穿堂的门是否为乙级防火门;首层楼梯出口应直通室外或距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大于15m。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4,2,10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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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风机控制 |
同一台空气冷却器(冷风机)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块电流表,共用一组控制电器及短路保护电器,但每台风机是否单独设置配电线路、断路器、缺相保护和热保护。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7.3.6,7.3.7,第7.3.8,7.3.20 |
现场查看库房和配电设施,每台风机线路单独设置配电线路、断路器、缺相保护和热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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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防护 |
穿过冷间保温层的电气线路应相对集中敷设,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和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
(GB50072)7.3.8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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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 |
冷藏间与穿堂之间的隔墙是否为防火隔墙,该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 |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4.2.3 |
现场查看,查阅消防验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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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重大危险源 |
防护装置 |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是否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其中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配置2套,其他防护器具应满足岗位人员一人一具。非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至少配备1套隔离式防护服、防毒面具及岗位人员一人一具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20条 |
现场查看、询问,查阅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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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识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是否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是否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18条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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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安全标识 |
安全标识 |
关键操作部位:系统加氨站、集油器放油口、调节站操作阀组、紧急泄氨器、贮氨器是否设置指导操作用安全标识。 |
《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12.2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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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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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织 机构 |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
①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省政府260号令第九条 |
查看机构设置文件、人员任命文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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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会 建立情况 |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
省政府260号令 |
查看安委会成立、发布文件、安委会季度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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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
企业制定的主要负责人职责应涵盖260号令第八条规定的13项内容,职责落实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
省政府260号令 |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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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责任制 |
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应涵盖260号令第十条规定的10项内容,职责落实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条 |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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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
应当明确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
省政府260号令第六条 |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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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 管理 |
安全告知 |
①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 |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
查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劳动派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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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 |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按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的种类和型号(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配备相应的的劳动防护用品)。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等 |
查看管理制度、配备标准、发放登记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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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 管理 |
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确定排查出的风险点的危险性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七、二十九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查看相关制度和文件、隐患整改台账、隐患备案、风险分级管控“一企一册”等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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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 建设 |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六条 |
查看证书及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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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租赁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 |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查看承包或租赁资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监督检查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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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 管理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
查看相关制度、证书、安全培训计划、培训档案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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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 |
①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含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内容)。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三、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 |
查看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纪要、培训记录、应急物资装备、演练计划和演练记录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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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 管理 |
有限空间排查辨识 |
①排查、辨识本企业的有限空间且无遗漏,并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 ②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③将管理台账报属地县级安监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
总局59号令第七条 |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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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制度和规程 |
企业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应当涵盖《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6项内容。 |
总局59号令第五条 |
查看相关制度、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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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操作 规程 |
操作规程 |
①安全操作规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
省政府260号令第七条, |
查看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记录等相关材料以及现场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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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现场 管理 |
防护用品 |
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查看劳动防护用品实物和人员佩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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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现场 管理 |
其他方面 |
①企业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
查看评价报告、相关制度和文件等资料,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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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限空间安全管理 |
警示标志 |
对于需用钥匙、工具打开或有实物障碍的有限空间应在进入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除上述外的有限空间,应设置足够数量且固定的警示标识。所有警示标识应包括提醒有危险存在和须经授权才允许进入等内容。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2011/5.2.2;总局59号令第十九条 |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现场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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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限空间安全管理 |
电气设备 |
①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总局59号令第十七条 |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票证、安全电压变压器、漏电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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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审批 |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
总局59号令第八条 |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方案、作业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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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职责 |
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应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
总局59号令第九条 |
查看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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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交底 |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
总局59号令第十条 |
查看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交底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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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限空间安全管理 |
通风检测 |
①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②作业过程中,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
总局59号令第十二、十三、十六条等 |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方案、作业票证、检测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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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票管理 |
①进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班次。作业期限需要延长的,延长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2011/第5.3.1、5.3.2、7.3、7.4、7.5条 |
查看《作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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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 |
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 |
总局59号令第二十三条;DB37T1933-2011/第6.4条 |
查看应急装备、器材和演练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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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限空间安全管理 |
其他方面 |
①进行有限空间高处作业,在满足本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AQ3025-2008的规定,为作业者提供必需的高处作业安全条件。如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体防护用品,作业现场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等。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2011/第5.9.7、5.9.8条 |
查看作业证、相关设备,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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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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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 管理 机构 |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涉粉尘爆炸的工贸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查看员工花名册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资料;查看机构设立、任命文件;查看资格证书;现场调查了解有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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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数量应满足省政府260号令的要求。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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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立安委会并按规定开展工作 |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 |
查看安委会成立文件;查阅安委会组成部门;查看安委会季度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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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是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260号令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会议等13项制度,制度中还应有粉尘定期清扫制度、除尘系统使用维护制度。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 |
查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内容设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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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育培训 |
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对涉粉尘岗位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查阅企业员工名单、培训记录、安全培训档案;现场随机抽取涉粉尘岗位3人询问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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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育培训 |
培训时间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 |
查阅安全培训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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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查阅教育培训档案,查看记录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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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
查阅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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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编制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对于涉爆粉尘等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备案回执、评审或论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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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演练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查阅演练计划、演练记录、演练照片、演练评估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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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警示标志 |
是否在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查阅警示标志一览表、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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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劳动防护用品 |
是否按标准配发并正确佩戴劳保用用品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未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查阅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发放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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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危险作业 |
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
进行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等作业的,应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一条 |
查阅危险作业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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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构筑物 |
建构筑物结构及安全间距是否合规 |
①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1、5.2、5.3、5.4、5.5条; |
检查企业平面布置图、消防验收手续。现场查看建构筑物结构与布局,建构筑物及设备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要求,询问员工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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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全出口与警示标志 |
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急出口、疏散通道等 |
①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应急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标志明显,应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应符合(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第4.1.4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7.2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查看安全警示标志一览表及检查记录。现场查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设置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询问员工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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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防爆防雷防静电 |
粉尘燃爆性场所防爆电气使用情况 |
①企业应正确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根据不同的防爆等级,采用相应的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及线路,表面及内部无积尘。粉尘燃爆环境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度。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第4.1.4.7;5.1.1.6 |
检查企业防爆区域图,电气设备(变电室、配电柜(箱)、开关箱插座)防爆合格证等档案。现场检查防爆区域内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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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防爆防雷防静电 |
20、21、22区照明、配电箱柜、开盖、插座等电器设施是否合规 |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如需采用时,应使用尘密型防爆照明灯具、配电箱柜、开关和插座,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宜布置在事故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1.1.6条。 |
现场检查插座及灯具等电器设施符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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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爆性粉尘场所电气管线布设是否规范、有序 |
燃爆性粉尘场所电气布线应敷设在钢管中;管线穿墙及楼板时,孔洞应采用非可燃性填料严密堵塞。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4.3.2条。 |
现场检查电气线路符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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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系统设置及年度检测报告 |
①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3.2条;《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6.2.3 |
查文件: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现场检查静电接地及跨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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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除尘系统 |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
①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火源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选、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磁选器应每班定期清理干净并保存清理记录;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6.4.1、6.4.2、6.4.3、6.4.4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7;6.3条;《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第6.2.1.2。 |
查看定期清理记录,打开磁选器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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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除尘系统 |
除尘系统是否按规定分布及分区设置情况 |
①除尘器布置应远离明火≥25米,应按生产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并保证除尘系统有足够的风量,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6条; |
查文件:除尘器设计、安装单位资质;现场检查除尘系统符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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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式除尘系统是否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中的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
①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干式除尘系统(包括除尘器、除尘器进风管)、粉体加工设备、料仓、斗式提升机等设备设施必须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7、3.8条。 |
现场检查: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布置情况及安全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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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除尘系统 |
吸尘罩及风管 |
①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量和风速满足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堵塞和内壁大于1mm的积尘。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7.1.2、1.4、2.1条。 |
现场查看吸尘罩及风管布设、内部泄漏、积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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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尘器 |
①袋式除尘器应采用阻燃和不产生静电的布袋,应采用脉冲喷吹等强力清灰方式进行可靠清灰,滤袋积尘残留厚度≤1mm;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第 4.1.8;4.4条。 |
现场检查除尘器、排风设备的布置情况及日常维护保养和清灰记录,现场检查除尘器类型是否合理,有无各类安全报警及联锁保护,是否及时清灰,打开除尘器查看滤袋表面积尘情况。查看所更换滤袋的出厂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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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除尘系统 |
除尘器输灰装置 |
① 气力、刮板、螺旋输灰装置应通畅无堵塞,管道长度≥10米应按标准设置泄爆口等防爆装置。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1.7条。 |
现场检查除尘系统符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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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斗式提升机 |
燃爆性粉尘物料用斗式提升机是否规范设置卸爆口、防静电、摩擦安全装置 |
①斗式提升机应设置打滑、跑偏等安全保护装置,应与紧急停机装置联锁,动作时间≤0.1s。 |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第8.2条。 |
现场查看防打滑、跑偏安全装置,查看泄漏、卸爆口及导管设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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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作业安全 |
班前检查及通风除尘设施启停运行情况 |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前,要先检查各类仪器、仪表、装置是否正常,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风风机运行要先开启(运行10分钟)后停止(作业完全停止后运行10分钟)。 |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 |
检查操作记录或仪器仪表检查记录,询问员工如何落实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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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是否按标准、规范配备 |
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应按GB 500140规定要求配备专用灭火器和室外消防栓,铝镁粉尘应采用D类灭火器材、覆盖剂进行灭火。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应按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
《建筑灭火器设置规范》(GB500140)3、4、5条。 |
检查企业消防设施台账及布置图,现场检查: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消防设施配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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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作业安全 |
作业场所粉尘清扫是否规范 |
①企业应按照GB15577规定建立定期清扫粉尘制度,每班对作业现场及时全面规范清理。 |
《全省深化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9号)(四), |
查看定期清扫粉尘的责任人及清扫记录,询问员工采用的清扫方式及工具,现场查看现场积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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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确佩戴劳保防护用品 |
企业应为可燃粉尘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防噪耳塞、防静电手套、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棉布工作服、防尘服、阻燃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禁止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装。 |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第4.1条。 |
查文件:粉尘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现场检查: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正确穿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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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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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织机构 |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
(一)不足100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九条。 |
检查企业员工花名册、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和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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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安全总监 |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十二条。 |
检查配备安全总监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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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二十四条。 |
查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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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和持证上岗情况 |
①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③金属冶炼企业主要涉及电工、电焊工、煤气作业(包括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
①检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②现场抽查部分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是否与台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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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
①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②企业应当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③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炼铁安全规程》4.1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91号令)第十一条。 |
抽查4名高温熔融、煤气作业等重点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查记录是否齐全及培训范围、学时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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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大危险源 |
登记建档情况 |
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三年,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定期检测并在有效期内。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40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91号令)第十六条。 |
查看企业重大危险源相关档案资料、评估报告、相关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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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情况 |
①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②企业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满三年、装置设施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发生变化,应重新备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40号令)第二十三条。 |
查看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备案回执和评估报告的期限以及与现场相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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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外包管理 |
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情况 |
①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时,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 ②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③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从事检修工程的承包单位检修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监督承包单位落实。企业应当对承包检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底,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和协调。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91号令)第二十条。 |
①查阅承包方资质等相关材料;②查阅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③查阅企业检修方案以及检修安全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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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危险作业管理 |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煤气、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七条。 |
查阅制度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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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危险作业审批、实施情况 |
①动火作业必须按程序办理动火审批,取得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中要包括作业对象和环境的危害分析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确认等内容。 ②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中应体现作业现场通风、照明、警戒、防护、应急等措施落实情况,作业前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情况;配足个体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情况以及安排专人监护等情况。 ③煤气作业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 |
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三十一条。 ②《工贸企业有限公司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管理规定》(总局59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查看企业的危险作业票,作业票中检测、审批、安全措施确认等内容填写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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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设备管理 |
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情况 |
①金属冶炼企业必须对CO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空气呼吸器、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②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对重要岗位的电气、机械等设备,企业应当实行操作牌制度。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91号令)第二十三条。 |
检查企业安全设备台账及维护保养记录、安全设备定期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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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
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
查制度、配备标准及采购、发放台账;现场检查实物和佩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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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情况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如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②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③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
查看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文本、评审记录以及备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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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演练情况 |
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三十三条。 |
查看企业的演练计划和2016、2017年度应急演练台账、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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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煤气管理 |
建立健全制度情况 |
至少包括: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煤气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煤气设施检查制度;煤气设施检修管理制度;进入涉煤气有限空间管理制度;煤气设施动火审批管理制度等。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
查看企业煤气作业管理制度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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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机构设置情况 |
每个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企业,应设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建立紧急救护体系。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
查看设立文件,现场查看防护站设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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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档案台账管理情况 |
主要包括:煤气设备设施设计文件;煤气主要设备图纸;煤气设备、管道检验检测报告;煤气设备、管道日常检查检测记录;煤气系统工艺流程图;煤气设备设施巡检记录;煤气动火审批记录、动火证;煤气管道壁厚检测、支架检测、气柜基础沉降检测记录和评估报告;煤气监测、防护、救护设备台账等。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6〕77号)。 |
查看煤气设备设施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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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高温熔融金属 |
铁水罐 钢水罐 中间罐 渣罐 铜包 |
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91号令)第二十七条。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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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包修砌后,应干燥,使用前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 |
《炼铁安全规程》11.3.1《炼钢安全规程》8.1.4。 |
查看操作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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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水罐、钢水罐内的自由空间高度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渣、铁罐内的最高渣、铁液面,应低于罐沿0.3m。 |
《炼钢安全规程》8.1.9、《炼铁安全规程》11.3.2。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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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应报修或报废,禁止继续使用。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冶金行业第5项。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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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溶体泄露、喷溅影响范围内不应有积水、潮湿杂物和易燃易爆物。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应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冶金行业第4项。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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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罐体和耳轴进行探伤检测,耳轴每年检测一次,罐体每2年检测一次。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
《炼铁安全规程》11.3.4、《炼钢安全规程》8.1.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91号令)第三十条。 |
查看检测报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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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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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炼钢厂的铸造起重机,在吊运重罐钢水、铁水或液渣时,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沟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第5部分:铸造起重机》4.3.2,《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冶金行业第2项。 |
查看检测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等,检查各类记录,现场验证 查看检测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等,检查各类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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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运熔融金属的起升机构,每套独立驱动装置应装有两个支持制动器(工作制动器)。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4.1.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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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当采用石棉绳芯或者金属股芯等耐高温的重要用途钢丝绳。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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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高温熔融金属 |
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的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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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应设置不同形式的上升极限位置双重限位器。 ②当起升高度大于20m时,还应设置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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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高温辐射的部分,应设置隔热板,防止受热超温。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七十六条。 |
查看防护方案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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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进行定期检验,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一百一十一条 |
查看检测报告,起重机械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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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液渣,应确认挂钩挂牢,方可通知起重机司机起吊;起吊时,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
《炼钢安全规程》8.4.6。 |
查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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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煤气单元 |
煤气柜 |
①煤气柜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应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应设置防雷装置。 ②煤气柜应有容积指示装置,柜位达到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施,还应有煤气柜位降到下限时,自动停止向外输出煤气或自动充压的装置。 ③煤气柜应设操作室,室内设有压力计、流量计、高、低位指示计,容积上、下声光讯信号装置和联系电话。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冶金行业第7项。《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9.1.2.3款、9.1.2.4款。 |
现场检查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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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发生炉 |
①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②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回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
《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2.3款、5.1.3.4款。 |
现场检查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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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煤气 |
①高炉煤气电除尘应设有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泄爆装置。 ③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
《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3.2.4款、5.3.2.5款、5.3.2.6款。 |
现场检查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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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炉煤气 |
①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当煤气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 |
①《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6.2.2款、5.6.2.11款。 |
现场检查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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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煤气单元 |
煤气加压与混合 |
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
《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8.2.4款。 |
现场检查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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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管道 |
架空煤气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不能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煤气管道下面,不应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6.2.1.2款以及《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煤气)6.1规定。 |
现场检查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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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水封(含排水器) |
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 |
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第六款。 |
现场检查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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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隔断装置 |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必须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应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应设置总管切断阀。。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冶金行业第9项、第10项。 |
现场检查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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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泄漏检测装置 |
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声光报警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 |
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第二款以及《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煤气)6.1规定。 |
现场检查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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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区域值班室、操作室设置 |
①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引致24小时有人值守的操作控制室集中监控。。 ②煤气岗位值班室必须配置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和安全检测报警仪器。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冶金行业第7项。 |
现场检查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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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防护站器材配置 |
煤气防护站应配备呼吸器、通风式防毒面具、充填装置、万能检查器、自动苏生器、隔离式自救器、担架、各种有毒气体分析仪、防爆测定仪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其他设施(如对讲电话),并应配备救护车和作业车等,且应加强维护,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
《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12.2.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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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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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炼铁单元 |
更衣、休息、浴室 |
不应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且应避开铁口、渣口。 |
《炼铁安全规程》5.4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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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值班室 |
不应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不应在氧气、煤气管道上方设置值班室。 |
《炼铁安全规程》5.5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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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本体 |
炉基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应积水和堆积废料。 |
《炼铁安全规程》9.1.3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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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基周围设置疏导防护装置,防止铁、渣与炉基周围高压水管接触。 |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炉液态渣铁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的通知》第二条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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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体冷却系统应制定因冷却水压降低,高炉减风或休风后的具体操作规程。 |
《炼铁安全规程》9.1.8 |
查看规程及应急预案,询问作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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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偶应对整个炉底进行自动、连续测温,其结果应正确显示于中控室(值班室)。 |
《炼铁安全规程》9.1.9 |
查看中控室测温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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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前出铁场 |
渣、铁沟应有供横跨用的活动小桥或盖板。撇渣器上应设防护罩。渣口正前方应设挡渣墙。禁止跨越主沟,人员不应跨越渣、铁沟,必要时应从横跨小桥或盖板上通过。 |
《炼铁安全规程》10.3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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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铁沟、渣沟的温度检测与维护,定期修补渣铁沟,防止渗漏铁、渣。必要时,放大闸检查主沟。 |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炉液态渣铁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的通知》第二条 |
查看记录及防范措施,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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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炮和开口机室 |
应能清楚地观察到泥炮的工作情况和铁口的状况,并应保证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能安全撤离。 |
《炼铁安全规程》10.7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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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铁机 |
铸铁机操作室,应能清楚地观察到翻罐、铁水溜槽及前半部铸模的工作情况。 |
《炼铁安全规程》15.4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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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铁机工作台的上下走梯,应设在工作台两侧,不应横跨链带。 |
《炼铁安全规程》15.5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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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铁机地坑内不应有积水。 |
《炼铁安全规程》15.6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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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系统 |
应有两个以上的独立电源供电。 |
《炼铁安全规程》18.1 |
查看安全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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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炼钢单元 |
厂、车间 |
铁水、钢水与液体渣,应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 |
《炼钢安全规程》5.2.2、7.3.1 |
查看评价报告,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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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 |
主控室、电气间、可燃介质液压站、连铸切割介质的气站、一次除尘风机房、电缆夹层等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淡蓝隧道长度超过7m的,应设置通风设施。 |
《炼钢安全规程》6.2.4 |
查看安全评价报告,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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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②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干燥。③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 |
《炼钢安全规程》6.2.7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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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转炉和电炉主控室布置,应注意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确保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②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 |
《炼钢安全规程》6.2.9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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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水贮运和预处理 |
①混铁炉在维修或炉顶有人、或受铁水罐车未停到位时,不应倾动。②混铁炉与倒罐站作业区地坪及受铁坑内,不应有水。 |
《炼钢安全规程》7.3.2、7.3.4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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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炉 |
转炉的公称容积为其炉役期的平均出钢量,最大出钢量为公称容量的1.05-1.1倍,转炉宜采用分阶段定量法操作。 |
《炼钢安全规程》9.1.2 |
查看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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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②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③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④从转炉工作平台至上层平台之间,设置转炉围护结构。炉前后应设活动挡火门,保护人员安全。 |
《炼钢安全规程》9.1.4、9.1.8 |
查看安全评价报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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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炉 |
①炉倾动机械应设零位锁定;②电炉炉盖升降与旋转、电极升降与旋转、炉子倾动等动作的机械之间,应设可靠的安全联锁;③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报警时,应自动断电并升起电极停止冶炼。④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不应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应采取防喷溅措施。 |
《炼钢安全规程》10.1.3、10.1.8、10.1.14 |
查看安全评价报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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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铸 |
连铸主平台以下各层不应设置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点,连铸平台上漏钢事故波及的区域,不应有水与潮湿物品。 |
《炼钢安全规程》12.3.9 |
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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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铜冶炼 单元 |
冶炼作业 |
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安全控制所需范围之内的地面,不得有积水。 |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5.3.2.2;6.1.3.1;5.3.2.3 ;5.3.2.5;6.1.3.2 |
查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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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窑周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严禁放易燃易爆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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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定期检查压缩空气“气动三联件”,确保风量、压力、气水分离器处于完好状态,防止压缩空气含水过高而造成炉内进水,引发喷炉、爆炸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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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体排放 |
熔体排放设施两侧的高度应达到安全要求,防止熔体溢出。 |
查看安全评价报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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浇铸 |
溜槽、中间包、浇铸包和铜模应干燥无水分。 |
查看规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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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运作业 |
高温熔体铜包在吊运过程中应走规定线路,避开地面行人,铜包倾翻侧严禁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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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电解铝 冶炼单元 |
出铝作业 |
新使用或间断使用的铝包应预热后方可使用,不应使用受潮冷包。 |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4.1.8.4;4.1.8.8;4.1.8.11 ;4.3.1.3;4.3.1.7。 |
查看规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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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液盛装不能过满,应低于铝包口20cm,以免运输溅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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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铝作业时,若发现包体外侧异常发热,应立即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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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铝作业 |
在吊运过程中,抬包应平稳地放在包底座上,包梁的卡具应卡到位,防止翻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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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向抬包内加入带有水分、潮气和油垢的固体铝及其他物品,防止爆炸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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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安全要求 |
①铸造机及熔炼炉周围发现有水必须立即清理干净,凡接触铝液的原材料、工器具、铸模、抬包及箱体等使用前必须进行干燥预热处理,确保无水后才能使用。②生产人员须穿劳保防护用品,引锭须戴面罩。③铸锭开始前检查冷却水能否进入结晶器内,若发现往里面反水,应及时调整,引锭头周围的石棉绳要塞紧。④发现铸锭缺陷堵流时必须堵死,并采用干燥的同牌号碎铝块填入铸锭中,确保铸锭在脱离结晶器前完全凝固。⑤铸造结束后停车不易过晚,停水时必须关严,在浇口部完全凝固后方可操作翻转架。⑥熔铸车间应制定冷却循环用水应急保障措施。⑦熔炼炉放铝口附近要配备必要的防泄漏、堵漏工器具或材料,如塞子、耐火毡帽、耐火泥、应急防护手套、面罩等。⑧熔炼炉周围应设置防止铝液泄露漫延挡墙。⑨爆炸事故发生时,应迅速撤离爆炸区人员至安全处,并立即对天然气、氯气进行关闭隔离,必要时通知关闭燃气总阀门。 |
《山东省有色企业铝粉尘、铝液爆炸事故防范重点措施》第二条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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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安全评价报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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