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应急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张店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单位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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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2-28 发布机构: 张店区应急管理局

淄博市张店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单位预算

发布日期: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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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淄博市张店区应急管理局 单位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部分 2023年单位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表
十一、项目支出预算情况表
十二、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单位预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 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区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监督实施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组织、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地震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区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全区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区级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管理,指导镇(街道)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以及全区社会应急救援力
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镇(街道)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负责防震减灾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地震监测预警、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及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
督检查。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统计分析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区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中央和省驻张店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五)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关工作。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保障救灾工作。
(十七)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承担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相关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九)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二十)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
理。
(二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本单位无下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2023年单位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单位预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一、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一)收入预算:2023年收入预算1,414.5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414.57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3年支出预算1,414.5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69.25万元,项目支出245.32万元。
(三)增减变化情况:2023年收支预算1,414.57万元,较上年预算增加258.54万元,其中:
1.收入预算增加258.5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加258.54万元。
2.支出预算增加258.5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220.74万元;项目支出增加91.12万元;上缴上级支出减少40.0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减少13.32万元。
3.收支预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人员保障费用结构进一步优化,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同时各级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各项目资金投入,年度收支预算有所增加。。
二、“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23年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共11.20万元,与上年持平。
其中:1.因公出国(境)费0.00万元,与上年持平。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1.20万元,包括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20万元,与上年持平。
3.公务接待费0.00万元,与上年持平。
三、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3年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安排971.90万元。较2022年预算增加207.07万元,增长27.07%。主要原因是:人员保障费用结构进一步优化,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同时各级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各项目资金投入,行政运行预算有所增长。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13.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7.0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单位共有车辆7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辆、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3辆。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主要是所属事业单位安全应急监察公务用车。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件、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件、套)。 2023年预算未安排购置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或者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六、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淄博市张店区应急管理局单位2023年项目支出全面实施绩效目标管理,涉及预算项目支出9个,预算资金245.3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45.32万元。拟对防汛救援物资项目、消防救援主战车辆采购项目、全区社会化安全生产宣教等3个项目开展部门重点绩效评价,涉及预算资金139.3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39.30万元。根据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化镇办安全协管员绩效项目、淄博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区级资金项目等项目支出2023年预算安排,进一步改进管理、完善政策。
(二)单位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区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存款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六、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本单位所属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八、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本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九、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上缴上级支出:指下级单位上缴上级的支出。
十三、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下级单位补助支出:指对下级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五、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六、“三公”经费:指区级部门单位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