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公布张店区第二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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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3MB2858350L/2021-520117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1-07-03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行政审批局 |
近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布张店区第二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的通知》,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
二、决策依据
1.2018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
2.2018年6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
3.2019年5月31日,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司明电〔2019〕44号);
4.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5.2020年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6.2020年12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
三、出台目的
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依托数据归集和共享,全面推进“减证便民”,坚持法无规定一律取消,实现清单之外无证明,坚持法有规定无需提交,充分利用告知承诺、数据共享、部门核验等方式,实现辖区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时,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变“群众跑腿”为“干部跑腿”“数据跑路”,实现从“减证便民”向“无证利民”的转型升级。
通知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申请办理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无证明”不等于“零证明”或不需要证明,是指淄博市市域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时,无需申请人再到市域内相关单位开具证明,而是通过直接取消、数据共享、告知承诺、部门核验等方式实现证明免提交。
五、政策实施的时间
对第二批《清单》中涉及的证明材料,自2021年7月1日起实现免提交,有关办事部门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行政相对人能够提供也愿意提供的,办事部门不得拒绝。
《通知》围绕张店区第二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落地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要按照《张店区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张政办字〔2021〕15号)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清单》。
二是对第一批及第二批发布实施的所有免提交证明事项清单,要在办事服务窗口通过电子屏、宣传栏等形式统一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仅通过省级以上自建系统外网申报端进行自主申报的事项,暂不纳入证明材料免提交范围。
三是要切实巩固“无证明城市”建设成果,持续推进证明、证照数据共享,规范数据标准并加快数据归集,加强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基础应用,努力实现“应享尽享”,实现更多申报材料“免提交”。
七、保障机制
为切实巩固“无证明城市”建设成果,形成常态长效机制,配套出台了证明事项核验办法、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投诉举报办法、责任追究和容错免责办法等各项制度,构建完备的制度保障体系。
优化调整办事流程。证明事项免提交后,各部门单位及时调整规范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规程、办事指南,及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证明事项免提交后,因设定依据取消或替代取消方式调整的,及时调整证明事项清单,并对外公示。对企业群众到外地办事需要出具证明的及时开具,满足企业群众多样化需求。
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无证明城市”监督服务专窗,通过定期调度、12345热线回访、实地暗访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督导,发现擅自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责令立即整改,坚决防止出现“开具证明方停、办事环节仍要、群众办事更难”的现象,确保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八、《通知》的解读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通知》的主要解读人为淄博市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李辉,联系电话为0533-2276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