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对区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第36号建议的答复
张行审发〔2022〕10号 签发人:李辉
赵玉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降低张店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进社区门槛”的建议收悉,经研究予以解决采纳。现答复如下:
我局在审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中执行的标准是《淄博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办法》(淄教办字〔2019〕15号),第十二条规定:“学科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点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具有符合专业教学要求的教学用房等。”此外,第十二条还对用于办学的场所、设施设备作了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我局在审批中一直坚持依法依规审批,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调整变化的情况下,我局无权做出放宽场所面积和其他条件的审批决定。至于培训工作室或教学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我局也无法进行审批。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希望您能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淄博市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4月22日
(联系单位: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联系人:吴江,联系电话:2276918)
抄 送:区督查工作中心、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