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消防救援大队
标题: 关于申报2024年度张店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索引号: 11370300MB2303304Q/2024-542286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09 发布机构: 张店区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申报2024年度张店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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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4年度

张店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各社会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4年度全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更新、调整工作,确保监管到位、不留盲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请全区各社会单位对照《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界定标准》)认真自查,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于2024年1月12日前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登记表》(附件2)并加盖单位公章,主动向张店区消防救援大队申报登记,将(附件3)电子版发送至张店区消防救援大队邮箱(zdxf119@163.com,联系人:巩智慧,联系电话:0531-2270315)

       2023年度已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所:

       因《界定标准》做出修改,各单位要严格对照《界定标准》自查,发现已不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向张店区消防救援大队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大队核实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删除。

       此公告。

 

       附件:1.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登记表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方式明细表

 

                                                   淄博市张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月8日

 

附件1:

 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室内商场(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步行街、商店、市场等)、宾馆(含民宿);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场(商店、市场);

(三)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饭店);

(四)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公共体育场(馆)、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公共会堂;

(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900平方米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含酒吧、茶社、咖啡厅);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

5.室内保龄球馆、旱冰场、冰雪娱乐、桑拿浴室、足疗、美容美发美体、棋牌室、健身俱乐部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院;

(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养老院)、福利院、医养中心、日间照料中心;

(三)大、中型幼儿园、托儿所;

(四)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楼;

(二)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委监委办公楼;

(三)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党委政府部门机关、社团组织办公楼。

四、广播、电视、报社和邮政、通信枢纽、银行、证劵交易所

(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办公场所;

(二)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城镇邮政、通信枢纽单位、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旅游场所

(一)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

(二)藏书50万册以上的公共图书馆;

(三)二级以上国家博物馆、国家档案馆;

(四)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五)3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

(六)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发电厂,电压220kv以上的地区变电站、换流站,电化学储能电站,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单位

(一)设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乙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乙类高层厂房的企业;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营业性一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城市建成区内的营业性二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

(四)设有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甲、乙类仓库,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丙类仓库的企业;

(五)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企业;

(六)罐区内设有罐壁高于17米、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立方米储罐、容积大于或等于2000立方米低压储罐等易燃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企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1000人,或者同一工时同一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食品加工、汽车、电子生产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部属、省属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等物资仓库和堆场,物流仓库,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一)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管理或使用单位;

(二)城市地下铁道、二类以上城市交通隧道的管理单位;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设有总储量500吨以上棉库的企业;

(五)设有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木材堆场的企业;

(六)设有总储存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仓库企业;

(七)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备注:本标准所称的“大于”“高于”“以上”均包含本数。

  

附件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登记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登记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法人

联系电话

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依据

1

 

 

 

 

 

2

 

 

 

 

 

 

 

 附件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方式明细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方式明细表

序号

重点单位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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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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