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文化和旅游局
标题: 张店区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2589/2023-534961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1-18 发布机构: 张店区文化和旅游局

张店区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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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张店区文化和旅游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网络检查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的检查对象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艺术品经营单位、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旅行社、经营文物拍卖购销的企业、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艺术考级机构等市场主体和各类文博单位等非市场主体。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企业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企业已注销或吊销在平台中可选择为“该企业已注销或吊销”)。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三)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六)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