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监督途径、救济渠道公示 | ||
---|---|---|---|
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2589/2023-538232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1-19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监督投诉机构:张店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533-2869996 办公地点: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26号 邮政编码:255000
行政复议机构:张店区人民政府 电话:0533-2869813 办公地点: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26号 邮政编码:255000
行政诉讼机构:张店区人民法院 电话:0533-2861258 办公地点:张店区新村西路180号 邮政编码:25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