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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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2589/2020-510966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文化和旅游局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第二十三条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服务对象:法人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
七、是否收费:否
八、是否有中介机构:否
九、是否存在特别程序:否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26号318房间张店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许可科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电话:0533-2278835 投诉电话:0533-2869996
十二、办理条件
1.申请单位需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
2.除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需作其他用途
十三、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纸质,1份原件);
2.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纸质,1份原件);
3.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所在地市政府意见(纸质,1份原件)
十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审核→决定→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