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服务指南 | ||
---|---|---|---|
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2589/2020-510963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文化和旅游局 |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
二、审批依据
1.《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服务对象:法人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
七、是否收费:否
八、是否有中介机构:否
九、是否存在特别程序:否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26号318房间张店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许可科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电话:0533-2278835 投诉电话:0533-2869996
十二、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3.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举办活动而造成文物破坏的法律责任
4.已经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
十三、申请材料
1.备案函(纸质,1份原件)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纸质,1份复印件)
3.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纸质,1份原件)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纸质,1份原件)
5.同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纸质,1份原件)
十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审核→决定→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