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街道办事处
标题: 体育场街道民政帮扶救助指南
索引号: 11370303004224175E/2023-539677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07 发布机构: 体育场街道办事处

体育场街道民政帮扶救助指南

发布日期:2023-03-07
  • 字号:
  • |
  • 打印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低保救助标准

 2023年张店区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924元。

 2023年张店区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801元。

(低保标准由市级统一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幅挂钩适时动态调整。)

二、需要具备条件

(一)收入型困难家庭:

持有张店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规定的,可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

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然超过低保标准,但因患病(伤)、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1、在提出申请前的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低于低保标准;

3、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或学生仍继续接受全日制教育;

4、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认定标准。

三、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签订《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提供申请人家庭人员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等证件;

(二)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三)低保申请人签订《张店区家庭经济状况诚信承诺书》,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书面声明,对所提供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进行承诺;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临时救助政策

一、临时救助的办理条件

临时救助主要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两种。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设施破坏,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急难救助对象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 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支出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医疗、教育等支出总额。

(三)临时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 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含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养老金)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相关规定(对于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原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部分豁免)。

二、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一般为1000元。

(二)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型临 时救助标准提出临时救助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门诊和住院经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商业保险赔偿、医疗救助后,家庭自负费用为 1-2(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倍救助;自负费 用为2-3(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救助;自负费用 为3-4(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救助;自负费用为 4-5(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7倍救助;自负费用为5-6(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救助;自负费用为6-7(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9倍救助;自负费用为7-8(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0倍救助;自负费用为8-9(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1倍救助;自负费用为9-10(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 倍救助;自负费用为10万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度提高救助额度,最高救助标准不高于2万元。对特别困难的低保对象,个人自负费用为0.5-1万元,可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3倍救助。

(三)低保特困对象家庭以外的其他因病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提出临时救助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门诊和住院经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商业保险赔偿、医疗救助后,家庭自负 费用为2-3(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倍救助;自负费 用为3-4(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倍救助;自负费用为4-5(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救助;自负费用5-6(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救助;自负费用6-7(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7倍救助;自负费用7-8(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 倍救助;自负费用8-9(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9倍救助;自负费用9-10(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0倍救助;自负部分10-11(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1倍救助;自负部分11-12(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救助;自负部分12万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度提高救助额度,最高救助标准不高于2万元。对家庭自负费用为 1-2(含)万元,符合低保条件但暂未纳入低保的因病困难群众,纳入低保当月可接受一次临时救助,救助金参照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1000元执行。

(三)因教育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低保对象本科大学生新生入学临时救助金不低于4000 元。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困难家庭人员与教育资助政策衔接,落实相关帮扶政策。

三、需要材料

临时救助申请人,要提交居民身份证、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及诚信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救助的其他困难家庭或个人)等,并配合民政工作人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诚信承诺书,对于家庭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低保边缘家庭政策

一、认定条件

低保边缘家庭通过申请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应同时符合: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1.5倍。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二、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的情况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三)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之前1年内以及认定有效期内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之前1年内或者认定有效期内,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

 

慈善救助政策

一、申请条件

户籍在体育场街道辖区内,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合规支出超过上年度总收入2倍且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合规支出超过上年总收入1.5倍且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脱贫人口;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救助。

二、申请材料

(一)《“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使用审批表》;

(二)个人救助申请,需签名按手印;

(三)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对象救助需复印户口本主页和个人页,家庭对象救助需复印户口本主页和所有家庭成员个人页;

(四)证明,包括家庭收入情况及困难情况,需村(居)盖章,须写明家庭或个人的收入支出情况,其收入情况参照低保经济核对程序进行经济核对。

(五)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医院诊断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单据或医院费用结算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对超过救助时限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救助。

(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意外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需有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公示原件,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须注明家庭(个人)收入情况。

(八)如需申请区慈善总会救助,需提供镇(街道)慈善协会救助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其他证明材料。

三、救助标准

(一)因遭受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个人或家庭,按照相关部门认定的损失金额,给予适当救助,镇(街道)协会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救助对象经所属镇(街道)慈善协会救助后仍特别困难的,区慈善总会原则上按照镇(街道)慈善协会救助金额的100%给予救助,两级合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

(二)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困难家庭或个人,按照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合规费用,经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镇(街道)协会救助金额为:

1)个人自负部分2-3(含)万元,救助1000元;

2)个人自负部分3-4(含)万元,救助2000元;

3)个人自负部分4万元以上或申请人家庭成员有两人及以上罹患重大疾病的,救助3000元;

村(居)居民经所属镇(街道)慈善协会救助后仍特别困难的,区慈善总会原则上按照镇(街道)慈善协会救助金额的100%给予救助,特殊困难情况经会议“一事一议”研究后两级合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


“老有所养”政策

一、社区长者食堂

(一)享受就餐补贴对象

具有淄博户籍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60—7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顿午餐补贴2元;

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顿午餐补贴3元;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张店区民政局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三、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婚姻登记政策

一、办理结婚登记条件

(一)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及证件材料要求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共同到场;双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2、男女双方均能表达结婚登记意愿并能履行正常的结婚登记程序;

3、男女双方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是集体户的提供加盖了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本人页的原件,若本人页上无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则要提供集体户口首页的复印件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集体户口保管单位公章,户口簿上要体现出本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若是户籍管理人员手写的要加盖派出所印章);

4、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免费拍照);

5、户口簿本人页上的婚姻状况与本人实际婚姻状况要一致(空白的默认为未婚,不一致的请带有关离婚材料或有关丧偶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变更);

6、离婚再结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书的原件(或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注:初审民事判决书还需附带《生效证明书》原件;丧偶再结婚的还需提供配偶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或户口注销凭证(属于淄博市内的可数据共享和部门核验,共享核验不到的或淄博市以外的,需自行提供);

7、无法出具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的可以通过省级政务APP或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申领电子证照办理。

(二)户籍及预约方式

1、双方或一方是张店区户籍的可以预约或直接现场办理;

2、双方有一方是山东省内户籍,办理方式:需提前2个工作日从山东省民政厅官网首页→为民服务→婚姻登记预约,或从“爱山东APP”手机预约;

3、双方均为山东省以外户籍,办理方式:除需提前2个工作日预约外,还需至少一方持有张店公安分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二、无效婚姻和宣告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对于无效婚姻,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三、离婚登记

(一)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及证件材料要求

1、男女双方依法登记结婚(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现今仍然维持该婚姻状况;

2、男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男女双方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是集体户的提供加盖了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本人页的原件,若本人页上无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则要提供集体户口首页的复印件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集体户口保管单位公章,身份证号码若是户籍管理人员手写的要加盖派出所印章);

4、每人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单人照片(可现场免费拍照);

5、男女双方结婚证原件,结婚证丢失的需提供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档案复印件,无档案可查的应先补领结婚证;

6、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内容包括: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并达成一致意见;

7、身份证、户口簿与结婚证(或婚姻档案)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完全一致,不一致的提交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材料原件(属于淄博市内的可数据共享和部门核验,共享核验不到的或淄博市以外的,需自行提供);

8、无法出具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的可以通过省级政务APP或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申领电子证照办理。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双方携带双方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共同到场提出申请,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回执单,向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经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审查办理: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登记发证期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登记发证期的最后一日)。双方应持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三)户籍及预约方式

1、双方或一方是张店区户籍的可以预约或直接现场办理;

2、双方有一方是山东省内户籍;办理方式:需提前2个工作日从山东省民政厅官网首页→为民服务→婚姻登记预约,或从“爱山东APP”手机预约;

3、双方均为山东省以外户籍,办理方式:除需提前2个工作日预约外,还需至少一方持有张店公安分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四、因结婚证遗失、损毁或与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等情形补领结婚证

(一)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及证件材料要求
  1、男女双方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婚姻状况;

2、男女双方共同到场申请补领;

3、男女双方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是集体户的提供加盖了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本人页的原件,若本人页上无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则要提供集体户口首页的复印件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集体户口保管单位公章,身份证号码若是户籍管理人员手写的要加盖派出所印章);

4、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免费拍照);

5、有结婚登记档案可查的提供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能协查到的除外);无结婚登记档案可查的,户口在一起并能体现夫妻关系的,夫妻双方携带有效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共同到场办理;

无结婚登记档案可查且户口簿上未体现夫妻关系的,除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外,还需要提交下列证据材料之一:①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或载有双方身份信息、结婚登记时间、地点、结婚登记至今仍维持夫妻关系的情况说明。②居住地或原登记地村(居)民委员会、街道(乡镇)出具的载有双方身份信息、结婚登记时间、地点、结婚登记至今仍维持夫妻关系的情况说明。③公证机构曾出具的结婚公证文书。④加盖存档部门印章的该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⑤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证明材料;

6、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结婚证上记录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身份证号码15位自然升为18位的除外)等内容与户口信息、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系统内登记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说明应当有相关证据支撑。确属经公安部门变更的,应提交变更证明,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可以采用。同时应提交原婚姻登记证件。

7、无法出具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的可以通过省级政务APP或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申领电子证照办理。

(二)户籍及预约方式

双方必须有一方为山东省常住户口或原登记地在山东省(登记地在山东省的需省内联网能查询到婚姻登记信息,并且婚姻登记信息与双方目前身份证信息一致,双方都不是张店区户籍的需提前2个工作日从山东省民政厅官网首页→为民服务→婚姻登记预约,或从“爱山东APP”手机预约。

五、当事人结婚证上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不一致

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

六、身份证、户口簿遗失如何办理婚姻登记

无法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到公安部门办理一个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通过省级政务APP或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申领电子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加盖印章的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或临时身份证明可作为户籍依据,或通过省级政务APP或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申领电子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
  七、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军人证件号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除上述军人婚姻登记业务管辖地外,一方为军人,非军人方为山东省常住户口的,可以到省内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一方为军人,非军人方非山东省常住户口、但是经常居住地在山东省的(需要有居住证),可以到非军人方在山东省内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以上情形需提前2个工作日从山东省民政厅官网首页→为民服务→婚姻登记预约,或从“爱山东APP”手机预约)。

 

惠民殡葬政策

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的对象

在淄博市殡仪馆办理殡葬事宜的下列人员,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具有张店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无法查明身份并在本市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收养的被救助人员。

(三)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非法收养的除外)。

(四)驻张店区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张店户籍的学生。

(五)驻张店区部队现役军人;非张店户籍在张店休养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六)与张店区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金1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七)公安部门认定的未知名尸体。

(八)具有张店区户籍在外地死亡之后回淄博市殡仪馆火化的人员。

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项目

(一)张店区域内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

(二)馆内遗体搬运。

(三)遗体消毒。

(四)3天内遗体普通冷藏。

(五)环保型火化炉遗体火化。

(六)200元内普通骨灰盒一个。

(七)一年内金属全封闭架骨灰寄存。

以上免费项目是经由淄博市殡仪馆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最高免除标准为每具1440元。

遗体整容、礼厅、鲜花租赁、礼仪服务和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属于延伸殡葬服务项目,由丧属自愿选择,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三、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应提供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含疾病控制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含《居民死亡推断书》)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逝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逝者为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抚养、救助的人员,需出具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逝者为驻张店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张店籍学生,需提供学校的证明和逝者的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逝者为驻张店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或学员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张店籍军队离退休干部,需出具军队离退休干部证。

(七)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驻张店区域内用人单位签订的生效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及逝者的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未知名尸体,由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单。

四、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的程序

答:(一)符合规定的免费对象死亡后,丧事承办人到淄博市殡仪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填写《免除基本殡葬费用申请表》。

(三)淄博市殡仪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结算时根据免费项目和标准免除相关费用。

五、丧事承办人在其他殡葬服务机构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能否免除

不能。丧事承办人经由淄博市殡仪馆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方可免除,最高免除标准为每具1440元。超出规定项目和规定标准的费用,由承办人自行支付,未发生的免费项目不折现、不折抵。

六、张店区户籍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办理火化的人员,能否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

具有张店区户籍在外地死亡之后,在外地办理火化的人员,由丧事经办人预先垫付,自火化之日起1个月内,经办人持遗体火化证明、在殡仪馆发生的费用发票及明细原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