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统计局
标题: 张店区统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24X9/2021-514777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5-13 发布机构: 张店区统计局

张店区统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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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统计局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提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水平,省统计局印发实施了《山东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11日

山东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确保程序合法、标准统一、过程严谨、结果可靠,提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由省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统计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业务处、事业单位依照职责分工进行配合。

 

第二章 检查范围

   

  第三条 下列问题与线索,经省统计局负责人批准,由统计执法监督局组织开展检查:

  (一)上级领导机关指定检查的;

  (二)省纪委监委驻省统计局纪检监察组移交省统计局并要求直接检查的;

  (三)省统计局领导指定检查或者根据举报线索批示检查的;

  (四)统计执法监督局建议并报经省统计局领导批准直接检查的。

  第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局应当建立问题线索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准确完整记录所有接收的各类直接核实问题线索,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管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收阅时间、问题线索来源、线索简要内容、批示人、批示要求、经办人等。

  

第三章 检查组组建

   

  第五条 检查核实问题线索应当组建执法检查组,具体承担检查核实任务。

  检查组的组建应当统筹考虑问题线索涉及的区域、内容、任务量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等因素。检查组成员应当做到忠诚担当、团结协作、专业务实、廉洁高效。

  第六条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检查组组长由统计执法监督局处级以上干部担任,副组长原则上由省统计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担任,也可由执法骨干担任。检查组组长、副组长应当接受过统计执法培训,一般应持有统计执法证。

  检查组组长由省统计局负责人审定。

  第七条 检查组成员主要由检查组组长从省统计局机关执法人员和省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人员中抽调。必要时,检查组成员也可以从省市县统计机构专业人员、市县统计机构执法人员中抽调。

  人员抽调应当遵循回避原则,被检查的市、县执法人员、与检查单位有利益关系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执法检查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如有人员符合需要回避的因素,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抽调检查组成员,由统计执法监督局向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发出抽调函,被抽调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被抽调人员应当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八条 检查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执法检查的要求,承担具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服从统计执法监督局的直接领导,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执法检查方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领导和协调执法检查业务工作,坚持以问题线索为导向,以执法检查方案为依据,查明事实原因,明晰问题性质,确保检查结论有理有据;

  (三)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开展工作,不得擅自调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

  (四)指定专人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包括检查日期、参加人员、工作内容、问题梳理等内容;

  (五)撰写检查报告;

  (六)承办省统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检查组组长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查组的全面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负责筹建执法检查组,组织拟定执法检查方案;

  (三)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方案,负责检查任务分工和督促指导,请示报告并协调解决检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维护执法检查工作正常秩序;

  (四)及时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安排布置下步检查工作;

  (五)组织撰写检查报告;

  (六)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安排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七)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现场检查中形成的证据材料;

  (八)承办省统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完成检查组相关工作,必要时经批准代行组长职责。

  第十条 检查组成员主要职责:

  (一)按照检查组工作安排,完成所承担的具体检查任务,收集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材料取证清单;

  (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三)填写、制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四)按要求汇报当天检查情况;

  (五)配合撰写检查报告;

  (六)完成检查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检查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检查组组长对检查组遵守纪律情况负总责,检查组副组长负责监督检查组遵守纪律情况。

  第十二条 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收受礼品、礼金,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得擅自向检查对象透露和反馈检查情况。

  检查组成员检查期间的食宿费用由省统计局统一负担,往返车票和路途补助由本人所在单位承担。

  

第五章 检查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制定检查方案,经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人审定后,报省统计局负责人审批。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式、检查组成员、工作要求等事项。

  第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被检查地区的基本情况,有关专业统计调查制度,有关地区名录资料、报送的有关统计数据;

  (二)准备检查工作所需的法律文件、文书(纸介质和电子介质);

  (三)准备所涉及问题与线索的有关材料以及检查方案;

  (四)准备执法检查所需设备;

  (五)检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检查组开展检查前应当进行专题培训,组织学习领导批示、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方法,明确工作纪律及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统计执法监督局应当提前向被检查地区市级统计机构下发协助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书。

  

第六章 现场检查程序

   

  第十七条 检查组入驻被检查市和县(市、区)后,应当向所在地党委、政府以及统计机构、有关部门通报检查目的,提出开展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方案和相关资料确定具体检查对象。掌握的问题与线索中有明确指向性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没有明确指向性的,由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或者根据需要确定具体检查对象。检查组应当将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书提前印发检查对象。所在地统计机构应确保按照检查组的要求及时送达。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操作程序(企业)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对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操作程序(机构、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统计执法证。如果检查方案要求用记录仪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检查人员从进入执法检查现场时就应当开启记录仪,直至离开执法检查现场后再关闭记录仪。其他情况下,如果配备有记录仪,检查人员可根据现场执法检查需要,决定是否使用记录仪进行记录。

  检查人员应当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应当在询问开始前,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并请其阅读接受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后,签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明上报数据、核实数据以及核实数据的计算方法、资料来源等信息;应当记明检查对象有关人员是否认可核实数据,以及上报数据与核实数据不一致的原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检查对象有关人员签名,加盖检查对象单位公章。检查人员应当同时在笔录上签名。

  核查统计数据应当严格依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口径、计算方法和填报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发现上报数据与核实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检查人员应当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询问一般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并制作统计执法检查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检查人员的提问和被询问人的陈述,并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误、遗漏或者异议的,应当允许更正或者补充。询问笔录手写的,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按指印确认。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检查人员应当要求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确认,并在笔录内容的最后一行下顶格书写“以上内容属实”并签名确认。

  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版打印件,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手写件,手写件应当书写工整。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取证时,应当收集、调取相关原始证据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由原始证据提供者在证据复印件注明“该复印件复制于原件”,签名并加盖公章。

  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者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离开检查现场前,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和制作的法律文书进行整理核对,确保证据材料全面完整、合法有效,法律文书准确、规范。

  第二十五条 每天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组织执法骨干进行审卷,对收集的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补卷,确保收集证据完整、准确。检查任务完成回到单位后,对经研究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取证,由检查组组长安排有关人员参加,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取证。案卷证据材料收集工作,应当指定专人统一保管。

 

第七章 突发事件处置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检查、阻碍检查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劝解,责令其改正,向其说明该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记录,由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拒绝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予以注明,并录音或者录像。

  必要时,检查人员可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对相关问题予以答复并提供所需材料,并制作、收回送达回证。

  

第八章 检查报告撰写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期间着手检查报告的起草,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统计执法监督局提交检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

  (一)背景情况:问题与线索的来源,领导的批办要求,统计执法监督局的落实安排等;

  (二)基本情况:时间行程,检查组人员构成,现场检查安排与过程概况,涉及的地方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以及检查对象有询问记录的人员概况,有关配合概况,检查组工作概况、特殊情况处置等;

  (三)基本事实:问题线索与核实结果的比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涉及的主要人员等;

  (四)检查组的意见建议:存在问题的综合评估意见,立案或者补充立案建议,处理意见,责任追究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统计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审核检查报告。

  检查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检查报告进行补充完善,之后按程序上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统计局有关业务处、事业单位会同统计执法监督局按照国家和省统计调查制度最新修订情况及时修改检查指标和方法。有关统计行政执法文书及时在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网站公布。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省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统计局统计执法规范用语

            2.山东省统计执法检查所涉问题与线索记录表

            3.关于抽调有关人员参加山东省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函

            4.山东省统计执法检查组地方见面会讲话要点

            5.关于认真配合山东省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6.接受山东省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

            7.山东省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操作程序(企业)

            8.山东省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操作程序(机构、部门)

            9.山东省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笔录

           10.山东省统计执法检查询问操作程序

           11.山东省统计执法检查询问笔录

           12.山东省统计检查查询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