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处分处理建议意见审理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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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24X9/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统计局 |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保障区统计局依纪依法依规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和行政处罚意见,根据《行政处罚法》《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统计局立案查处和核查的统计违法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案件的审理是指区统计局依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建议意见的过程。
第四条 案件审理范围包括市统计局转交办理的案件、部门转交的信访举报案件、区统计局接到的举报案件、局党组指定案件以及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案件等。
第五条 案件审理实行集体议事、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形式,经区统计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形成最终决定。
第六条 案件初步处分处理建议和行政处罚意见,由执法检查组或执法检查人员提出,并应当列明统计违法事实、党纪政务处分规定和法律法规依据。
第七条 统计执法监督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初步处理建议意见,统计违法案情比较复杂的,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在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前应当征求相关专业科室的意见。
第八条 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形成的建议意见报送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统计执法监督工作的负责人审核修改后,提交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形成最终建议意见
第九条 本办法由张店区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