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标题: 张店区餐饮服务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指南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32XW/2018-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11-19 发布机构: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张店分局

张店区餐饮服务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指南

发布日期: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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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餐饮服务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指南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

二、备案条件

1、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淄博市中心城区餐饮业空间布局专项规划、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应优先选择规划有内置烟道的餐饮功能场所。

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规范要求

1、油烟排放口高度:餐饮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15m时,油烟排放口平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15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

2、油烟排放口与环境敏感目标①的距离: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10m。(注: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

3、相关专用设施、设备的配套空间:设有或者预留送排风机、油烟净化设备、隔油设施、固废临时堆放场所、专用井道的配套空间。

4、经营者应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经营过程中的油烟净化与排放、噪声及振动、排水与隔油以及固体废物控制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要求。

5、项目单位应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的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装置放置不宜安装在吊顶内,位置在排风机之前。

经营过程中要确保餐饮油烟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定期维护清洗,并保存记录,油烟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要求。油烟排放禁止不经过专用烟道的无规则排放,不得经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异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6、经营者应选用低噪声设施,并采取减振措施,安装空调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装产生的噪声,经营活动运行空调器不得扰民,经营活动不得播放高噪声设备扰民。排放的噪声应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振动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1988)。

7、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内的,其废水应当经隔油、残渣过滤等措施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方可纳管排放,油水分离器技术规范应当符合《餐饮废水隔油器》(CJ/T 295-2008)的要求,并保持油水分离器的完好与正常使用。

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外的,其废水应当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要求后方可排放。经营者禁止向下水道排放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及厨余垃圾。

8、经营者应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及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完好和正常使用,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不得将餐厨废弃油脂混入餐厨垃圾等其他生活垃圾或者裸露存放,餐厨废弃油脂及餐厨垃圾应由符合要求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四、豁免情况

下列餐饮场所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1不含灶头的面包糕点店、茶室;

2不涉及土建的且使用清洁能源无油烟产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的餐饮场所。

五、环保手续办理

具体操作:

1、登录淄博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epb.zibo.gov.cn

2、点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系统】,按照内容提示,在线填报办理备案手续。登记表备案手续填写完毕后,由建设单位自行打印、签字、盖章,留存以备检查。

 

注:未按以上有关要求备案的餐饮单位,可能会受到周边环境制约并产生投诉等纠纷,受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