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关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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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32XW/2024-547575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9-13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13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13日-2024年9月24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张店市民中心二楼A30窗口
联系电话:0533-3140519、2276672
电子邮箱:zdqhbfjxkk@zb.shandong.cn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环评批复 |
张环审[2024]11号 |
中船鑫旭能源设备(山东)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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