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标题: 2024年11月1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32XW/2024-548461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01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2024年11月1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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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4111—2024118日(5个工作日)

生态环境部门联系电话:0533-31405192276672

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地址:张店市民中心2楼A30窗口

电子邮箱:zdqhbfjxkk@zb.shandong.cn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环境监测实验室建设项目

淄博科技工业园兴园路7号院内研发楼2楼

恒茗检测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山东齐顺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租赁现有厂房进行建设,购置布置前处理室,净化室,仪器室,烘箱室,天平室等,购租主要设备仪器80余台套,主要通过建立实验室、配置相关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实验室建成后每年能够为200家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服务。

1、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该项目实验过程产生的酸性气体VOCs经密闭通风橱负压收集后分别通过碱喷淋及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氯化氢、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及其修改单4中标准限值,甲苯、丙酮、VOCs、二氯甲烷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 1、表2排放限值。

3、氯化氢、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5标准限值,甲苯、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3浓度限值标准,丙酮、二氯甲烷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3浓度限值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4、该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纯水制备浓水、实验室污水处理设备预处理后的2-4次清洗废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5、该项目产生的噪声应采取隔声、减振、消音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6、该项目产生的废包装物、废反渗透膜以及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统一无害化处理。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妥善处理处置。所有固废均不得随意丢弃。

7、该项目产生的实验废液实验废弃物、过期和失效药品废活性炭喷淋废液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进行暂存和处置

8、废气、废水排放采样点须分别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及《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建立标准监测平台,设置规范的人工采样口并在显著地点设置排放口标志牌。

9、企业需制定监测计划,并按照计划要求按期进行监测。

10、该项目应同时达到淄博市张店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11、你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专人负责制度,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日常运行记录,确保环保设施安全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

12、该项目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

13、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14、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