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标题: 2023年7月18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32XW/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18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2023年7月18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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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718—2023年724日(5个工作日)

生态环境部门联系电话:0533-3140519、2276672

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地址:张店市民中心2楼A30窗口

电子邮箱:zdqhbfjxkk@zb.shandong.cn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医疗卫材和医疗防护用品生产线项目

淄博市张店区淄博科技工业园英科医疗智能医疗器械研发营销科技园内

山东英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同济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该项目主要是利用聚丙烯颗粒经过熔融、喷出产出熔喷布;利用LDPE、LLDPE、茂金属、弹性体、HDPE等原材料经过加热挤出制膜、成型等工序制造PE类一次性医用防护手套和防护衣。

1、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该项目熔融挤出工序、制膜工序、造粒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通过高速静电捕集+活性炭吸附设施进行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排放限值。

3、该项目未被集气罩收集的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4、该项目纯水制备排污水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合并后,排入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浓度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等级标准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3416.3-2018)中全盐量指标。

5、该项目产生的噪声应采取隔声、减振、消音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6、该项目产生的完好未破损的包装袋由厂家回收;破损的包装袋、废过滤网、废喷丝板外售废品回收站;纯化水制备产生的废石英砂和废活性炭,由厂家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清运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7、该项目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静电捕集装置产生的废油,设备维护保养产生的废油均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进行暂存和处置。

8、该项目废气、废水排放采样点须分别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及《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建立标准监测平台,设置规范的人工采样口并在显著地点设置排放口标志牌。

9、企业需制定监测计划,并按照计划要求按期进行监测。

10、该项目应同时达到淄博市张店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11、你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专人负责制度,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日常运行记录,确保环保设施安全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你单位应对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辩识管理。

12、该项目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前,应当重新报批。

13、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14、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