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标题: 2023年7月13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32XW/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13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2023年7月13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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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713—2023年719日(5个工作日)

生态环境部门联系电话:0533-3140519、2276672

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地址:张店市民中心2楼A30窗口

电子邮箱:zdqhbfjxkk@zb.shandong.cn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花山路南延工程建设项目

张店区、高新区

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齐汇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线路全长1.585公里,建设范围自人民路至湖光路。

1、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项目建设中,必须严格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及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扬尘的精细化管控。施工工地必须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出场前要进行彻底洗刷,严禁带土上路;施工期严格按规定设置密目安全防护网;建设工地的道路、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降尘;建设工地内料场全部封闭遮盖。

3、项目施工期扬尘、沥青烟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标准。

4、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搅拌等施工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道路沿线农户或公厕等已有设施处理,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5、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能回用的尽量回用,不能回用的应设置临时堆场,集中收集并及时由当地环卫部门进行处置。老路路面拆除产生的沥青路面废渣碎料部分用于路基及管道回填料,由依托的沥青拌合站回收,用来生产再生沥青料后摊铺路面。排出的泥浆通过管道流入沉砂池沉淀后循环使用,定期清理沉砂池,清出的沉淀物运至指定的弃渣场集中堆放,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放置临时垃圾桶内,由各区县环卫部门进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所有固体废物均不得随意丢弃。

6、项目车辆冲洗、施工废水沉淀池废油泥及浮油为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进行暂存和处置。

7、除抢修抢险作业外,要严格控制施工时间及噪声源,禁止夜间施工(晚22时至次日晨6时),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限值,因特殊需要进行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前三日公告附近居民。

8、你单位要指导现场施工单位施工前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办公室,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环保宣传栏,明确污染防治措施及责任人,确保施工过程中环保工作专人负责,落实到位。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专人负责制度,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日常运行记录,确保环保设施安全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优化临时施工场地选址,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制用地范围。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覆土和生态恢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监管。

9、你单位应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运营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辩识管理。

10、该项目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前,应当重新报批。

11、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

广州路建设工程建设项目

张店区、周村区

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齐汇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线路全长1.702公里,规划为城市主干路。新建中润大道-华光路段排涝沟工程位于张店区,长度1650米,为小型防洪除涝工程。

1、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项目建设中,必须严格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及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扬尘的精细化管控。施工工地必须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出场前要进行彻底洗刷,严禁带土上路;施工期严格按规定设置密目安全防护网;建设工地的道路、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降尘;建设工地内料场全部封闭遮盖。

3、项目施工期扬尘、沥青烟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排涝沟清淤过程恶臭污染物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4、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搅拌等施工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道路沿线农户或公厕等已有设施处理,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5、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能回用的尽量回用,不能回用的应设置临时堆场,集中收集并及时由当地环卫部门进行处置。工程拆迁产生的建筑垃圾部分回收利用,剩余不可回收部分委托渣土运输公司运输至建筑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排出的泥浆通过管道流入沉砂池沉淀后循环使用,定期清理沉砂池,清出的沉淀物运至指定的弃渣场集中堆放,不得随意倾倒。清出的淤泥与弃方一起运至政府指定的弃土场处理。生活垃圾放置临时垃圾桶内,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所有固体废物均不得随意丢弃。

6、项目车辆冲洗、施工废水沉淀池废油泥及浮油为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进行暂存和处置。

7、除抢修抢险作业外,要严格控制施工时间及噪声源,禁止夜间施工(晚22时至次日晨6时),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限值,因特殊需要进行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前三日公告附近居民。

8、你单位要指导现场施工单位施工前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办公室,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环保宣传栏,明确污染防治措施及责任人,确保施工过程中环保工作专人负责,落实到位。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专人负责制度,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日常运行记录,确保环保设施安全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优化临时施工场地选址,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制用地范围。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覆土和生态恢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监管。

9、你单位应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运营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辩识管理。

10、该项目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前,应当重新报批。

11、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