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标题: 2023年6月14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32XW/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14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2023年6月14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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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614—2023年620日(5个工作日)

生态环境部门联系电话:0533-3140519、2276672

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地址:张店市民中心2楼A30窗口

电子邮箱:zdqhbfjxkk@zb.shandong.cn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主城区东部区域防洪排涝一期工程

淄博市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宏岭路(张辛路-铁路北侧)及铁路北侧(宏岭南路-涝淄河)、辛安店村南侧,

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齐汇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全线共新建雨水管道、盖板沟、明沟、植草沟约7410米,现状明渠、土沟清淤疏通约5175米;排涝沟沿线同步新建生产路约430 米,现状生产路路面拆除新建约1760平方米,现状生产路沥青罩面约5750平方米,新建跨径为6 米的小桥 5 座。

1、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项目建设中,必须严格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及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扬尘的精细化管控。施工工地必须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出场前要进行彻底洗刷,严禁带土上路;施工期严格按规定设置密目安全防护网;建设工地的道路、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降尘;建设工地内料场全部封闭遮盖。

3、项目施工期扬尘、沥青烟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现状排洪沟清淤过程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4、项目施工期采用沉淀池对混凝土养护废水进行处理后,回用于混凝土养护和施工区洒水。施工机械和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租住的民宅内的化粪池或旱厕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或农田施肥。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5、施工期间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建筑垃圾、排洪沟清淤过程产生的淤泥、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等。施工期产生的弃料以及现状道路破拆产生的废水泥路面,可回收的由施工单位回收利用,剩余不能回用部分则运至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清出的淤泥与弃方一起运至政府指定的弃土场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所有固体废物均不得随意丢弃。

6、除抢修抢险作业外,要严格控制施工时间及噪声源,禁止夜间施工(晚22时至次日晨6时),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限值,因特殊需要进行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前三日公告附近居民。

7、你单位要指导现场施工单位施工前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办公室,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环保宣传栏,明确污染防治措施及责任人,确保施工过程中环保工作专人负责,落实到位。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专人负责制度,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日常运行记录,确保环保设施安全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优化临时施工场地选址,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制用地范围。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覆土和生态恢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监管。

8、该项目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前,应当重新报批。

9、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