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标题: 2022年11月17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关于拟对山东元星电子有限公司深度融合固封极柱技术改造项目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32XW/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1-17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2022年11月17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关于拟对山东元星电子有限公司深度融合固封极柱技术改造项目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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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2年1117—2022年1124日(5个工作日)

生态环境部门联系电话:0533-3140519、2276672

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地址:张店市民中心2楼A30窗口

电子邮箱:zdqhbfjxkk@zb.shandong.cn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深度融合固封极柱技术改造项目

淄博科技工业园创业园 3 号楼 1 层、租赁的现有车间内

山东元星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渡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元星电子有限公司拟投资1000万元,山东省淄博科技工业园创业园 3 号楼 1 层、租赁的现有车

间内购置传感器校验台、液态硅胶注射成型机等生产、

实验设备二十余套。项目完成后,年产 2 万台深度融合固封极柱。

 

1、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项目投料、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 DA001 排放;压注、成型工序产生的 VOCs 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 DA002 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行业排放限值要求。

3、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中厂界浓度限值标准要求。

4、该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5、该项目产生的噪声应采取隔声、减振、消音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6、该项目产生职工生活垃圾、布袋除尘器收尘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漆包线外售;废包装物由厂家回收利用。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妥善处理处置。所有固废均不得随意丢弃。

7、该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暂存和处置。

8、废气排放采样点须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建立标准监测平台,设置规范的人工采样口并在显著地点设置排放口标志牌。

9、企业需制定监测计划,并按照计划要求按期进行监测。

10、该项目应同时达到淄博市张店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11、你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专人负责制度,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日常运行记录,确保环保设施安全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你单位应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辩识管理。

12、该项目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前,应当重新报批。

13、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14、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