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三届政协一次会议第52号《关于搬迁企业享受手续豁免权的建议》的答复
区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52
建议人:
主办单位: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答复时间: 2022-06-08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孙青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搬迁企业享受手续豁免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中搬迁企业的建设项目如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内,对照《名录》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五条明确了:“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对需要做登记表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在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系统备案,无需审批;对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搬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及《淄博市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我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认真落实“放管服”、深化“一次办好”改革,依法快速推进项目环评手续办理,确保环评审批管理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对于涉及民生项目和重点重大项目,我局提前介入,主动帮扶,提供业务服务,保障建设项目快速推进,依法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办理。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2022年6月8日

关于搬迁企业享受手续豁免权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