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三届政协一次会议第46号《关于防范化解企业上市过程中行政处罚风险的建议》的答复
区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46
建议人:
主办单位: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答复时间: 2022-06-08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于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防范化解企业上市过程中行政处罚风险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工作情况

(一)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和信息公开途径,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原环境保护部2014年10月20日印发 《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其中规定: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环保监管,加大监察力度,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应依法处理并督促整改。同时,各地应清理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避免干扰环保部门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环保监管,指导和监督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督促上市公司切实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实施清洁生产,持续改进环境表现。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并按《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定期发布企业环境报告书。 ” 

“加大对企业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参照国控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要求,加大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根据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原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应再对各类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环保核查,不得再为各类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等任何形式的类似文件。”

(二)我局行政处罚工作开展情况。目前我局受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以其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无超越法定权限进行行政处罚问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申领、审验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严格执行查处分离和罚缴分离的规定,严把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告知当事人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复议、诉讼等权益;严格执行执法检查登记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执行上级制定“不罚”“轻罚”清单;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并将行政处罚情况录入(报送)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司法局、市发改局的相关系统;不存在以罚代管的情况。

(三)我局普法宣传工作开展情况。我局紧紧围绕环境保护目标和全区的污染治理、总量减排、生态建设、环保专项行动等环保中心工作,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宣教工作力度。一是加强日常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网站、微博、微信相关内容的维护管理,从实效、便民出发,实现环保政务公开,介绍环保科学知识和新动态新法律,开展以案释法活动,确保公众的环保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把握时间节点,做好宣传。把握宪法日、“六五”环境日信访宣传日等节点,大力宣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三是开展普法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结合志愿者活动、大走访活动向群众宣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2021年,举办普及《固废法》讲座三场。四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同时开展普法工作,并开展多种多样的执法帮扶活动。五是通过多种渠道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认真执行各项环保法规,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利用岗位讲坛、专家授课、集体讨论等措施,大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完善各执法环节,健全环保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坚持做到全过程的依法行政。

二是进一步加大法律“六进”活动力度,尤其是加大进企业宣传的力度。通过专家授课、现场普法、主题宣传等手段加强企业培训,提升企业法律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2022年6月8日

关于防范化解企业上市过程中行政处罚风险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