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三届政协一次会议第19号《关于成立安全与环保技术创新评价与推广委员会建议》的答复
区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19
建议人:
主办单位: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答复时间: 2022-06-09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刘昂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成立安全与环保技术创新评价与推广委员会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下属事业单位张店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和张店区生态环境管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均包含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关于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执行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等提供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持。

二、关于提案中建议“用制定更高的安环标准方法,推荐推广全国最新安环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未做规定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标准。

目前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环发201914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淄环发〔2020〕31号)相关要求执行。以上两个文件对不同行业不同工艺流程阶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收集、治理以及排放标准均有明确规定。

三、提案中“评价域内企业安环技术创新水平,达到新高度,制定新标准,更要支持新力度”和“大力奖励安环技术创新突出贡献企业”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已有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国家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均设有中央生态环境资金和省生态环境资金,对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及农村环境整治有突出贡献的项目均可申请。经评价,符合标准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

另外,根据省政府在落实“六稳”“六保”第四批政策清单(鲁政发〔2021〕13号)文件中的要求,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生态环境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支持开展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的意见(济银发〔2021〕150号)。意见中提出“各级金融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加大政银企对接力度,将环境效益显著的企业(项目)纳入绿色企业(项目)库,及时推送给金融机构,组织开展有效对接”。根据《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版),遴选出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纳入全市金融支持绿色项目库,充分发挥好央行资金引导作用,组织金融机构积极对接企业,创新金融产品,精准支持我区绿色产业发展。

四、淄博市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4日发布的《淄博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

成立安全与环保技术创新评价与推广委员会可以参照《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依法依规申请成立。

我局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继续做好生态环境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环保标准的宣传服务和指导工作。对一些符合生态环境资金补贴和信贷补贴的项目,主动帮扶,及时指导,提供业务服务,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以及金融支持绿色项目库的作用,为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形成有力支撑。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2022年6月9日

关于成立安全与环保技术创新评价与推广委员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