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2023年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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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32XW/2023-540422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1-14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2023年部门内部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污染源日常环境执法检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对重点监管对象抽象比例不低于25%进行抽查,每季度一般监管对象抽查率不低于2%。 |
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2 |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 |
Ⅰ类、Ⅱ、Ⅲ类放射源应用单位,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核技术利用单位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辐射安全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信息完整情况,辐射事件和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情况,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情况,核安全文化教育情况等。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7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十一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六条;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