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标题: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职责边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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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06-30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职责边界清单

发布日期: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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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张店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 <张店区区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张编发【202024号)规定,现将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涉及的24项职责边界事项予以公开。

4. 油气管道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承担油气管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参与油气管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审核有关工作。承担全区油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油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油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按照上级相关规定,依法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选线方案的审核,加强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违法采矿、采砂行为。依法做好管道建设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规范管道保护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活动。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指导、监督做好管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协调做好管道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的环境违法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责任范围内管道周边建筑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的管道的周边的违法建设行为。

区水利局:依法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管道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方案的河(洪)道防洪评价报告组织技术评审,提出有关防洪安全要求的保护措施。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采砂等行为。

区应急局:指导监督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油气管道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法组织辖区内油气管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油气管道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参与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压力管道使用过程 中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检查,受市局委托做好特中设各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复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等工作。

9. 煤炭清洁利用联合执法

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负责对储煤场、煤炭质量、煤炭购销台账进行执法检查;负责对煤炭运输车辆运输的煤炭质量及来源去向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依法督导燃煤单位节约利用煤炭资源。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建成区在职责范围内对煤炭道路运输撒漏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对工业企业燃煤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察监测。

区市场监管局:协助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对无照经营煤炭的行为进行处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煤炭道路运输撒漏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2. 煤炭经营联合执法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企业储煤场地、煤质、煤炭购销台帐及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煤炭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煤炭的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对储煤场地的环保设施及扬尘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13. 燃煤单位联合执法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依法督导企业节约利用煤炭资源;对燃用煤炭企业的储煤场地、煤质、煤炭购销台帐及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对燃煤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察监测。

14. 煤炭质量监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指导煤炭生产加工工作和煤炭质量管理工作。依法指导对商品煤进行抽检。

区市场监管局:对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煤炭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强制检定。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对煤炭使用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8. 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

区民政局:承担殡葬管理部门职能,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公益性公墓建设。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公益性公墓价格及公墓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承担项目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工作,加强建设用地供给和管理。负责结合植树造林等活动,积极支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

市公安局张店区分局:负责对公墓建设运行中出现的社会治安案件进行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指导做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4. 村务公开

区民政局:负责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制定村务公开目录。与各镇(街道)共同指导各村规范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区委组织部: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村务公开工作,加强领导和把关,保证正确方向。

各镇(街道):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村务公开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各村规范村务公开时间、内容和程序。

区纪委监委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挪用、侵占、贪污公共财物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做好农村村务公开基层普法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指导监督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实施农村卫生政策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征收(征用)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为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68. 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区水利局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70. 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

区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水资源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两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73. 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75. 成品油监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区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严查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

区应急局: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依法查办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的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

区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税收监管,加强成品油税收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95. 危险化学品监管

区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监督指导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依照权限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并指导派出机构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按照权限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核发内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营业执照;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内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营业执照。

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负责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管道运行安全。

12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与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23.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对具备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联网监管,通过远程审核、现场抽查、档案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的日常监管,负责对违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活动的管理。负责监督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结果,对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125.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车辆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管理。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实施机动车查验、登记。负责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和(客运、货运)车站(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备案维修企业)违法改装和承修报废机动车的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负责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区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和拍卖、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依法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

130. 建筑渣土管理

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和运输车辆信息;定期公布建筑渣土倾倒场所具体位置和可消纳量,并负责倾倒场所内建筑渣土的处理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办理渣土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负责对车辆带泥上路、抛洒、偷倒、乱倒建筑渣土以及私设垃圾场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办理禁区通行证并对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未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行驶和超载运输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以及指导、监督区域内车辆加盖密闭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建筑渣土处置的联合执法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封闭式围挡设置、出入口路面硬化、远程视频监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配置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审查建设工程投标单位与具备市场准入资格的运输单位有无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审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有无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建筑渣土运输单位、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核准道路运营资格;负责监督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安装。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负责对建设项目扬尘污染控制提出要求并加强日常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将政府审批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规划和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做好手续办理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物业公司、村(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132. 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牵头负责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料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组织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和情况通报;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组织对上路行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查处货车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依法对超标上路行驶车辆进行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露天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房屋建筑、拆迁、市政工程及除道路施工和水利工程施工以外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除市政道路、国省道以外的公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对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料撒漏等违法违规问题实施查处。

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全区所有道路洒扫保洁降尘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露天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建成区内的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污染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粉性物料等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及城市道路洒扫保洁。

133. 重污染天气应急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督促各镇办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督促各镇办落实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响应措施。配合公安、交警等部门指导和监督各镇办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督促各镇办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牵头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查处工作,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职责查处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料撒漏污染问题。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各镇办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含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组织实施的道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对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料撒漏等违法违规问题实施查处。

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露天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各镇办落实城市主次道路保洁措施。

区财政局:负责为应急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淄博供电公司张店供电中心: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根据区政府文件采取相应停限电措施。

134. 环境噪音污染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负责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扰民行为的查处,指导各镇办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未经批准在城市建成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38. 生物多样性保护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139. 自然保护地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省、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

140. 生态红线保护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

141. 野生动植物保护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1.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2.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方面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3.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园林行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有关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承担农业植物、动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动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的相关出售、购买、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受理涉及野生动植物刑事治安案件,对上述案件行使调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进行行政处罚等职权。

146. 矿井关闭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应急部门、发改部门(能源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自然资源部门。

区应急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自然资源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