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21年度张店区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 ||
---|---|---|---|
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32XW/2021-519684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
2021年度张店区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目 录
根据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关于印发<2021年度淄博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淄环发[2021]52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工作,制定《2021年度张店区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1.监测范围
张店区共设3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其中2个为国控点,1个为省控点。
各监测点位见附表1。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
3.监测频次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国控点位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委托运维机构承担日常运维。省控点位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委托运维机构负责日常运维,省级和市级财政共同保障经费,
5.数据应用
张店环保分局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局监测站”)每月10日前对上月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简报。
6.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8〕19号)的要求,评价6项监测项目。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国控点位由运维机构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有关要求开展,省控和省管县点位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服务中心及运维单位负责。
⒈监测范围
全区8个镇办及边界点共设置9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东孙设置一个边界点,公园街办采用人民公园数据。
各监测点位见附表1
⒉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开展能见度监测,并同步测定有关气象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
3.监测频次
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镇办空气站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级财政保障经费,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日常运维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委托社会化比对机构进行质控比对,由市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服务中心对数据提供方和比对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区局负责空气站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由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5.数据应用
局监测站每月月初对上月数据进行汇总,数据与各镇办共享。
6.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8〕19号)的要求,评价6项监测项目。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由市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服务中心及运维机构负责。
1.监测点位
监测点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二楼平台,属国控点,见附表2。
2.监测项目
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监测的同时应记录每次降水的起止时间和有关气象参数(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
3.监测频次
监测时间为每日上午9:00至次日上午9:00,计24小时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工作方式
(1)降水量、pH值、电导率为逢雨(雪)必测。
(2)当降水量足够(>3mm)时,应于降雨次日将样品送至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9项离子,其中任何一项不得漏测,且不得测混合样。
(3)2021年底需具备降水12项监测能力。
5.数据报送
局监测站于每月25日前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将当月监测数据报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开展质控工作。
1.监测点位
张店区设置2个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站点,分别为东孙边界站和房镇镇。
2.监测项目
甲烷,非甲烷总烃;PAMS物质,TO15物质;有机硫化物(甲硫醇、乙硫醇、二甲基硫、二乙基硫、二甲基二硫、二硫化碳)。
3.监测时间和频次
非甲烷总烃(NMHC)、VOCs组分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数据业务平台联网,每小时出具1组监测数据。VOCs组分自动监测点位至少同时配有NO、NO2、O3、CO和气象等监测仪器设备。
4.监测方法
自动监测设备采用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法(GC-PID)和气相色谱-光离子化检测法(GC-FID)。
5.工作方式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站由市级财政保障经费,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日常运维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委托社会化比对机构进行质控比对,由市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服务中心对数据提供方和比对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区局负责空气站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由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技术规范、作业指导书等要求,采用现场检查、统一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数据审核等,对样品采集、分析测试等环节进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管理。
1.监测范围
依据《“2+26”城市县(市、区)环境空气降尘监测方案》(环办监测〔2017〕46号),辖区内降尘监测点为人民公园(国控)、新区(省控)、南定(省控),共3个降尘监测点位(见附表3)。
2.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降尘量。
3.监测频次
每月监测一次,每次采样周期30d±2d。
4.工作方式
局监测站负责辖区内降尘监测。根据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排,比对频次每月不低于全市点位的10%,全部点位全年至少比对1次。
5.数据报送
局监测站于每月2日前将降尘监测数据报送至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sjczzhywk@zb.shandong.cn)。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2+26”城市县(市、区)环境空气降尘监测方案》(环办监测〔2017〕46号)、《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和《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2654)要求,开展质量保证与控制工作。
鲁中安全生产考试中心1个点位。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入肺颗粒物(PM1)、氮氧化物(NOy)黑碳、有机碳、无机碳、PM2.5中的水溶性离子(包括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氟离子、氯离子、钠离子、铵根离子、钾离子、镁离子、钙离子等)、PM2.5中的无机元素(硅、锑、砷、钡、钙、铬、钴、铜、铁、铅、锰、镍、硒、锡、钛、钒、锌、钾、铝等)、在线来源解析(多种组分数浓度、实时污染来源解析结果)、VOCs、大气颗粒物垂直分布、臭氧时空分布、紫外辐射、大气稳定度、过氧乙酰硝酸酯(PAN)、气态亚硝酸(HONO)。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区局按要求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与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山东省大气综合观测分析平台。运维机构于每日12时前填报上一日超级站的运行状况,完成上一日小时数据审核。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的要求,评价6项监测项目。
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转让-经营”(TO)模式质量管理体系技术规定》(鲁环办〔2017〕12号)的要求,运维机构开展质量保证与控制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在张店区实验中学建设1个点位。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甲烷、非甲烷总烃、黑碳、有机碳、无机碳。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区局按要求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与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所有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山东省大气综合观测分析平台。通过山东省大气综合观测分析平台,运维机构于每日12时前填报上一日路边交通站的运行状况,并完成上一日小时数据的审核和报送。
淄博市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服务中心于2022年1月20日前将年度总结报告报送至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sdhjkq@shandong.cn)。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的要求,评价6项监测项目。
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要求,运维机构负责开展质量保证与控制工作。
省控站点:南定。
PM10、PM2.5。
全年至少比对1次,每次5组样品,每组样品采样时间不少于10小时。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安排,局监测站配合淄博市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服务中心进行比对监测,参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和《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手工比对核查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根据具体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环境空气 PM10 和PM2.5 的测定 重量法》(HJ 618—2011)、《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要求,开展质量保证与控制工作。
1.监测范围
根据《关于印发淄博市“十四五”期间和2021年度水资源保护利用行动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16号)文件,辖区2个市控监测点位,分别是涝淄河张钢北和猪龙河裕民路桥2个监测断面。断面情况见附表4。
2.监测项目
(1)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
(2)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
3.监测频次
(1)市控监测点在枯、丰、平水期各监测2次,分别于3、5、7、8、10、11月份的1~15日进行采样监测,全年共监测6次。
(2)监测断面(点位)若断流需报送断流情况说明,说明应包含具体断流原因(干涸、水面不连续,因闸坝、施工等),最近有水位置距监测点位的距离,以及相关断面照片(至少包含全景、断面上游、断面下游照片,照片上需要有显示断面位置的GPS数据)。在规定时间内因故无法采样时,应在具备采样条件后进行补测,并在上报资料时注明。
4.工作方式
由局监测站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所有断面监测结果须经过数据三级审核,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6.数据报送
局监测站于监测月份的25日前同时报送至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sjczzhywk@zb.shandong.cn)、水生态环境科(zbshbjlyk@zb.shandong.cn)和生态环境监测与标准科(zbshbjkjk@zb.shandong.cn)。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的有关要求,各监测任务负责单位严格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监测范围
2个市控地表水水质监测站,1个湿地多参数水站,5个纳污管网水质自动监测站。点位情况见附表5。
2.监测项目
市控地表水水质监测站,主要包括五参数(水温、溶解氧、浊度、电导率、pH)化学需氧量、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重金属(汞、铅、铬、镉、砷),区县出境断面增加总氮、总磷、氟化物。
湿地多参数水质监测站,包括五参数(水温、溶解氧、浊度、电导率、pH)化学需氧量、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重金属(汞、铅、铬、镉、砷)、氰化物、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蓝绿藻、生物毒性等,其中大芦湖、孝妇河湿地公园、文昌湖湖区增加叶绿素a。
纳污管网水质监测站主要包括五参数(水温、溶解氧、浊度、电导率、pH)化学需氧量、氨氮、TOC、流量。
3.监测频次
市控地表水水质监测站、湿地多参数水质监测站执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山东省主要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规定(试行)》、《淄博市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等五参数每小时监测1次,氨氮、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重金属(汞、铅、铬、镉、砷)、氰化物、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蓝绿藻、生物毒性、叶绿素a等指标每4小时监测1次。
纳污管网水质监测站参照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要求,每2小时监测1次。
如遇紧急情况可根据管理需要适当调整监测频次。
4.工作方式
市控水质自动监测站由市级管理,市级财政保障经费,由市级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日常运维,委托社会化比对机构进行质控比对,由市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服务中心对数据提供方和比对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区局负责水站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由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
局监控中心要对辖区内站点断面开展监督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环境执法部门通报。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915—2017)、《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山东省主要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规定(试行)》、《淄博市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分别开展相应自动监测水站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按照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求,局监测站积极配合开展黑臭水体监测工作。
1.监测范围
辖区规模以上(入河湖废污水量300吨/日及以上或10万吨/年及以上)入河排污口:经开区光大水务(淄博)有限公司混合入河排污口(见附表6)。
2.监测项目
流量、水温、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总磷和总氮等8项指标。
3.监测频次
全年监测2次,于5月至10月完成,随7、8月份地表水水期一同进行采样分析。
4.工作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局监测站负责监测。对于单一排污单位的入河排污口,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同时对未实现自动监测的挥发酚等项目开展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数据采用当月的平均值。
5.数据报送
监测分析结果须经过数据生产单位三级审核,局监测站对数据质量负责,于10月25日前上报监测数据、监测报告(包括监测数据和评价结果,加盖单位公章)至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sjczzhywk@zb.shandong.cn)和市局水生态环境科(zbshbjlyk@zb.shandong.cn)。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要求,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1.监测范围
辖区共7个水功能区。(详见附表7)
2.监测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0项,水温、总氮、石油类、粪大肠菌群除外),
3.监测频次
全年监测1次,9月30日前完成。
4.工作方式及数据报送
局监测站按要求开展监测,并对数据质量负责,10月15日前将监测数据报市局水生态环境科(zbshbjlyk@zb.shandong.cn)。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要求,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求,区局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1. 监测范围
根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试点监测抽测名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为淄博旭升化工有限公司(详见附表8)
2. 监测项目
按照企业自行监测的监测项目开展试点监测。
3. 监测点位
筛选企业生产、污水处理和地下管线集中分布等重点污染区域,布设不少于2个监测点位,不具备采样条件的在最近可作业处布点。
在企业周边按《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中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的相关要求,布设不少于3个监测点位。
各监测点位采集0—20 cm表层土壤样品。布点区域内有地下设施的,采样深度应大于地下设施埋深,在表层和深层至少采集2个样品。
4. 监测频次
全年监测1次,10月底前完成全部监测工作。
5. 工作方式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求,区局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6. 数据报送
局监测站于10月25日前将监测数据、监测报告、质量管理报告审核后报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7.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和《2021年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等的要求,各负责监测任务的监测单位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实行三级审核,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同时接受省实施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
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规模以上工业园区和尾矿库地下水监测井。
充分衔接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结果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结果,掌握污染企业(区域)地下水监测井建设维护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建立详细调查清单。
3. 工作方式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安排,区局按要求对辖区重点污染源、规模以上工业园区和尾矿库开展调查,填写调查清单,并于8月10日前将调查清单及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生态环境监测与标准科(zbshbjkjk@zb.shandong.cn)。
1. 监测范围
辖区2个化工企业聚集区,分别为张店城区东部化工区宝沣大厦化工聚集区良乡工业园、张店区台商工业园。(详见附表9)
2. 监测项目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的39项。
3. 监测频次
全年2次,在枯水期(5月至6月)、丰水期(8月至9月)各监测1次。
4. 工作方式
根据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排,配合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现场监测工作。
5. 数据报送
区局负责收集上报近三年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按要求报送至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要求,开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所有监测数据须实施三级审核,对数据质量负责。
1. 监测范围
市域全境。
2. 监测项目
(1)遥感监测项目。土地利用或覆盖数据(6大类,26小项)、植被覆盖指数等。
(2)其他项目。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COD排放量、固体废物排放量、氨氮排放量、烟(粉)尘排放量和氮氧化物排放量〕、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情况等。
3. 工作方式
区局按要求配合开展野外核查工作。
4.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方案》《生态遥感监测数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总站生字〔2015〕163号)和《2017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补充方案》(总站生字〔2017〕350号)要求,开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 监测范围
按照《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十四五”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方案》要求,辖区选取1个一般监控村庄。(详见附表10)
2. 点位布设
环境空气质量与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选取执行《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25号)中相关规定。
农村地表水环境监测结合农村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在监控村庄所在县域适当增加环境监测布点,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
(1)地表水水质监测。以监控村庄所在县域为单位,在县城内最大河流(水系)出、入境位置各布设1个监测断面。如有湖库,加布设1个监测点位,有2个以上湖库的根据实际情况选取相对重要的1个开展监测。
(2)农业面源。在监控村庄所在县域内的最大农作物种植区等重点区域设置2—3 个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
①临淄区、高青县2个蔬菜大县应至少设置1 个种植业流失控制断面。在县域内最大的农作物种植区受纳水体下游500m 处设置1 个种植业流失控制断面,如有大型灌区,优先在灌区的农田退水口下游500m 处设置断面。其他县域也可参照上述要求设置控制断面。
②每个县域至少设置1 个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断面。在监控村庄所在的农村生活集聚区受纳水体下游500m 处设置1 个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断面。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在监控村庄附近的受纳水体布点。
③若上述农业面源所在受纳水体下游不足500m 处即汇入下一级河流,则在汇入下级河流之前设置相应的农业面源污染监测断面。
④监测点位一般设置在县域最大河流的下一级支流,一般为三级或四级支流。
3. 监测项目
(1)环境空气质量。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地表水水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基本项目(共24项)。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监测的监测断面可不报送粪大肠菌群。有条件的区县加测流量和硝酸盐指标。
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监测流量、总氮、总磷、氨氮、硝酸盐、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7项指标。
(3)土壤环境质量。
必测项目: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元素的全量。
选测项目:基本农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监测特征污染物。工业型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的监测。
4. 监测频次
环境空气质量和地表水水质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土壤环境质量每5年监测1次,所有村庄的土壤环境质量分5年监测完成。
5. 工作方式
根据市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安排,局监测站负责监测并编制监测报告。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可委托有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局监测站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6. 数据报送
局监测站于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分析报告、年度报告等报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sjczzhywk@zb.shandong.cn)。
7.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有关要求,开展质量保证与控制工作,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1.监测范围
辖区101个区域噪声点位,103个道路交通噪声点位和3个城市功能区噪声点位。(详见附表11,11-1,11-2)
2. 监测项目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和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3. 监测频次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的规定。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春季或秋季。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并报送20分钟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春季或秋季。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
4. 工作方式
局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噪声监测。
5. 数据报送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于11月15日前,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每季度监测数据分别于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前将相关数据、报告审核后报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的要求,开展监测质量的保证工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开展全省声环境质量监督核查;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全市声环境质量监督核查。
监测点位需要变更的,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后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转报生态环境部备案。为保证全年点位数据连贯性,一年最多变更1次监测点位,按时间节点将点位变更信息表电子件发送至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sdwry@shandong.cn)。
功能区点位在第一季度上报数据前、区域和道路点位在6月底前,分别完成点位变更备案。
1.孝妇河湿地公园监督监测
分别于3、5、7、8、10、11月份的1~15日对孝妇河湿地公园上下游断面进行监测,监测项目为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挥发酚、氰化物、硫化物、氟化物、石油类、砷、汞、铅、镉、六价铬、铜、锌、硒、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
2.小河流监督监测
小河流名称为三泉沟、华光纸业排水沟、友谊沟,每季度监测1次,项目包括COD、氨氮和总磷。
1.监测范围
依据《2021年淄博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定全市污染源执法检查名单,涉气排污单位包含重点涉气企业、化工和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规模化养殖场、建筑工地;辖区3家水重点排污单位(见附表12-1)、5家土壤重点排污单位(见附表12-2)、12家涉气重点企业(SO2、NOX、颗粒物)(见附表12-3)、23家涉VOCs重点企业(见附表12-4)、4个化工、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见附表12-5)和7个建筑工地(见附表12-6)。
2.监测项目
执法监测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抽测,按照《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335号),根据已出台的VOCs排放标准确定监测项目。施工场地监测项目为颗粒物(PM10),需同时记录在线监测数据。
3.监测频次
根据环境监管的需要确定。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可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具体检查频次按照《2021年度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安排开展监测工作。
4.工作方式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安排,局监测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执法监测和监测报告编制,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承担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监测,待山东省地方标准《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排放标准》发布后开展。
5.数据报送
局监测站在监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登陆山东省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完成数据填报。及时将超标监测结果向同级、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报告。
局监测站将半年和年度污染源执法监测报告(加盖公章扫描件及Word版),分别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报送至市局生态环境监测与标准科(zbshbjkjk@zb.shandong.cn)。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家数,污染源执法监测企业家数(次)、达标家数(次)、达标率、存在问题、超标处罚情况,附送超标企业监测结果,包括企业名称、监测时间、监测位置、超标项目、监测结果、标准限值、超标倍数、监测单位名称。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承担执法监测任务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按要求对全市执法监测数量和数据质量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检查实验室条件、人员资格、监测报告、原始记录等内容。
1. 检查范围
(1)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2)列入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的企业。
(3)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
(4)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企业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5)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的15个化工聚集区、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应当开展地下水自行监测的企业。
(6)规模化养殖场。
2. 检查依据
(1)已发布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企业,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行业指南执行。
(2)未发布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但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监测内容、项目和频次执行。
(3)既未发布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又未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其中实施重点管理的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的监测内容、项目和频次执行,实施简化管理的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要求的监测内容、项目和频次执行。
3. 检查内容
(1)自行监测方案情况。重点核查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与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要求的一致性。
(2)自行监测信息联网情况。原则上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要在3个月内按照要求填报山东省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平台。
(3)自行监测开展情况。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与自行监测方案的一致性;自行监测行为与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包括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规范性、委托监测的合规性和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维护的规范性等。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4)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企业应及时通过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厂外宣传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规范公开自行监测信息,鼓励在省级平台发布。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年度报告,以及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等。
(5)各市企业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应当公开的企业名录,已公开自行监测信息的企业名单,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规范化。
4. 检查要求
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开展抽查和现场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评估细则》内容开展现场评估。当年现场评估比例不低于5%的发证企业,其中10%为涉废气VOCs排放企业,5%为规模化养殖场。VOCs排放企业和规模化养殖场数量不足的,以实际企业数量为准。
5. 工作方式
局监测站负责对辖区列入检查范围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按照检查内容编制区县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报告,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发现问题。
6. 数据报送
局监测站分析汇总检查结果,督办整改发现的问题,按照生态环境部《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报告》的格式编制半年和年度检查结果和分析报告,于7月1日和次年1月1日前书面报送至市局生态环境监测与标准科(zbshbjkjk@zb.shandong.cn)。
1. 检查范围
(1)列入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2)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和环境管理需求确定的其他需要实行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2. 检查内容
(1)新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情况。排污单位按时限规定和技术规范完成监测设备的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情况。
(2)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情况。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开展的运营维护、测试比对等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情况。
(3)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情况。对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数据完整有效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严厉打击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3. 检查要求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区局至少要对辖区内所有重点排污单位的所有点位检查1次。
4. 任务分工
(1)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安排。
5. 数据结果传输
(1)自动监测数据通过数据采集传输设备,采用“一点多发”方式同时上传国家、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传输有效率不得低于90%。
(2)市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服务中心负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汇总污染源自动监测上季度监督检查情况,并书面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监测处,电子件报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wryzx@shandong.cn)。
2022年4月10日之前,完成2021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
2.报告要求
按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范》(HJ641—2012)编制年度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各要素评价方法和标准依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办法等要求执行。
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内的任何地方不允许标注秘密、涉密等字样,图表均为可编辑模式。
1. 报送内容
其他环境质量报告,Word版本。
2. 报送方式
以公务邮箱方式不定期报送。
4. 工作方式
局监测站按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求编制本辖区其他环境质量报告,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报告的汇总、编制和报送工作。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参加应急培训、组织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张店区2020年环境空气例行监测安排表
类别 |
序号 |
监测点名称 |
监测项目 |
控制级别 |
张店城区 |
1 |
人民公园 |
SO2、NO-NO2-NOX、PM10、PM2.5、CO、O3、能见度 |
国控 |
2 |
新 区 |
SO2、NO-NO2-NOX、PM10、PM2.5、CO、O3、能见度 |
国控 |
|
3 |
南 定 |
SO2、NO-NO2-NOX、PM10、PM2.5、CO、O3、能见度 |
省控 |
|
镇办 |
4 |
马尚镇 |
SO2、NO-NO2-NOX、PM10、PM2.5、CO、O3、能见度 |
市控 |
5 |
车站街办 |
SO2、NO-NO2-NOX、PM10、PM2.5、CO、O3、能见度 |
市控 |
|
6 |
体育场街办 |
SO2、NO-NO2-NOX、PM10、PM2.5、CO、O3、能见度 |
市控 |
|
7 |
科苑街办 |
SO2、NO-NO2-NOX、PM10、PM2.5、CO、O3、能见度 |
市控 |
|
8 |
湖田街办 |
SO2、NO-NO2-NOX、PM10、PM2.5、CO、O3、能见度 |
市控 |
|
9 |
和平街办 |
SO2、NO-NO2-NOX、PM10、PM2.5、CO、O3、能见度 |
市控 |
|
10 |
房镇镇 |
SO2、NO-NO2-NOX、PM10、PM2.5、CO、O3、能见度 |
市控 |
|
边界点 |
11 |
东孙边界站 |
SO2、NO-NO2-NOX、PM10、PM2.5、CO、O3、能见度 |
市控 |
备注 |
公园街办采用人民公园数据 |
|
附表2
张店区2020年城市降水监测安排表
名称 |
监测点位 名称 |
逢雨必测项目 |
降水量足够(>3mm)监测项目(9项离子) |
备注 |
张店城区 |
张店区监测站 |
降水量、pH值、电导率 |
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 |
9项离子于降雨(雪)次日将样品送交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监测。 |
张店区2020年大气降尘监测安排表
序号 |
类别 |
点位名称 |
采样位置 |
1 |
2+26城市降尘监测 |
人民公园 |
人民公园空气自动站房顶 |
2 |
2+26城市降尘监测 |
南定 |
张店环保分局二楼 |
3 |
2+26城市降尘监测 |
新区 |
新区空气自动站房顶 |
附表4
张店区2020年地表水例行监测表
序号 |
水域名称 |
断面名称 |
监测项目 |
控制级别 |
1 |
东猪龙河 |
猪龙河裕民路桥 |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
|
市控 |
2 |
涝淄河 |
张钢北 |
市控 |
|
市控 |
张店区2020年地表水及纳污管网水质自动监测表
水域名称 |
序号 |
断面或点位名称 |
监测项目 |
控制级别 |
猪龙河 |
1 |
裕民路桥 |
五参数(水温、溶解氧、浊度、电导率、pH)化学需氧量、氨氮 |
市控 |
涝淄河 |
2 |
张钢北 |
市控 |
|
孝妇河 |
3 |
孝妇河湿地公园 |
五参数(水温、溶解氧、浊度、电导率、pH)化学需氧量、氨氮、高锰酸盐指数 |
市控 |
纳污管网 |
4 |
华光路监测管网 |
化学需氧量、氨氮、TOC、pH |
市控 |
纳污管网 |
5 |
群智大运管网 |
市控 |
|
纳污管网 |
6 |
张南路监测管网 |
市控 |
|
纳污管网 |
7 |
东支路监测管网 |
市控 |
|
纳污管网 |
8 |
潘南路监测管网 |
市控 |
附表6
入河排污口名称 |
排污口性质 |
|
1 |
经开区光大水务(淄博)有限公司二分厂混合入河排污口 |
污水处理厂 |
附表7
张店区水功能区划监测明细表
编号 |
水功能二级区名称 |
河流 (湖库) |
监测断面 |
区划类型 |
监测 单位 |
1 |
孝妇河张店农业用水区 |
孝妇河 |
义集 |
农业用水 |
张店 |
2 |
漫泗河张店景观用水区 |
漫泗河 |
唐家庄 |
一般景观 |
张店 |
3 |
东猪龙河张店景观用水区 |
东猪龙河 |
闫桥 |
一般景观 |
张店 |
4 |
玉龙河张店景观用水区 |
玉龙河 |
人民路桥 |
一般景观 |
张店 |
5 |
涝淄河张店景观用水区 |
涝淄河 |
魏家庄 |
一般景观 |
张店 |
6 |
涝淄河高新区景观用水区 |
云影河 |
|
一般景观 |
张店 |
7 |
涝淄河桓台农业用水区 |
润淄河 |
|
一般景观 |
张店 |
附表8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试点监测
抽测名单
序 号 |
区 (县)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行业分类 |
1 |
张店区 |
淄博旭升化工有限公司 |
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良乡工业园东区1路5号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附表9
张店区规模以上工业园区清单
序号 |
化工园区聚集区 |
所在区县 |
监测井个数 |
类型 |
1 |
张店城区东部化工区宝沣大厦化工聚集区良乡工业园 |
张店区 |
6 |
|
2 |
张店区台商工业园 |
张店区 |
5 |
|
2021年重点及一般监控村庄基本信息表
序号 |
所属区县 |
所属乡镇(街办) |
监控村庄名称 |
监管类型 |
1 |
张店区 |
房镇镇 |
东孙村 |
一般 |
附表11
张店区2020年城市功能区噪声、交通噪声、区域噪声监测点位
区县 |
功能区噪声点位/个 |
区域噪声点位/个 |
道路交通噪声 |
|
道路/条 |
交通噪声点位/个 |
|||
张店区 |
3 |
101 |
18 |
103 |
附表12-1
张店区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序号 |
区县 |
企 业 名 称 |
1 |
张店区 |
淄博美林电子有限公司 |
2 |
张店区 |
淄博华铭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
3 |
张店区 |
淄博东大弘方化工有限公司 |
张店区土壤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序号 |
区县 |
企 业 名 称 |
1 |
张店区 |
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
2 |
张店区 |
淄博张店东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良乡厂区) |
3 |
张店区 |
淄博旭升化工有限公司 |
4 |
张店区 |
淄博华澳化工有限公司 |
5 |
张店区 |
淄博富喜尔化学有限公司 |
附表12-3
张店区涉气重点企业名单(SO2、NOX、颗粒物)
序号 |
区县 |
企 业 名 称 |
1 |
张店区 |
淄博东大弘方有限公司 |
2 |
张店区 |
淄博美田农药有限公司 |
3 |
张店区 |
淄博圣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4 |
张店区 |
淄博张店华洋家具加工厂 |
5 |
张店区 |
淄博金乔高颈法兰厂 |
6 |
张店区 |
淄博张店鑫顺胶带厂 |
7 |
张店区 |
淄博五环防腐设备有限公司 |
8 |
张店区 |
山东联美弹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 |
张店区 |
淄博冲旋机械有限公司 |
10 |
张店区 |
淄博德富利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
11 |
张店区 |
淄博张店信诺彩瓷厂 |
12 |
张店区 |
山东金润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附表12-4
张店区涉VOCs重点企业名单
序号 |
区县 |
企 业 名 称 |
1 |
张店区 |
淄博旭升化工有限公司 |
2 |
张店区 |
淄博华澳化工有限公司 |
3 |
张店区 |
淄博东大弘方有限公司 |
4 |
张店区 |
淄博美田农药有限公司 |
5 |
张店区 |
淄博圣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6 |
张店区 |
山东东大日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7 |
张店区 |
淄博齐曜工贸有限公司 |
8 |
张店区 |
淄博富喜尔化学有限公司 |
9 |
张店区 |
山东东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10 |
张店区 |
淄博庄园塑胶有限公司 |
11 |
张店区 |
淄博奥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2 |
张店区 |
山东硕龙橡胶有限公司 |
13 |
张店区 |
淄博张店华洋家具加工厂 |
14 |
张店区 |
山东津达线缆有限公司 |
15 |
张店区 |
淄博铭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16 |
张店区 |
淄博军宏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
17 |
张店区 |
山东金润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8 |
张店区 |
中石化淄博有限公司第14加油站 |
19 |
张店区 |
中石化淄博有限公司第16加油站 |
20 |
张店区 |
中石化淄博有限公司第41加油站 |
21 |
张店区 |
中石油中润大道站 |
22 |
张店区 |
马尚供销社加油站 |
23 |
张店区 |
山东世安超纤新材料有限公司 |
附表12-5
张店区化工、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名单
序号 |
区县 |
企 业 名 称 |
1 |
张店区 |
淄博恒昌塑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2 |
张店区 |
淄博鸿烨上勤塑胶有限公司 |
3 |
张店区 |
淄博张店东方化学有限公司 |
4 |
张店区 |
淄博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
附表12-6
张店区建筑工地数量清单
序号 |
区县 |
建筑工地数量(个) |
大气污染物 |
1 |
张店区 |
7 |
颗粒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