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20年度张店区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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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32XW/2020-512574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
2020年度张店区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目 录
根据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关于印发<2020年度淄博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淄环发[2020]60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工作,制定《2020年度张店区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1.监测范围
张店区共设3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其中1个为国控点,2个为省控点。
各监测点位见附表1。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
3.监测频次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国控点位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委托运维机构承担日常运维。省控点位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委托运维机构负责日常运维,省级和市级财政共同保障经费,
5.数据应用
张店环保分局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局监测站”)每月10日前对上月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简报。
6.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8〕19号)的要求,评价6项监测项目。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国控点位由运维机构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有关要求开展,省控和省管县点位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服务中心及运维单位负责。
⒈监测范围
全区8个镇办及边界点共设置9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东孙设置一个边界点,公园街办采用人民公园数据。
各监测点位见附表1
⒉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开展能见度监测,并同步测定有关气象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
3.监测频次
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镇办空气站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级财政保障经费,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日常运维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委托社会化比对机构进行质控比对,由市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服务中心对数据提供方和比对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区局负责空气站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由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5.数据应用
局监测站每月月初对上月数据进行汇总,数据与各镇办共享。
6.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8〕19号)的要求,评价6项监测项目。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由市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服务中心及运维机构负责。
1.监测点位
监测点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二楼平台,属国控点,见附表2。
2.监测项目
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监测的同时应记录每次降水的起止时间和有关气象参数(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
3.监测频次
监测时间为每日上午9:00至次日上午9:00,计24小时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工作方式
(1)降水量、pH值、电导率为逢雨(雪)必测。
(2)当降水量足够(>3mm)时,应于降雨次日将样品送至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9项离子,其中任何一项不得漏测,且不得测混合样。
(3)2020年底需具备降水12项监测能力。
5.数据报送
局监测站于月底前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将当月监测数据报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开展质控工作。
1.监测点位
张店区设置2个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站点,分别为东孙边界站和房镇镇。
2.监测项目
甲烷,非甲烷总烃;PAMS物质,TO15物质;有机硫化物(甲硫醇、乙硫醇、二甲基硫、二乙基硫、二甲基二硫、二硫化碳)。
3.监测时间和频次
非甲烷总烃(NMHC)、VOCs组分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数据业务平台联网,每小时出具1组监测数据。VOCs组分自动监测点位至少同时配有NO、NO2、O3、CO和气象等监测仪器设备。
4.监测方法
自动监测设备采用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法(GC-PID)和气相色谱-光离子化检测法(GC-FID)。
5.工作方式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站由市级财政保障经费,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日常运维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委托社会化比对机构进行质控比对,由市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服务中心对数据提供方和比对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区局负责空气站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由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技术规范、作业指导书等要求,采用现场检查、统一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数据审核等,对样品采集、分析测试等环节进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管理。
城市降尘量监测分山东省降尘监测和2+26城市降尘监测。山东省降尘监测:依据鲁环函〔2017〕728号文要求确定的降尘监测点位。2+26城市降尘监测:根据《“2+26”城市县(市、区)环境空气降尘监测方案》(环办监测〔2017〕46号)确定的降尘监测点位,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1.监测范围
辖区内山东省降尘监测点为人民公园(国控)、新区(省控)、南定(省控),共3个降尘监测点位,其中人民公园也为2+26城市降尘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降尘量。
3.监测频次
每月监测一次,每次采样周期30d±2d。
4.工作方式
山东省降尘监测点由局监测站负责监测。
2+26城市降尘监测由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采样、送样及日常运维,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样品分析测试工作。
5.数据报送
局监测站于每月2日前将降尘监测数据报送至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sjczzhywk@zb.shandong.cn)。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265-94)。“2+26”城市依据《“2+26”城市县(市、区)环境空气降尘监测方案》(环办监测〔2017〕46号)开展质控工作。
1.监测范围
省生态环境厅在张店区实验中学建设1个路边交通站点位,我市在中心城区建设1个超级站点位。
2.监测项目
路边交通站: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甲烷、非甲烷总烃、黑碳、有机碳、无机碳。
超级站: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入肺颗粒物(PM1)、氮氧化物(NOy)黑碳、有机碳、无机碳、PM2.5中的水溶性离子(包括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氟离子、氯离子、钠离子、铵根离子、钾离子、镁离子、钙离子等)、PM2.5中的无机元素(硅、锑、砷、钡、钙、铬、钴、铜、铁、铅、锰、镍、硒、锡、钛、钒、锌、钾、铝等)、在线来源解析(多种组分数浓度、实时污染来源解析结果)、VOCs、大气颗粒物垂直分布、臭氧时空分布、紫外辐射、大气稳定度、过氧乙酰硝酸酯(PAN)、亚硝酸(HONO)。
3.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区局按要求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5.数据联网及报送
路边交通站和超级站须与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所有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山东省大气综合观测分析平台。
通过山东省大气综合观测分析平台,运维机构于每日12时前填报上一日路边交通站、超级站的运行状况,并完成上一日小时数据的审核和报送。
6.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的要求,评价6项监测项目。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转让—经营”(TO)模式质量管理体系技术规定》(鲁环办〔2017〕12号)的要求,运维机构负责路边交通站和超级站的质控工作。
1.监测范围
辖区内均为市控地表水监测点位。设置漫泗河黄庄、猪龙河贾庄和涝淄河张钢北3个监测断面。断面情况见附表4。
2.监测项目
(1)现场监测项目
河流断面现场监测水温、溶解氧;
(2)实验室分析项目
河流断面实验室分析项目为pH、电导率、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等22项;
3.监测频次
(1)市控监测点在枯、丰、平水期各监测2次,分别于3、5、7、8、10、11月份的1~15日进行采样监测,全年共监测6次。
(2)监测断面(点位)若断流需报送断流情况说明,说明应包含具体断流原因(干涸、水面不连续,因闸坝、施工等),最近有水位置距监测点位的距离,以及相关断面照片(至少包含全景、断面上游、断面下游照片,照片上需要有显示断面位置的GPS数据)。在规定时间内因故无法采样时,应在具备采样条件后进行补测,并在上报资料时注明。
4.工作方式
由局监测站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5.数据报送
局监测站于监测月底前将市控断面监测数据上报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同时报市局水生态科zbshbjlyk@zb.shandong.cn和监测与标准科(zbshbjkjk@zb.shandong.cn)。
所有断面监测结果须经过数据三级审核,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的有关要求,各监测任务负责单位严格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监测范围
2个市控地表水水质监测站,1个湿地多参数水站,5个纳污管网水质自动监测站。点位情况见附表5。
2.监测项目
市控地表水水站主要包括五参数(水温、溶解氧、浊度、电导率、pH)化学需氧量、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重金属(汞、铅、铬、镉、砷),区县出境断面增加总氮、总磷、氟化物。
湿地多参数水站包括五参数(水温、溶解氧、浊度、电导率、pH)化学需氧量、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重金属(汞、铅、铬、镉、砷)、氰化物、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蓝绿藻、生物毒性、叶绿素a。
纳污管网水质监测站主要包括五参数(水温、溶解氧、浊度、电导率、pH)化学需氧量、氨氮、TOC、流量。
3.监测频次
执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山东省主要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规定(试行)》、《淄博市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每4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加至2小时一次。
4.工作方式
市控水质自动监测站由市级管理,市级财政保障经费,由市级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日常运维,委托社会化比对机构进行质控比对,由市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服务中心对数据提供方和比对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区局负责水站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由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
局监控中心要对辖区内站点断面开展监督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环境执法部门通报。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执行《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及规范》(HJ 915-2017),《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淄博市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求,局监测站积极配合相关监测。
1.监测范围
规模以上(入河湖废污水量300吨/日及以上或10万吨/年及以上)入河排污口(见附表6)。
2.监测项目
流量、水温、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总磷和总氮等8项指标。
3.监测频次
全年监测2次,于5月至10月完成,随7、8月份地表水水期一同进行采样分析。
4.工作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局监测站负责监测。对于单一排污单位的入河排污口,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同时对未实现自动监测的挥发酚等项目开展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数据采用当月的平均值。
5.数据报送
局监测站于10月底前报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6.数据审核
监测分析结果须经过数据生产单位三级审核,局监测站对数据质量负责。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要求,各监测任务负责单位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求,区局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建立淄博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区县全覆盖,同时开展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建立市、县三级以上土壤预警监测体系。
1.监测范围
辖区9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附表7)。
2.监测项目及范围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3.工作方式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求,区局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1.监测范围
辖区5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附表7),随机抽取不低于10%的企业开展周边土壤环境试点监测。
2.监测项目
按照企业自行监测的监测因子开展试点监测。
3.监测点位
在企业内筛选重点污染区域,布设不少于2个监测点(可结合企业自行监测点位);不具备采样条件的可在靠近重点污染区域的企业边界外布点。
在企业周边按《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中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的相关要求,布设不少于3个监测点位。
在主导上风向或地下水流向上游,距企业边界2000m以外,布设1个对照点位。
各监测点位采集0—20cm表层土壤样品。
4.监测频次
全年监测1次,9月底前完成全部监测工作。
5.工作方式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求,区局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编制监测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监测实施情况、监测企业名单、监测数据分析及与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对比分析情况等,评价标准暂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筛选值进行评价。局监测站按要求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6.数据报送
按照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要求报送。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和《2019年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进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各负责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实行三级审核,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同时接受省实施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
区局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文件要求,做好“双源”地下水监测现在调查工作。
1.监测范围
辖区全境。
2.监测项目
(1)遥感监测项目。土地利用或覆盖数据(6大类,26小项)、植被覆盖指数、城市热岛比例指数。
(2)其他项目。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COD排放量、固体废物排放量、氨氮排放量、烟(粉)尘排放量和氮氧化物排放量)、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情况等。
3.工作方式
区局按要求配合开展野外核查工作。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方案》和《生态遥感监测数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总站生字〔2015〕163号)和《2017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补充方案》(总站生字〔2017〕350号)要求,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质量控制。
1.监测范围
辖区村庄名称为小董村,见附表8。
2.监测项目
(1)环境空气质量。SO2、NO2、PM10、PM2.5、CO、O3等。可根据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土壤环境质量。
必测项目: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元素的全量。
选测项目:基本农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监测特征有机污染物。工业型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的监测。
3.监测频次
环境空气质量,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土壤环境质量每个村庄5年监测1次。
4.工作方式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局监测站负责报送相关数据,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可委托有监测资质的单位负责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数据复审、报送。
5.数据报送
局监测站于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1月10日前,报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11月10日前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11月30日前报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按时间节点分别报送至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有关要求,监测任务负责单位负责质控工作。
1.监测范围
监测点位变更备案完成之前,按照《2018年度淄博市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点位开展监测;监测点位变更备案之后按照淄博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4月完成的《淄博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技术报告》中规定的监测点位进行监测,详见附表9,9-1,9-2。
2.监测项目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和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3.监测频次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春季或秋季。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并报送20分钟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春季或秋季。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
原始记录报表中必须列明监测点序号、监测日期、天气情况、起始时间、监测结果、采样点位置、噪声监测仪的型号(编号)、监测前后的校正情况及主要噪声源分析等,噪声测量仪打印的原始数据单贴在相应原始记录报表的背面。
区域环境噪声(昼间)和交通噪声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内监测的数据无效。
4.工作方式
局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噪声监测。
5.数据报送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于11月15日前,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每季度监测数据分别于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前将相关数据、报告审核后报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要求,开展监测质量的保证工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开展全省声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
监测点位需要变更的,经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后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转报生态环境部备案。为了保证全年点位数据连贯性,一年最多变更1次监测点位,按时间节点将点位变更信息表电子件发送至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sdwry@shandong.cn)。
点位变更备案时间:功能区点位在第一季度上报数据前、区域和道路点位在6月底前,分别完成点位变更备案。
1.监测范围
张店区中埠镇郭家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附表10)。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
选测项目: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
随机监测项目: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表1要求,监测比例不低10%。
3.监测频次
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水质监测和随机监测同步进行。
4.工作方式
局监测站按监测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监测工作,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5.数据报送
局监测站应将监测数据于6月20日、11月20日前报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年度监测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11月30日前报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有关要求,监测任务负责单位负责统一实施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
负责。
1.监测范围
齐鲁乙烯工程周边地下水;山东铝业公司第一赤泥堆周边地下水。
2.监测要求
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等相关要求见附表11。
3.工作方式
局监测站按监测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监测工作。
4.数据报送
局监测站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监测数据报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严格执行《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等要求。
1.孝妇河湿地公园监督监测
分别于3、5、7、8、10、11月份的1~15日对孝妇河湿地公园上下游断面进行监测,监测项目为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挥发酚、氰化物、硫化物、氟化物、石油类、砷、汞、铅、镉、六价铬、铜、锌、硒、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
2.小河流监督监测
小河流名称为齐鲁乙烯排污沟、三泉沟、华光纸业排水沟、友谊沟,每季度监测1次,项目包括COD、氨氮和总磷。
张店区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名单详见附表12-1。
执法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专项检查监测按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确定。
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其中,化工、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在5月至10月内每个企业至少监测1次,每月组织1次监测;在本年度其他时间内,对《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中的20个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每月组织随机监测1次,每次监测企业比例不低于5%,做到重点排污单位“能测尽测”。
局监测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测工作,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负责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5.数据报送
局监测站在执法监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完成数据填报,并及时将超标监测结果向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报告。局监测站应于6月底和12月底前向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报送本辖区半年和年度污染源执法监测报告。
各监测任务负责单位按照污染源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质控,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污染源执法监测开展质量核查与抽测。
1.监测范围
张店区2020年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附表12-2)。
2.监测项目
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对涉水重点企业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一律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按照《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表1污染物控制项目,直排企业按照环评批复标准执行。
3.监测频次
按月监测。
4.工作方式
局监测站负责监测。
5.数据报送
每月30日前局监测站将数据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科zbshbjlyk@zb.shandong.cn和监测与标准科zbshbjkjk@zb.shandong.cn邮箱。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的要求,各监测任务负责单位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1.检查范围
(1)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2)列入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的企业;
(3)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
(4)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企业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5)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的4个化工聚集区(附表13)、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应当开展地下水自行监测的企业。
2.检查内容
(1)自行监测方案制定情况,重点核查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的完整性:
a.已发布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企业,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行业指南执行;
b.未发布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但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监测内容、项目和频次执行;
c.既未发布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又未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其中国控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的监测内容、项目和频次执行,非国控企业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要求的监测内容、项目和频次执行。
(2)自行监测信息联网情况。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企业要在3个月内按照要求填报山东省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平台,并与平台实现监测数据联网。
(3)自行监测开展情况。采用网络抽查或者现场方式检查核实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通过查阅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4)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企业应通过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厂外宣传栏等便于公众知晓方式,同时鼓励在省级平台上发布自行监测信息。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年度报告,以及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5)各市企业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应当公开的企业名录,已公开自行监测信息的企业名单,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规范化。
3.检查要求
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开展抽查,其中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
4.任务分工
局监测站负责对辖区列入检查范围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按照检查内容编制区县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报告,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发现问题。
5.数据报送
局监测站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报告于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半年和年度检查结果和分析报告书面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与标准科。
1.检查范围
(1)列入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2)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和环境管理需求确定的其他需要实行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2.检查内容
(1)新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情况。排污单位按时限规定和技术规范完成监测设备的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情况;
(2)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情况。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开展的运营维护、测试比对等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情况;
(3)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情况。对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数据完整有效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严厉打击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4)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情况。将VOCs排放企业纳入自动监控并与省级联网。
3.检查要求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施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2021年4月10日之前,完成2020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
2.报告要求
按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范》(HJ641—2012)编制年度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各要素评价方法和标准依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办法等要求执行。
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内的任何地方不允许标注秘密、涉密等字样,图表均为可编辑模式。
1.报送内容
环境监测年鉴及其他环境质量报告的word版本。
2.报送方式
局监测站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环境监测年鉴,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监测月报、环境质量简报等。
其他环境质量报告以邮箱方式不定期报送。
3.报告要求
报告内的图表均要求可编辑模式。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预警监测的规定和要求,适时开展应急预警监测工作。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要求,积极配合完成各项应急监测、信访监测等任务。积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与标准科和应急与舆情科建立市-区县-企业土壤应急监测体系。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2020年7月8日